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躺着也得给钱!“葛优躺”躺出了肖像权官司!|律新社balabala视频版(17)

2016-12-08 律新社 律新社

律新社|苏碧雪 王夏颖



律新社视频中心出品:40万!躺着也得给钱!“葛优躺”躺出了肖像权官司!《律新社balabala》诚邀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吴晞炜律师和大家一起聊聊肖像权的那些事。(律新社律新社balabala已登录腾讯视频,优酷视频,爱奇艺视频网站,大家还可通过“喜马拉雅”“蜻蜓”APP上收听音频哦~~~~)



(本图来源于网络)


葛优作为一名家喻户晓的出色演员,出演过很多经典的角色,而最近比较流行的“葛优躺”也来源于1993年的情景剧《我爱我家》。


图为情景剧《我爱我家》剧照

 

《我爱我家》讲述了葛优饰演的“二混子”季春生,去贾家蹭吃蹭喝的故事,经过引申,“葛优躺”比喻自己“颓废”的现状。近期被网友们炒的热火朝天,也是大家在聊天、发朋友圈等惯用的表情包,有人士分析葛优在剧中表现的颓废、玩世不恭、行为乖张,正是压力越来越大、工作越来越忙、挣钱越来越不容易的当下大众情绪的解压阀和突破口。也因此在网络上越传越疯狂,被各种PS,也被运用到各种表情包中。


这不,2016年12月7日,北京海淀法院在微博进行案件播报,称接到演员葛优对艺龙旅行网的起诉。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演员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


事件一出,不得不让大家冷静下来思考一下:在这个娱乐至上的时代,在这个大家可以任意进行自我情感宣泄的同时,我们是否已经逾越了法律的界线,而涉嫌侵权了呢?现实生活中,各种表情包的盛行,不仅仅是每个个人在使用,在当下各种网络媒体,不管是新媒体也好,自媒体也罢,在运营自己公众号时总会使用一些比较夸张的表情包作为图片等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殊不知,这一不小心,就涉及到公众的肖像权问题,这可不是闹着玩呢?本案中,演员葛优正是以自身的肖像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在等待判决结果的同时,咱们也不能闲着,一起来了解下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是不是大家通常认为的“脸”呢?何种情况下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公众肖像权的保护与普通民众的肖像权保护是否有什么区别?肖像权被侵犯时,除了可以获得经济赔偿,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以及肖像权的保护期限又是多久呢?等等。只有了解这些基本的信息,大家在娱乐的基础上就能把握好法律的底线,才不至于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侵犯他人权益的基础之上。


今天,律新社邀请到两位专业律师与大家一起聊聊关于肖像权的那些事。


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吴晞炜律师认为:在我国,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是二个,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是指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橱窗展示及制作商标等。在本案中,葛优认为,艺龙网擅自将他的照片发布在微博上,用于艺龙网自身产品的广告宣传。如果真是如此的话,那么在没有其他合法理由的前提下,这一行为很可能满足“未经本人同意”及“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条件,从而构成侵权。

 

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桂华律师认为:“葛优躺”被公司作为推销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侵犯葛优肖像权。一旦发生侵权后果,须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后果严重者,当事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基于肖像权被侵害而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肖像被侵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项请求权含有财产性利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故适用诉讼时效。

 

吴晞炜

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葛优诉艺龙网的这个案件,它的核心问题是肖像权侵权。那么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肖像权,顾名思义,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以及允许或禁止他人制作、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从法理上来说,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因此它不能被继承。这里需要提示一点,肖像权并不特指自然人的脸部形象,它包括了权利人的全身以及相关的形体形象。


在本案中,根据海淀法院公开的内容,以及艺龙网随后发出的道歉声明来看,本案涉及的肖像载体可能是葛优在影视剧《我爱我家》中作出“葛优躺”姿势的照片,这张照片中既包括了葛优的脸部形象,又包括了他的形体形象,符合法律中关于“肖像”的概念。这边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演员剧照的肖像权,除非用于影视剧的宣传或演员自身同意由他人行使,否则一般情况下依然属于演员本人。

 

其次,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肖像权。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在我国,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是二个,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是指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橱窗展示及制作商标等。在本案中,葛优认为,艺龙网擅自将他的照片发布在微博上,用于艺龙网自身产品的广告宣传。如果真是如此的话,那么在没有其他合法理由的前提下,这一行为很可能满足“未经本人同意”及“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条件,从而构成侵权。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问题,现在已经是一个在法律人中时常被讨论的热点问题了。随着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并产生大量的经济利益。由此,也产生了不少擅自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情形。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从法理上来看,公众人物依然是普通公民,他们的肖像权的本质特点与普通人是一样的,并不会具有什么特殊性。但同时,由于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的公众号召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他们的肖像权一般外延相对比较狭窄,也即是说,公众人物的肖像被合理使用,包括新闻报道、社会评论的情形,较一般人而言会更多。

 

我国法律中,关于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并没有特殊的规定,这虽然符合公众人物肖像权不具有特殊性的认识,但是也由此产生了一些不完整的方面。

 

首先,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条件是“未经本人同意”及“以营利为目的”,这就导致了“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会构成侵权”的结论。但公众人物的形象不同于普通人,具有社会公益价值,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他们的肖像权也应当得到保护。

 

其次,目前法律对于侵犯肖像权的后果规定得过于原则,尤其是其中“赔偿损失”这一部分,并没有非常细致的规定,多半还是依靠法官依靠常理来进行自由裁量。但事实上,一旦侵权发生,无论是公众人物的损失、还是侵权方的获利,数额都是超过一般情形的,因此很难以常理来判断。

 

最后,我国尚未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制定规则,但在实践中,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理使用是非常普遍的,包括新闻报道、时事评论、甚至是合理的批评和建议,都涉及这一领域。因此,我认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问题有必要被进一步研究,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并且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听完吴律师的分析,真是让我们大涨姿势,大家原以为的肖像不仅仅包含脸部,更包括权利人的全身以及相关的形体形象。本案中,被艺龙网利用的“葛优躺’姿势照就既包括了葛优的脸部形象,又包括了他的形体形象。


当然了,听完吴律师的分析,各位在发微信时用到的表情包等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目前是不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所以大家即便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但确实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交流使用的,就可以暂且放松一下啦!


但是呢,某些公众号在自己运营的文章中如果使用了未经本人同意的照片,而公众号的运营又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就真心很难洗白没有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哦!


另外呢,吴律师也提醒到明星等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肖像权确实更应得到大家的尊重与保护,因为他们的肖像权一般外延相对比较狭窄,也就是相对于普通公众的肖像权保护稍微弱了一些,因为像明星等这些公众人物的肖像在新闻报道、社会评论等方面被合理使用的会更多。所以,大家也要理解一下,明星之所以能够熠熠发光,那也是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努力才得来的,他们的肖像权便更不能容忍他人任意侵犯了。

 

好了,还有另一位法律大咖要继续与我们分享关于肖像权的问题呢!我们接下来听听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桂华律师是如何分析的。

 

龚桂华

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葛优躺”被公司作为推销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侵犯葛优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一旦发生侵权后果,须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后果严重者,当事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界定应根据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与案件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概括式的方法规定了精神损害的种类。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应当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一系列权益。本案中精神损害赔偿所涉侵害权益就是肖像权,所以葛优瘫引起肖像权侵权,肖像权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2、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解释》考虑到了司法实践中可能涉及到各种赔偿因素,简单来说,也就是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因素。


  3、法院审理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在认定上难以把控造成的差别。

 

掌握三个原则使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第一是要考虑对受害人是否起到抚慰的作用,第二是要考虑对加害人是否起到制裁的作用,第三是能否对社会有一般的警示作用。

 

关于本案中涉及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1、基于肖像权被侵害而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为时效制度的设定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此款的请求权因与作为支配权的人格权共存,若适用诉讼时效则影响人格权的绝对效力,影响人的生存。

2、肖像被侵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项请求权含有财产性利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故适用诉讼时效。



听完龚律师的分析,大家是不是更加期待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呢,只是本案中演员葛优在起诉时只要求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没有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这个是葛优自己的选择,我们无权过问,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当事人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是最终法院的判决是否支持主要考虑的是上面龚律师为大家提到的几点。


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


结合吴律师讲到的肖像被侵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本案中“葛优躺”从被广泛传播及被艺龙网使用也就大概几个月的时间,因此足以看出,葛优的肖像权是在法律保护期间的。


好的,最后想与大家说的是:葛优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他的肖像权是不容许他人侵犯的,只是明星的案件一出,可能让大家更愿意去了解这是怎么回事,也就愿意去了解肖像权的相关问题,但根本的是,不论是明星还是普通的每一位大众,在保护好自己的权利时,不要去践踏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网络非常发达的今天,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的保护等尤其重要。

 

其实肖像权问题,并不少见。截止今天,在理脉网站上可以搜索到的关于肖像权的案例就有21848件。其中,涉及明星肖像权的案例也很常见。


范冰冰告家具公司侵犯肖像权索赔500万 获赔15万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淑玲


认为厂家擅自将自己的肖像挂网上推销家具,范冰冰状告绍兴县西施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施家具),并索赔各项经济损失500万元。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西施家具赔偿范冰冰15万元。

范冰冰诉称,其是知名影视演员,曾主演《还珠格格》、《武媚娘传奇》等多部知名影视剧,其肖像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在西施家具官网首页及其他页面,范冰冰发现自己的肖像照被用来推销家具,文章还以“西施家具与范冰冰强强联合”为题,并称“未来将要打造全国第一品牌”。在范冰冰肖像照旁边,还印着“西施床垫”及“西施”商标。
  

范冰冰认为,西施家具是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利用自己的名气做广告,这让消费者认为其和西施家具有关联,降低了自己的社会评价,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及名誉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西施家具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撤下和自己有关的广告,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代言费收入,范冰冰还提交了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一份去年的及一份今年的)形象代言合同。
  

该案开庭审理时,西施家具没有到庭,也没提交答辩状。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西施家具的行为已侵害了范冰冰的肖像权,故应向范冰冰赔礼道歉。最终,结合西施家具的过错程度、侵权页面、范冰冰的知名度以及可能的获益情况等,法院酌定西施家具赔偿范冰冰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向范冰冰赔礼道歉。

 

明星不知不觉“被代言” 肖像权频遭侵犯

演员黄奕获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敖颖婕 赵雪

  

打出当红明星做招牌来“吸睛”,已逐渐成为某些美容整形机构、专科医院的宣传策略。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明星的照片放在宣传页面上,众多女星频频中招。自2015年至今,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涉及黄奕一人的侵权纠纷就有10件之多,明星肖像权、名誉权几成“重灾区”。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演员黄奕诉福州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令福州某公司赔偿黄奕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元。
  

黄奕诉称,福州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宣传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其肖像照片在《引发输卵管炎的两个重要原因》《3个秘笈让你轻松拥有苹果肌》《陈思璇是怎么练出性感小腿的?》《做好防晒工作还你白皙美人》等文章中作为配图,对公司网站相关项目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对黄奕肖像权的侵害。同时,公司使用黄奕肖像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网页的内容,对黄奕商业形象及个人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其社会评价,公司行为亦侵犯了黄奕的名誉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网站在上述文章的周边刊载的“公立医院体检预约”、“精微整形技术升级”、“胸腔镜微创技术”等项目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公司在上述文章内未经黄奕同意使用黄奕的照片,侵犯了黄奕的肖像权,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黄奕主张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使用黄奕照片作为文章的配图,根据文章内容,不足以使他人认为黄奕接受过相关诊疗,且黄奕未能就其社会评价降低提供证据,故黄奕主张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就肖像权侵权部分,根据原告知名度、代言费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判决福州某公司赔偿黄奕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元。
  

一审判决后,福州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称不同意赔偿黄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诉人认可采用了黄奕的照片,侵犯了黄奕的肖像权,但认为其公司是公益网站,没有收入,并且广告内容没有针对性,故不同意对黄奕进行经济赔偿。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在其网站网页中所登载的相关文章的配图侵犯了黄奕的肖像权,对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福州某公司不同意赔偿黄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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