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医院为调查“开战”! 哪个法律人没有受过调查取证的苦?丨律新社观察
律新社主笔丨周柏伊 吴迪迪
每一份证据都来之不易
对于开封事件最感同身受的莫过于法官同行们。 “每一次出门取证,心里都觉得很忐忑,不知道今天的外出是否会有结果。”上海浦东法院周浦法庭法官助理俞硒说,“我协助办理的案件里,印象最深的一次,仅当面预约就跑了4趟,取证前后经历了2个多月。”此举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上海浦东法院的法官在取证过程中
据俞硒介绍,目前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面临最大的阻碍来自于被调查方之“不配合”。此类“不配合”通常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设置复杂审批程序,或需要经过多层级批准才同意法院调查取证,或要求上门预约才予以接待;
二是各部门相互推诿;
三是以负责领导或者印章管理者出差、休假等为由,故意拖延以间接逃避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置之不理,或直接拒绝配合制作调查笔录或提供证据材料,此类情形最常见,亦是法官对“调查取证难”感受最深的普遍来源。
如何保障法官检察官的取证权利呢?
俞硒建议,首先要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对于恶意阻挠、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以及提供虚假信息者,可书面通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由这些机构将相关信息载入行为人信用记录,乃至建立最直接的司法诚信档案,接受公众、媒体查阅与监督,并与其他社会诚信活动实行信息披露共享,与社会征信机构共同构建联合评价机制。 其次,培育社会程序意识。我国社会“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由来已久。加快对公众程序意识的培育有助于加深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提高服判息诉率,亦能对司法行为进一步予以监督。第三,加强法院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此外,提高法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沟通技巧与能力。
核查无需当事人授权
上海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李萱萱表示,目前很多机构都很理解并支持公证机构的材料核查工作,而公证机构为避免当事人奔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往往也会选择主动核查的方式,替代当事人自行开具证明的环节。目前,公证员核实待证材料真伪的手段较多,比如通过行政、教育、行业等官方网站所发布的信息查询功能进行核查等。而对于公证员最常使用的核查手段——现场阅档核查材料的情形,只要公证员手续齐备,上海的公安、民政、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一般也都会予以配合。 当然,公证员在实际工作中也会遇到一些“障碍”。“主要是有些部门对规定的理解不同,因此愿意提供查阅的档案的范围也不一样,有的只愿意开放给公检法和当事人本人查阅,或要求公证机构出示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而这与法律授予公证员的职能并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的公证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据悉,这些阻碍也有发生在医院的例子——比如部分确有必要向医院核实才能弄清的出生信息、当事人住院信息,医院出于对病人隐私的保护,可能会对要求查阅病史的要求比较警惕。“那我们可能就会需要多一些时间和环节跟相关部门沟通,核查工作的程序要多走几个来回才能实现。”
此外,李萱萱也坦言,目前整个上海的公证核查工作环境还是比较好的,与公证核查联系较密切的公安、民政、卫生、教育、金融、房地产管理等系统档案保管都相对比较完善,也基本都允许公证员履行一般的核查职能。让公证员比较犯愁的是全国范围内的公证核查工作,“上海有不少来自全国各地的人,甚至外籍人士学习、工作、生活,对于公证处来说,如何解决这部分人的公证材料核实,方便新上海人在沪办理公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证员们希望,能尽快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使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核查权得以进一步实现,从而更好地实现公证为民、公证便民的社会承诺。
无法调查取证翻案
十八大以来,刑事司法领域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让律师感到了司法改革的真切和希望。尤其是近两年,两份重要文件的出台,更是对律师执业保障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不过,提到取证难,不少律师还是吐槽“一把辛酸泪”。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志坚律师心头一直横着一件案子,因为无法调取一个他认为的关键证据,最终无法翻案。
唐志坚告诉律新社,那是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二审,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持长条凳砸向被害人宋某头部,致宋某颅脑损伤死亡,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而杨某一审没有认罪,更没有承认持长条凳砸过被害人的头。唐志坚翻查了所有资料认为,就该案而言证据疑点重重:现场参与斗殴的人数众多,但没有提取任何一件打斗的物证;现场勘察只画了个草图,没有实质性地标注关键的物证和痕迹位置;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疑点没有得到很好的排除…… 此外,唐志坚发现,入院记录上记载着医生与被害人有交流,且被害人能够“对答切题”,据他分析,记录上的“被人以铁锹击打头部”应该是被害人本人所述,这些证据都是第一时间形成的证据,没有受到人为因素干扰,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我原本希望医生能够作为证人接受调查取证并出庭作证。遗憾的是,医院方和医生不予配合我的调查。由于关键证据的缺失,此案二审维持了原判。” 证据是诉讼之王,不少律师认为,取证的“难”,主要“难”在没有保障。司法部门的调查取证,有公权力作为后盾,相关部门不予配合的话,可以依法给予处罚或者其他方式来保证实现取证的目的。而律师取证,完全靠有关单位及个人的是否支持和支持程度。目前,各个地方、部门对于律师调查取证的保障力度不一样。比如说,调取企业工商档案,在上海只要持律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就可以调取,而在深圳需要出示法院已经立案的证明才可以调取,这给起诉前的取证带来了难度,对诉讼策略的制定有影响。
在司改的大背景下,调查取证的情况目前还未有明显改善。司法改革后,两院三部对于保障律师的权利,出台了一些规定,有的地方司法机关有所改善,但是对于全社会各行各业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则没有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暂时还难以从根本上予以保证。
听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些“吐槽”,让人深感普法的重要性。
维护法律人的调查权,其实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公平正义。维护公平正义,不只是法律人的事,更是全社会的事。
当你不肯配合维护别人的权益,有一天当你的权益受损时,也无人为你发声。
律新社在此共同呼吁,全社会共同维护法律人调查取证权!
日前,一段法院办案人员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视频引起网友极大关注。
视频中,一名拿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工作证件的女子,要求医院限时办理手续,声称否则将对医院进行罚款处罚。而医院工作人员则表示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协商无果,女子转身离去。
8月21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表示,视频中该院干警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调取、核查证据时,医院相关工作人员不配合,影响调查取证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对河南省人民医院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同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8月19日该院两名干警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依法调取相关当事人住院病历材料时多次受阻,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长达7小时。针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的无端刁难、无故推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8月21日晚,河南省人民医院回复表示,医院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法,但法院工作人员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期间时有拍打桌子等粗暴蛮横行为,并在医院业务高峰期勒令10分钟内完成病例调取工作。此外,河南省人民医院还质疑法院的处罚决定过于草率,从法院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将做出罚款,到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仅间隔2小时。
目前,河南省人民医院已申请复议,开封中院已受理河南省人民医院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