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能投资律所了?湖南一家律所“火”了!丨律新社观察
不能股权融资一直困扰着想有所作为的合伙制律所,且目前律师法还未承认律师以外的主体可成为律所合伙人。
不过,近日一则湖南民企联合投资律所成立的新闻闯入了法律人的视野,让许多律师发问:难道律师法是有新的突破了吗?
律新社通过网络搜索发现,除了中华工商时报、华声在线等多家媒体对此均有相关报道,为了求证,律新社多次致电湖南润和茶业集团董事长陈社行,不过截止发稿前,电话仍未接通。
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蒋术明
蒋术明律师向律新社透露,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7月14日,由原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蒋术明、蒋敏,原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刘勇等三人出资设立。上述三人均系执业多年的专职律师,设所条件完全符合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作为湖南润和茶业集团常年法律顾问,蒋术明律师经常听到湖南润和茶业集团相关领导层表示,民营企业维权之路很艰难,希望有律所能够为他们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这也是蒋术明律师与其他两位创始合伙人创办律所的初衷。
好吧,看到这里大家也都该知道怎么回事了,原来是一场
乌——龙——事——件。
(哎,白高兴一场了。)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讷
张讷律师告诉律新社,假若真的允许民企投资律所,其本人非常赞同这样的制度创新。“我们现有的法律形态是合伙制,没法做大做强,没法引入资本力量和其他资源,会导致律所像手工作坊,没有一个整体的企业概念,也没有资源整合的概念,久而久之便限制了律师和行业的发展。如果变成公司制的话,有利于吸引资源和资本,也可引进专业管理人才。所以,我建议,这样的创新要更进一步。我们不仅要允许律所引进资本,允许投资人来投资律所,甚至允许律所以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会计所、券商、评估事务所等都允许这样的形态,为啥律所不行?”
张讷律师认为,所有的改革和创新都是对现有制度的突破。法律有滞后性,但现实生活发展有超前性,我们应该鼓励创新,哪怕在现阶段与现有制度有冲突,但也会带动现有制度的变革。虽然现在律师行业有许多人在探索律所公司制管理,但张讷律师觉得应该在法律形态做到真正公司制,按照现代化、公司制的模式来运作。 我们设想一下,假如律所变成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形式,当律所涉及与投资者有关的利益冲突时,律所或律师如何做到客观公正呢?对于这一问题,张讷律师认为,可通过现有回避制度来避免。“假如非律师人员成为律所的股东,可通过资质管理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来管理,将投资人和职业人的身份区分开来。执业由律师来完成,非律师人员不能介入律师执业。假设与股东利益有冲突时,可以采取业务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通过利益冲突方式就能解决。” 张讷向律新社进一步解释道,医生和律师的职业很相似,医院也是公司,但执业是医生。就像投资医院一样,投资者不一定就是执业人员。 律新社在采访过程中,听到很多律师声音,称现在有些律所可能也存在着有资本介入的情况,不过应该不多,这是行业不公开的秘密。(PS:因为法律形态不允许)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杜爱武律师告诉律新社,目前除了国办所、个人所、合伙所以外,没有其他组织形式。按照我国现有律师法规定,企业董事长做不了律所合伙人,就算后面可能有协议,但不受法律保护。不过,杜爱武律师也表示,现在律师行业也确实存在一些律所资金发展不足而去融资的情况,但这与传统企业不一样,因为受合伙制的影响,没有股权可以交给投资者,往往是按照传统的借贷方式,但这就导致律所的收益很难和投资者捆绑在一起,而且这样的合伙协议也是有待斟酌的。
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 杜爱武
杜爱武律师向律新社透露,现在律师行业也确实存在着有各种资本投资律所的现象,但规模比较小,数量比较少,且多为债权型,合伙权益融资的方式法律是否保护还存有变数。
反观国外,在英国,法律已经允许律所以合伙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形式成立,已经允许资本进入律师领域!但社会资本持股比例不超过25%。但我国律师法只允许以合伙制形式成立律所,社会资本还无法进入。不过,律新社在采访中听到很多律师的声音,其均认为这将会是一种趋势。 张讷律师表示:“律所作为一家企业,同样也需要引入外来资本和资源,所以,我也呼吁,立法不能滞后,应该紧跟社会需求,也像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那样能成为有限公司,并服从执业管理、行业管理、资质管理的要求,否则律所就没有积累和整合。”在张讷律师看来,这个改革对社会没有负面作用,假设有,也可通过行业管理和执业管理、资质管理来解决。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主席梅向荣律师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也表示,毕竟律师行业已经摆脱了小打小闹的时代,社会资本的进入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推动律所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国际化的步伐!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主席 梅向荣
不过,梅向荣律师也指出,法律行业承担着公平正义,与资本的逐利属性有一定矛盾,如何平衡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和资本逐利的关系,是未来法律制定的最大考验!但他认为,可以通过管理制度找到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