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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不安,财新姓财?企业怒怼媒体侵权的八大经典姿势 | 律新社观察

2017-05-02 律新社

律新社 | 编辑部出品


五一节,当大多数人都沉静在慢时光的小长假喜悦中时,有两家公司的法律部忙得不可开交。企业怒对媒体,一时刷屏朋友圈!一家是国内知名的财产保险公司——安邦保险集团,一家是国内知名媒体——《财新》传媒,两大公司法务部首开“擂台赛”,又是一个企业告媒体名誉侵权的“故事”,导火线是4月28日财新刊登一篇关于安邦的深度报道《穿透安邦魔术》,该文称安邦存在财务违规行为。

 

报道称,2014 年安邦为满足监管要求一举增资 499 亿元,通过 101 家公司可上溯到 86 名个人股东,均为安邦保险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晓晖 “在浙江老家的亲属团 ”。凭借循环出资放大资本,涉嫌利用自己控制的保险资金 “ 虚假注资 ”。财新特别说明,该文 “ 分析素材全部来自公开资料,如工商注册资料、年报资料等 ”。

 

对此,安邦三天两次声明给予了“回应”:

 

第一次是在4月28日,挂在安邦官网上的“严正声明”四个大字特别醒目。



两天后,安邦公司法律部重拳出击,在其网站发出声明,虽然4月30日的“声明”前面没了“严正”二字,但声明有了明确指向,就是针对《财新》传媒和胡舒立本人,引发了广泛关注。



五一假期,财新法律部也没闲着,5月1日财新发表声明称,29日,安邦集团以“决定起诉”为由,发表声明,污指财新出于自身经济诉求对其攻击抹黑。这是罔顾事实的构陷之举,完全缺乏法律依据。对安邦声明之诬蔑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并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有人说,在当下之中国,敢于公开叫板安邦的媒体,除了《南方周末》外,唯有胡舒立领衔的《财新》。但,《南方周末》曾为报道安邦的事,道过歉。2015年1月29日,《南方周末》以“安邦路线”为题,用包括头版在内的整整四个版的篇幅,对安邦进行了起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安邦集团掌门人的抽丝剥茧。

 

可是,很快,《南方周末》就道歉了。2015年(2月1日深夜)2月2日凌晨,《南方周末》就上述报道发出了道歉声明。道歉对象是,安邦集团及主要负责人。道歉的原因是,信息核实有不实之处。



迄今,这篇报道在网上还能搜到。



在时隔两年后,《财新》传媒在报道中,再次提及了当年《南方周末》的此篇报道。尽管如此,安邦此前并未就上述报道发表公开声明要采取法律手段。但,此次安邦PK财新,谁输谁赢?呵呵,小编绝对不知道!


也有经验丰富法律人总结了企业怒怼媒体的十种基本姿势,比如,政泉式的“公然撕逼”、华润式的“严正声明”、三一式的“自嗨营销”、德云社的“娱乐自黑”、吉利式的“关注疲劳”。

 

律新社小编其实心有戚戚焉。近年来,企业告新闻媒体或自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事实上,名誉侵权问题对于新闻一线的采编人员也是很大的坑,没事儿,谁想惹事呢?

 

律新社为大家盘点了近些年若干企业起诉媒体名誉侵权案件,企业怒对媒体,会有怎样的判决?一起来看大数据!


一、温州铁通告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等五家媒体

赔偿20万元


2011年11月9日,温州铁通电器合金实业有限公司一纸状告将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第一被告)、广东二十一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成都晚报社(第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五被告)等五家新闻媒体诉至龙湾法院,称该五家媒体不实报道其资金链断裂倒闭侵犯其名誉权。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五被告共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并要求五被告在其指定媒体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此案经过2012年4月20日、2012年7月2日两次公开审理后,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庭外和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温州龙湾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一、被告二十一世纪报社首刊的《衢州》文中关于原告“宣告倒闭”的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认定构成名誉侵权。被告二十一世纪广告公司、成都晚报社、网易公司、新浪公司以不同的方式转载了《衢州》文,由于该文本身涉及原告部分的内容严重失实侵害原告名誉,而转载行为客观上扩大了该文的传播范围和对原告的影响程度,故亦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二、被告二十一世纪报社首刊的《温州》文中关于原告“资金链断裂倒闭”的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认定构成名誉侵权。被告二十一世纪广告公司、新浪公司以不同的方式转载了《温州》文,亦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三、就原告诉请确认五被告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各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首刊载及转载区别,系分别实施,各侵权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亦不构成共同侵权,故不予支持。

 

四、原告诉请五被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合法有据,但应以原影响范围为限;而原告诉请提到的温州商报、温州都市报并非原影响范围,不予支持。

 

五、对于原告的赔偿损失诉请,因原告关于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报道而致使名誉权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酌情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侵权报道的首刊媒体即被告二十一世纪报社承担10000元。

 

至于转载媒体,其转载行为系基于对来源于被告二十一世纪报社的新闻报道真实性的合理依赖,此种情形下不宜课以过重的审查核实义务,不必再由其向原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另外,原告为保全证据而进行公证支出的必要费用,可由相关被告负担。

 

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台企鸿富锦告《第一财经日报》

索赔3000万元


2006年8月,有媒体报道称,台资企业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认为《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其“超时加班”与事实不符,起诉该报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侵犯名誉权”,索赔3000万元,并向深圳市中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深圳中院一个月前冻结了王佑和翁宝的个人财产。

 

据了解,此案当时是中国大陆向媒体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绕过媒体法人直接起诉记者并冻结记者私人财产的案件

 

《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告诉媒体,《第一财经日报》于2006年6月刊发记者王佑采写的稿件,反映鸿富锦公司工人超时加班问题。鸿富锦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翁宝和王佑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两人分别位于广州和上海的房产、一辆汽车和两个银行账户全部查封、冻结。

 

 《第一财经日报》法律顾问张娟娟说,翁宝是王佑所在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但并没有直接参与该事件的报道,被告得实在有点不明不白。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马光远说,记者在自己的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此案当中,鸿富锦公司把记者而不是报社列为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


三、农夫山泉起诉《京华时报》

索赔6000万元


2013年4月开始,《京华时报》连续多天刊文报道《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关于“农夫山泉标准”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对此,农夫山泉发表声明称,派员上京举报京华时报76篇虚假报道。

 

在声明中农夫山泉称,京华时报在2013年4月10日至5月7日间有预谋、有组织地持续28天连续发表67个版面、76篇负面报道,其中头版12篇,二版11篇,三版7篇;整版或者双整版报道30篇。并认为,如此规模的对一家企业的批评报道,在中国新闻史上绝无仅有。

 

2013年5月6日下午,农夫山泉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标准问题做出说明,同时称公司已起诉《京华时报》,并索赔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


四、肯德基起诉3家中国媒体

要求各赔偿150万元


2015年6月2日,据《华尔街日报》报道,肯德基将三家涉嫌传播有关该公司食品谣言的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包括有关该公司鸡有八条腿的谣言。根据报道,这三家公司分别是深圳市赢陈安之成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西微路况科技有限公司和太原零点科技有限公司。

  

谣言止于智者,但为何这条“肯德基使用6个翅膀8条腿怪鸡”的谣言会广为流传并且让很多人信以为真呢?肯德基方面统计表明,截至2015年4月底,微信公众号上有4000多条相关内容,其中超过130个账号的帖子阅读数超过10万,不仅严重误导消费者,也给品牌造成伤害。

 


公众的误传误信有其必然性——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让人们的精神过于敏感,食品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信息不对称的危害是相当大的,它可以扭曲激励机制,以至于产生劣者大行其道,优者无人问津的怪相。在食品供应商问题上,表现为使用劣质食材和不卫生加工程序的黑心供应商,以及使用优质食材和严格执行卫生标准的良心供应商一样,其生产过程都不能为外界所获知,价格还要放在同一眼光下进行考量。也就是说,黑心供应商和良心供应商能获取同等的利益,那么,良心供应商又有什么理由继续维持自己相对高成本的生产模式呢?这么一来,市场就朝着黑心供应商一侧发展。

  

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由于不能了解这些信息,因此只能“看牌子”。这一方面有助于消费者购买监管更为严格、保障更为强大的供应商的产品;另一方面也在消费者心中埋下了不安的种子:如果这些大牌子利用了我们的信任怎么办?加上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消费者的心理就更加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了。

  

肯德基这次的起诉,实质上就是通过法律程序打破信息不对称的一种方法。据了解,肯德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请求中,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外,还向每个被告要求最高达1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这笔赔偿对于肯德基这种遍布全球的连锁店来说并不算什么,但关键正在于让消费者相信自身产品的安全性。


五、如烟公司告京华时报社

要求赔偿人民币一亿元


2008年11月,如烟集团公司和北京如烟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如烟”是高科技控烟产品,是以雪茄或烟斗形式出现的尼古丁吸入器。它采取“尼古丁替代疗法”的科学原理,采用最新微电子和超声技术成果,成功仿真出吸烟的全过程,在消除烟草中焦油及有毒物质、消除“二手烟”以及火灾隐患的同时,使戒烟者逐步减少对尼古丁的依赖程度,直至完全戒烟。2006年11月22日,《京华时报》刊载其专职记者叶永笔署名的新闻报道《“如烟”存在安全隐患,依旧上市销售》,对“如烟”作出严重失实的报道和负面评价。该报道由京华时报社主动推荐给国内众多媒体刊载,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商业信誉和财产损失,被告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报道的主要内容失实。


请求:1、认定被告2006年11月22日《京华时报》文章《“如烟”存在安全隐患,依旧上市销售》侵犯了两原告的名誉权;2、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和主流门户网站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为两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亿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认为被告的文章内容严重失实,被告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两原告名誉被损害和巨额经济损失的事实以及被告的行为违法,其行为已对两原告构成名誉侵权之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和主流门户网站上向两原告赔礼道歉,为两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烟集团公司和北京如烟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万零三百元,由如烟集团公司和北京如烟公司负担。

 

如烟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综上认为,京华时报社的报道内容真实、没有主观恶意,是正常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并未侵害如烟集团公司和北京如烟公司的名誉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300元,由如烟集团公司和北京如烟公司共同负担。


六、万达起诉“顶尖企业家思维”公众号

索赔1000万


2015年11月12日,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冒用王健林名义发布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的文章,11月14日万达集团官网发表声明:王健林从未发表过与此相关的任何言论,该文冒用王健林先生名义,严重误导读者,侵害王健林先生的名誉权,万达集团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万达集团于2015年11月16日向北京市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起诉“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索赔1000万元。


七、乐视起诉自媒体

要求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


早在2016年6月,微信号“股票说” 撰写发布稿件《乐视财报大解剖或巨亏20亿》,并冒名以著名财务专家夏草署名,此后夏草本人投诉并公开发表声明称并非其本人所撰。

 

而后,乐视官方发表微博声明称,经调查,微信号“股票说”涉嫌以冒名发文的方式进行主观故意攻击上市公司、以捏造虚假事实和恶意传播等至少三宗罪,侵犯乐视网品牌商誉,公司正在采取法律甚至刑事诉讼手段,已报案。

 

2016年12月,据乐视方面称,对于微信号“股票说”冒名抹黑乐视网一案已进行一审宣判。


朝阳区法院认为,《乐视财报大解剖或巨亏20亿》一文均有详实数据支持作者观点,且全部数据及观点均是对乐视网的负面评价,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公众对乐视网的评价降低,在“股票说”不能举证证实文中数据来源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应予认定侵害了乐视网名誉权

 

对此,朝阳区法院判令“股票说”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股票说”上刊登书面道歉信,向乐视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内容及格式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义务,法院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有关媒体上刊发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股票说”方面承担。


八、阿里起诉知名自媒体人

要求赔偿50万元


2014年8月19日,钱江晚报记者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获悉,阿里巴巴正式起诉葛甲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判赔50万元,法院已立案。

 

葛甲自诩为著名自媒体人,根据百度百科,称其为互联网分析师、作家、新闻网站、网络舆情分析师。长期在其个人的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上撰写IT观察文章。但是,在自媒体人中,他更有名一些的标签是阿里的反对派,但凡阿里有大事,必然会有葛甲的声音,网络称之为“阿里黑”。他的舆论阵地主要就是其新浪博客、微博以及微信。是中国最大的自媒体联盟wemedia成员之一。亦是2013年十佳自媒体,科技原创力30人之一。

 

其博客一共有500多篇,其中9成以上是IT领域的观察文章,这400多篇IT博文中,涉猎颇多,比如:《国美在线与京东的对决》、《58同城和赶集网目前局势》、《联想互联网战略的路径》等等。

 

当然,作为国内互联网界的大佬,阿里的一举一动,都在葛甲的观察和点评之中,从字里行间,包括标题,确实也能看出葛甲对阿里的不够友好。诸如:《看马云内部邮件有感:阿里巴巴永远正确》、《新闻胁迫,阿里巴巴为语言学做贡献》、《打猎被围猎,马云吃了个哑巴亏》、《马云最擅长的事,让别人斗而自己获利》、《淘宝围城:电商秩序与规则不能由阿里一家制定》等等。

 

阿里巴巴在诉状中说,自2012年7月起,葛甲经常在网络上撰写文章攻击阿里巴巴,文章多达70多篇,而后被其他很多媒体转载,对公司的社会评价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要求法院判令葛甲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50万元。


结语:近些来,新闻侵权案件日渐增多,侵害名誉权成了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有统计显示,从1985年我国第一起“新闻官司”到1994年10月的180起“新闻官司”中,涉及侵害名誉权的诉讼占85%。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如何才能既保护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权,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又能制裁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尊严,已引起新闻界和法学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尤其是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记者”,更容易造成名誉侵权,主要表现形式有内容失实造成名誉侵权;评论类文章引发名誉侵权;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等。


因此,无论是新闻工作者还是自媒体人,都应该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法律意识等,从而避免更多媒体被诉名誉侵权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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