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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田朴珺、王健林为啥告微信号?|法律服务指南

2017-04-15 律新社

田朴珺、王健林

律新社作者丨杨鹏宇


【编者按】


如何找到匹配的法律服务?随着互联网法律服务方式增多,我们发现越来越多平台可以一站式解决你的麻烦事。律新社法律服务指南将陆续为大家推荐有用的平台,介绍解决麻烦的策略和方法。

 

公众号已经成为传播新阵地,但是媒体侵权诉讼,好像也都搬到这里了。最近,高晓松、田朴珺、王健林等名人纷纷状告微信号,吸引了围观群众的眼球。作为公众人物,如何防坑呢?作为公众号,如何避坑呢?律新社这篇文章是个提醒。如果大家有麻烦,不妨通过到律新社官网法律服务指南找找适合你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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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已经成为传播新阵地,不容置疑,以往媒体侵权诉讼,也都一起搬到这里了。


3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条微博称,高晓松诉新浪微博、王小呆、八卦一姐名誉权纠纷案胜诉。本案判决书尚未公布,但从海淀区法院发布的微博来看,好人赢,坏人输,干脆利落,堪称网络维权中教科书式的案例。



(基本案情:2016年7月,微博账号“王小呆”“八卦壹姐”发微博称,高晓松正在与郑爽在谈恋爱,高晓松获知后,遂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将新浪微博平台公司、“王小呆”账号持有人、“八卦一姐”账号持有人告上法院,要求王小呆、八卦壹姐分别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精神损失费23万余元(总计46万余元)。


经审理,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如下:王小呆、八卦一姐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处王小呆在其微博连续道歉15天、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精神损失费7.5万元,判处八卦一姐在微博连续道歉15天、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精神损失费4.5万元。)


而在3月21日,北京朝阳法院就微信公号文章侵犯田朴珺名誉权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田朴珺将“兽楼处”微信公号注册人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并索赔损失56万元。


法院认定,“兽楼处”两篇公众号文章,部分事实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文中个别评价性词汇具有明显侮辱性质,对田朴珺人格尊严进行贬损,构成名誉侵权,判令王女士删除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及财产损失6万元。



其实在2015年,某公众号就因刊登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荐读)》的文章,由于文中出现了不适语句,而被王健林要求,立刻删掉该篇文章,连续十日专题刊登澄清道歉声明,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



更严重的是,2016年肯德基将十个微信公众号告上法庭,要求这十个微信公众号所隶属的三家公司赔偿60万元,同时在腾讯、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的新闻版块进行赔礼道歉。


从这些事件,可以窥探,“公众号侵权”这一问题,无论是对公民还是公众号,都已成为不容小觑的问题。



作为公众人物,尤其是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如何防坑呢?

作为公众号,尤其是在有一定粉丝量基础的公众号,如何避坑呢?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烜律师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烜律师给出了一些建议,希望给那些常在“河边走”的“老司机”一些建议,做到“不湿鞋”、“不翻车”。



网络名誉侵权事件的应对办法


首先,要收集相关的行为信息。发生网络名誉侵权事件后,名誉权权利人可以积极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如: 可以采用手机截图、拍照等方式,对含有可以证明侵权人身份、侵权内容、侵权事件的信息、文章、图片等证据保存。

此外,还可以通过申请公证或向互联服务提供商协调,查询侵权记录等途径保全证据


然后,及时举报。一般而言,可以向两个主体进行举报。一是网站管理平台,这是最便利的维权方式,另一个是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果侵权人的侵害行为造成较大影响,可以让公安机关涉入,以解决侵权事件。


再次,利用互联网平台维权,发布信息澄清。名誉权权利人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传播性,积极发布澄清事情真相的信息,以维护自身利益。


最后,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名誉权。

当然,除上述维权方式外,权利人还可以积极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发送律师函、起诉等法律途径制止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权利的好处在于,由于一些侵权记录信息可能涉及他人隐私、以及网络公共安全。而由法律规定的有关的司法机关或律师调取,就可以降低侵犯隐私或公共安全的风险。”


权利人维权之后可提出的要求


权利人维权后,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中,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如何防止侵害他人名誉权

微信公众号编辑在编辑信息时,要依据事实情况进行客观描述,尤其是在针对个别人物进行描述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且尽量避免有攻击、侮辱、诽谤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评价。

同时要注意避免使用影射的语言,以免因不同的理解而产生含义偏差,从而造成潜在的侵权风险。

而在转发信息时,要查明信息来源和真实性。鉴别包含可能涉及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信息或捏造的不真实信息,对于这些信息,不要转发。



虽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需对他人的评述具有较高容忍度。但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言,因为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因此,超出一定限度,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诚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无不在枷锁之中。”



附海淀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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