专家讲堂 | 商事仲裁争议解决若干实务问题(三):开庭前的准备
作者简介 PROFILE
刘璐博士
嘉维律师事务所法律研究部负责人
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国际案件处副处长
商事仲裁争议解决若干实务问题
近日,嘉律师沙龙系列活动之八——“商事仲裁争议解决若干实务问题”在朝阳区建国路56号E2栋·嘉律师大楼成功举办。本次沙龙活动由嘉维律师事务所法律研究部负责人、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案件处副处长刘璐主讲,20余位律师参加。
以下为沙龙现场内容实录。
开庭前的准备
JIA LAWYER
01.审慎提出延期开庭申请
在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大多是各个行业的专业人员,兼职从事仲裁案件的审理工作。仲裁庭组成后,组成人员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自身的工作计划共同讨论并确定开庭时间。在有些情况下,仲裁庭还需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共同商议确定开庭时间。开庭时间确定后,仲裁庭将在仲裁规则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比如,CIETAC(贸仲)现行《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20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于申请人来说,从提起仲裁时起便可以开始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开庭前准备时间比较充裕。但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则情况有所不同。比如,有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直到收到开庭通知后才开始寻求律师的帮助,在此情形下,留给律师进行开庭前准备工作的时间可能会变得非常仓促有限。这时,如果确有合理或充分的理由向仲裁庭提出延期进行开庭审理的申请,仲裁庭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予以适当考虑。但为了防止当事人以此滥用仲裁权利,恶意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其延期开庭申请是否被准许,仲裁庭享有决定权。因此,要审慎提出延期开庭申请。
02.归纳整理全案材料
与提起仲裁前有所不同的是,仲裁庭开庭审理前,在很多情况下,被申请人已经做出了书面答辩或者提出了仲裁反请求,并提交了证据材料,对于一些复杂案件,双方当事人甚至已经有过几轮的材料提交和交换,包括反驳意见、反证和对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等。因此,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中,需要对已有的全案材料进行梳理、归纳、做出开庭备忘录,同时,随着对方主张和观点的提出,双方的争议焦点逐渐明晰,我们对己方的主张,包括仲裁请求(反请求)要随之做出调整、增变并完善举证责任。
03.与当事人做充分沟通
对于每一个争议案件,无论是代理律师还是仲裁庭,都是旁观者,仲裁庭最终对事实的认定和判断所形成的是法律事实,不一定是客观事实。只有亲身经历的当事人才能真正把客观事实讲清楚,因此,我们要与当事人做充分地沟通,包括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不利的事实情况,并找寻证据,力求帮助仲裁庭做出更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认定和判断。
04.对证人进行辅导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证人在庭上将接受双方律师的质询,回答仲裁庭提出的问题。因此,开庭审理前,有必要对出庭证人进行筛选和辅导。首先,要对出庭证人的基本素养进行筛选,其应具有良好的诚信度和品行。其次,对出庭证人的基本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进行筛选和辅导,使其能够自如应对庭上的氛围和临场变化。第三,需要对出庭证人进行技术上的辅导,面对质询和回答问题时,如何既能把所知道的事实描述清楚,又不使己方陷于被动和不利。当然,对出庭证人进行辅导的前提是代理律师首先要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有的放矢。
05.证据原件
开庭前,备齐所提交所有证据的原件是一项重要准备工作。由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绝大部分是复印件或者打印件,在证据质证环节,对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需要一一确认。对于无法提供原件的证据,对方有权对该份证据提出异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仲裁庭亦将无法采信该证据。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证据原件,则不但需要举证证明其保密的必要性,加重其自身举证责任,其如此理由亦将在很大程度上面临不被仲裁庭认可的风险。
06.调解方案--进退有度
在商事争议中,双方当事人通常曾是合作伙伴,基于友好和善意达成商业交易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发生误解和争执极为正常,在所难免。双方如果能够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这是营商的理性选择,解决争议后双方依然存在继续合作,寻求更多商机的可能,实现双赢。在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在庭审时或者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的任意阶段,主持双方调解。因此,在开庭前,可以结合案件情况,与己方当事人理性地分析利弊,准备初步的调解方案,以备在开庭审理时,借助仲裁庭的帮助与对方进行沟通达成和解,做到进退有度。所以,开庭前,调解方案的准备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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