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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一揽子解决! 上海建立证券、基金、期货纠纷联合诉调平台|律新社法律服务频道

2017-04-06 律新社

律新社通讯员|陈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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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1日,上海高院和上海证监局签署《备忘录》,建立起证券、基金、期货纠纷联合诉调平台,调解委员会(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已于4月1日起正式开展调解业务。



31日,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在上海期货大厦举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签署了《关于建立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金兴明、上海证监局局长严伯进、上海高院副院长陈亚娟出席。


2016年,上海法院受理证券期货案件1575件,同比增幅达174%,其中不乏大量具有涉众性、新颖性的纠纷进入诉讼渠道,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面临更迫切的现实要求。




为此,上海法院致力于推动包括证券、基金、期货等在内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创新和探索,加快推进与“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的合作机制建设,初步形成了能够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调解和司法救济等各方优势,基本覆盖金融全行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诉调对接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


据悉,此次上海高院和上海证监局共同起草并签署《备忘录》,旨在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是上海共同推进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证券、基金、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在上海正式启动。




《备忘录》共十八条,明确了开展证券、基金、期货纠纷诉调对接的工作宗旨和基本原则,对上海高院、上海证监局、调解委员会的各自职责作了划分,界定了调解委员会的纠纷调解范围,并对法院和调解委员会之间的案件对接、沟通协调机制作了初步规定。此外,双方在《备忘录》中还就调解员业务培训、调解费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相关事宜形成了框架性意见。


上海高院副院长陈亚娟指出,加强涉资本市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对当前金融审判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基本覆盖金融全行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诉调对接体系已经在上海初步成型,下一步,上海法院将进一步拓展金融纠纷解决的常态化预防、引导和化解机制,为上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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