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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协互联网、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法律人工智能与法律服务发展”研讨会

2017-06-01 律新社


作者 | 王思维

来源 | 上海律协 (本文已获授权)


5月23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业务研究委员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主办的“法律人工智能与法律服务发展”研讨会顺利举行。来自上海的一百余名律师参会,就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结合进行了交流。


2017年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出要加快培育壮大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新兴产业,继续实施“互联网+”的行动计划。与此同时,以人工智能为标志的法律科技正在搅动法律服务市场。在此时代背景下,作为日渐壮大的新生事物,法律人工智能已然成为法律工作者不得不面对的新问题。


本次研讨会,旨在从人工智能为法律服务市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的角度,深入了解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与前景,探讨利用法律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法律服务市场开拓的可行性。


庄毅雄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会上,上海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毅雄律师首先做了“律师眼中的人工智能”的主题演讲。


庄毅雄律师指出,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算法的不断进步,使得人工智能运用于法律服务市场成为可能,重复的机械性的工作和某些标准化明显的特殊类型案件的部分工作目前已经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在肯定法律人工智能给法律服务市场带来变化、提供便利的同时,庄毅雄律师也指出了在法律服务这一特殊行业,人工智能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专业的个性化服务,在某些方面确实是人工智能所无法替代的,比如人工智能无法提供面对面的交流与咨询,无法提供现场调查、无法在律师与客户之间培养信任感等。律师行业和人工智能是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


刘谦

深圳悦律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总监


深圳悦律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总监刘谦则从技术的角度做了“法律服务市场2.0时代”的主题演讲。


他对法律人工智能发展的可行性和市场预期进行了说明,并指出,就国外现有的智能系统来看,已能够承担基本的法律检索(Ross)、案件预测(Premonition)、咨询服务(Do Not Pay)及文件审阅(Blackstone Discovery)等工作,法律人工智能的核心技术是以大数据的经验积累和机器学习的演绎推理为基础的,未来机器人将承担部分法律咨询业务,知识性差距将会被抹平,法律服务的能力和场景也将得到全面提升。


史宇航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史宇航博士则以“AI照耀下的法律服务市场”为主题做了演讲。


他首先指出法律服务的非标准化是律所无法如工厂一般提供标准法律服务产品的最大障碍,而人工智能就是实现标准化的工具。


在法律人工智能时代,法律科技厂商开始改变法律服务市场的知识与经验供给,匠人模式的竞争力也日趋下降,传统律师业的师徒模式将面临淘汰,律所的组织结构和培养模式也将随之而变。


但法律服务行业面对人工智能竞争并没有坐以待毙,律所既是法律人工智能最大的买家,也是最主要的数据提供者,而就律师个人来说,法律人工智能不仅为其工作提供了便利,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为其增加案源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王思维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思维律师以“法律人工智能对刑事法律实践的价值”为题发表主题演讲。


王思维律师指出,信息不对等可能带来法律适用和量刑的不统一,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人工智能,能够提供更加便利的数据搜集、整理、分析以及检索的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另外,法律人工智能在刑事法律实践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数据来源缺乏全面性、数据样本缺乏有效性、法律条文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类型化的行为方式和危害结果无法周延、关键词的提炼与排序缺少合理科学的证明、无法顾及刑事司法的政策性等。


基于此,法律人工智能目前仅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并且,即使法律人工智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由于前述某些原因的存在,其在未来也不可能全面代替律师的工作。


研讨会最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朱薛峰律师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商建刚法官在前述主题发言的基础上做了精彩的点评。


朱薛峰

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薛峰律师指出,面对法律人工智能这一新生事物,作为律师更应该做的是考虑如何利用,法律人工智能在量化计算及相关的知识储备方面要远优于律师,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其此方面的优势。


考虑到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个人感受的独特性,法律人工智能在提高用户感受方面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尽管法律人工智能在某些方面确实给律师的工作提出了挑战,但经验判断在律师行业仍具有相当的不可替代性,在未来人与机器的交互中,律师应该保持独立的头脑去思考。


商建刚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商建刚法官指出,法律人工智能的算法是通过计算机软件来实现的,属于技术问题,而法律主要解决的是技术解决不了的问题,因而就技术与法律的关系来讲,还是要让技术的归技术,法律的归法律。


在AI的发展阶段,其可计算机、可程序化的算法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可视化的知识图谱,智能语言的处理,定制大数据的分析,均为法律人工智能提供了技术支持,能够使其更加符合实践的需要。


法律人工智能可以代替律师从事一些可标准化的工作,可能改变律所和律师的执业环境,比如2014年基于大数据要求开设的裁判文书网就大大推动了律师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改变了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更加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法律大数据的实现,应该由富有经验的法律人基于初步的逻辑和策略,去不断对话、不断完善。



本文系转载,转载请联系授权。

制图:李瑶 编辑:戴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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