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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朋友家跳楼,朋友被判赔8万,为何引发各方观点激荡?| 律新社法律服务指南(19)

2017-06-08 律新社

 

律新社 | 综合


编者按

近日,某法院的一纸判决引发网友和法律圈热议。本是邀请心情不好的前同事芳芳来家中做客的陈先生,却因为在厨房准备水果期间芳芳突然的坠楼身亡而被告上法院。法院判决,陈先生承担20%的次要责任,赔偿8万元!

 

此判决一出,大众哗然,纷纷表示以后都不会请朋友来家里做客了。律师圈也热评此案,各方观点激烈碰撞,您怎么看这份判决?


如果你也碰到类似场景如何解决?律新社法律服务指南带你看看法律圈专家观点。




案情回顾  


25岁的陈先生和比自己小两岁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后来陈先生跳槽,但两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来往。一年前的一天,陈先生下班后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

 

芳芳应邀前来,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

 

事发后,警方对芳芳的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

 

女儿无故在别人家中丧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向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芳芳的父母称,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陈先生则觉得很冤枉。他说,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就不好,自己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我在此期间,对芳芳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说。

 

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此判决一出,即刻引起网友热议,其中质疑之声占多数:

 

1.朋友来做客都成了高危行为,这世界太复杂。

 

2.这个判决真扯淡!领导批评几句,情绪低落,正常人能预见到会哭泣、厌食、失眠等常见情绪反应,谁能预见到动辄就跳楼寻死觅活的?要是能预见到她跳楼,还能请她进家做客?

 

3.这个判决告诉我们:不要自大去劝朋友,因为劝成功了没人感谢你,一旦失败你还要承担不负责任的后果。所以即使你知道你朋友心情低落有轻生念头也不要管,小心赔钱。

 

4.求陈先生此刻的心里阴影面积,要向死者家属要赔偿!好好的房子就让她给坏了风水,以后可怎么住?死了还拖累别人,这是在鼓励自杀的人,以后自杀去别人家(最好去有意见的朋友家),死了还能讹点钱,为家里减轻负担。

 

5.交友包括朋友和男女朋友,一定要远离这种极端的偏激的爱钻牛角尖的性格缺陷者,否则后患无穷,他们不光害自己还要害你。


《律新社有请专家》也在官网上发布了此案的相关情况,即刻引发热评: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律新社官网参与讨论)


看来,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这个判决有些“奇葩”,判决理由不能让人信服。

 

判决依据

 

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此案的焦点是陈先生对芳芳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经法庭调查,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来之前无任何反常举动,而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

 

芳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生命的宝贵,也应知晓从楼上坠下的后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对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芳芳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



两方观点

正方:认同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先生明知芳芳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芳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从楼上坠下的后果,故芳芳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妥。

 

反方:不认同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须严格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具体到本案,芳芳心情不好,陈先生作为关系较好的前同事,邀请其到家中做客,这当然没有错;为接待客人到厨房准备水果,更是人之常情,何错之有?芳芳是成年人,被单位领导批评心情不好,是正常的心理反应;但因此产生跳楼等寻短见的举动,就完全是超出常人预料之外。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该案判决为陈先生所设定的“注意义务”,就有强人所难之嫌,会让人产生“朋友交不得”“朋友更帮不得”的不良社会导向。

 

律师热评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马永健


出离愤怒,恶花必将结恶果,不要期待奇葩——该案陈先生如果没有和该女子有情感纠葛,没有语言或行动的不当刺激,在准备水果(请注意,不是拿水果刀)过程中是不能够预见该女子会跳楼的,那么,其过错何在?某案判决让人不敢扶倒地的人,于是有了昨天媒体披露的女子被车撞又在冷漠中被二次碾压的令人愤怒的恶事;该案如不被纠正,今后更多的人就可能在低潮时又被朋友拒在门外而跳楼(打开门应该能让很多人放弃轻生念头),“不扶人”之外社会又会多一个“不开门”的热词。法律惩恶扬善,是维护秩序和规则的最后一道防线,绝不能成为破坏社会道义的利器,否则,人人自危,社会风气、公序良俗会在“法律的名义”下以百倍万倍的效应扭曲变形。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王嵘


法律人需要警惕,“维稳思维”有时会被当事人用作提出无理要求的“依据”,也会成为司法者背弃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的心理基础,一些对社会道德建设和司法公信力产生重大破坏作用的恶例,就是不讲法的判决造成的。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尹富强


法院认定的“过错侵害”是指“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其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即法官所谓的“注意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应掌握在哪个尺度上让公众很难拿捏,从法律的指引作用而言,这种“行为规范”比较模糊,很难起到应有的指引作用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世柱


判决的逻辑错在:心情不好会跳楼。以这个前提强加给陈先生预见的义务。首先,心情不好会跳楼,绝不能成为陈某具有预见义务的法定理由。受批评可能会导致心情不好,但绝不能说心情不好就会跳楼,以这种概率极低的事件要求陈先生要有预见义务,并当作推理的前提,显然,这种说理是强人所难,也有违日常生活经验,更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自相矛盾。侵权责任法要求过错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有过错、过错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而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再次,如果按该法院的推理逻辑,陈某甚至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判决的逻辑,既然陈某有预见的义务,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继而发生了死亡的后果,那岂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嘛?


 

相似案例

 

小慧(化名)是某娱乐会所的服务员,几年前与被告黎先生相识继而发生关系。后黎先生租房给小慧居住,自己偶尔过去,小慧也知道黎先生有家室。

 

前年8月某天晚上,黎先生邀请朋友唱卡拉OK,其间与其他女性陪侍人员有搂抱、亲吻等行为。为此,两人发生口角。之后,两人回到出租房。由于小慧忘了带钥匙,黎先生便说要回家,小慧声称要是黎先生回家她就跳楼。

 

此时,黎先生责骂小慧并执意要离开。不料,小慧竟爬上窗户准备跳楼,黎先生马上施救,但小慧仍然挣扎着往外跳,最终不幸坠楼死亡。

 

事后,小慧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黎先生按照50%的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40余万元。黎先生则认为自己对小慧的死亡无责任,只愿意承担部分交通费和住宿费。

 

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黎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有人还将“女子在朋友家跳楼案”和当年的“南京彭宇案”相类比,认为此类判决违反常理,将可能导致一种不良的后果——与见人摔倒不扶相似,普通人将不再邀请他人来家中做客,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但进一步设想,如果一个心情不好的朋友上你家寻求安慰,却因为你的坚持不开门也跳楼了,你是否也还是要承担责任呢?

 

开门也不是,不开门也不是,难怪有人认为这种判决太“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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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综合,转载请联系授权。

制图:李瑶 编辑:戴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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