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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法律服务的挑战与机遇

2017-07-17 律新社


作者 | 傅钢 

来源 | 知识产权那点事(本文已获授权)


摘要

对于传统行业,互联网最有价值之处在于打破传统行业中信息的不对称格局,并通过整合产生的大数据,影响每个人下一步的决策和行为。在传统的法律行业中,信息不对称的特质表现显著:从律师、律所的选择,到服务个案的收费,诉讼策略的选择、诉讼根据的运用以及最后服务结果的预期等等,这一行业特有的主观性特质,加大了这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可预计性——但“大数据”工具的运用正在为改变这种评估模式提供可能,因此法律服务业要应对这种挑战,并善于运用大数据的工具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但是法律大数据的运用要有边界,其禁区在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因果推理的禁用。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数据化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很多传统行业的运转模式逐步被数据化所颠覆。


相对于法律服务行业而言,虽然大数据时代的浪潮不会改变传统法律服务行业的功能和格局,但是数据资源的运用可以帮助解决“法律适用”、“裁判标准分析”、“疑难案件参考”、“案件结果评估”等问题,同时也会对“案件处理模式”、“证据收集方式”、“类似案件的检索分析方法”等带来冲击与改变。


在大数据时代,法律服务行业所遇到的挑战是什么,所产生的发展机遇有哪些,都是我们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挑战


大数据时代下,传统法律服务行业所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评估模式的数据化,向法律服务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大数据分析报告的产生,法律业的司法审判工作及律师服务工作都逐步走向透明化,对传统法律行业本身所具有的信息不对称性产生了冲击


在传统法律行业,律师与客户所掌握了解的信息、知识差距较大,存在着明显的文化背景差异,从而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的特有属性。另外,在传统法律服务行业中,律师主要是通过个人的主观经验对案件进行预判和评估,具有强烈的主观性。信息不对称性与主观性的结合就使案件的“胜诉率”等案件信息不可预计。


但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工具的运用为改变这种“不可预计”“凭靠主观判断”的评估模式提供了可能。在大数据时代下,通过利用“大数据”研发产品,比如,我国天同律所研发的胜算评估系统等技术,能够帮助我们解决客户最关心的‘能不能赢’的问题;通过制作法律行业的大数据报告,对适当的司法数据收集、筛选、提炼、归纳,最终可以以可视化的方式将历史的、现实的客观数据呈现给用户,帮助用户预测诉讼案件的发展方向与路径,做出尽可能正确的诉讼策略。


比如,针对近日引起热议的王宝强离婚案,理脉即通过法律大数据,以2016年1月到8月涉及7个重点地区的与“出轨”有关的离婚诉讼为数据样本,分析了“出轨”对离婚诉讼的相关影响,从而对该案作出了预判[1]。


其通过统计7个地区中,与“出轨”相关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比率,发现王宝强所提起诉讼的北京地区在“出轨”相关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率是最高的,相应地,其能够拿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率较大(如表一)。


另外,理脉也统计了不同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情况,从其统计的表二可以看出:如果王宝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所判定的赔偿数额也不会过高。


(表一)


(表二)


技术的进步一方面给我们提供了便利,解决了曾经的难题,另一方面也是在向我们法律服务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律师、律所不仅要学会利用这些大数据分析工具、评估模式,还需尽量建立自己的裁判文书数据库,形成以数据为支撑的业务处理模式,以免在数据时代丧失竞争力。


(二)法律服务的商品化,使律师面临新的挑战


在传统法律行业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律师通常处于主动地位,客户相对被动,很多客户对律师行业以及律师的执业水平都不甚了解。但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对律师专业性的服务报价、评估报告及服务评价体系随之产生


比如,“无讼名片”即以法院裁判大数据为依据,收集、筛选、分析了律师代理案件的数量、案由、诉讼地位、胜诉情况,擅长领域等信息,基本上形成了一份专业的律师执业图谱。


像这种“律师执业图谱”的制作,就为客户选择律所或律师提供了参考标准和依据,冲击了传统法律行业的不对称性,使客户逐渐处于更为主动的地位。客户不仅可以通过案例大数据分析评估律师事务所,通过律所的商业大数据分析提出反向报价和解决方案,还可以通过运用大量的关联数据来监督诉讼和管理成本。


比如,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客户即可通过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课题组基于2009年-2015年的南京法院案件数据所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成本与效率分析》来监督其诉讼和管理成本。


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所做的调研报告中,不仅分析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成本中合理费用的构成所占比例(如表三),还分析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成本支出比例(如表四),客户即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大致预估其诉讼成本,从而监督律师工作。


(表三[2])

(表四[3])


在大数据时代,律师服务的数据化、信息化和流程化,促使法律服务逐渐商品化。客户能够更精确地了解到相关信息和市场趋势,从而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这对作为相对方的律师或律所来说,则意味着新的挑战。


(三)法律工作的自动化,加剧了法律从业者的竞争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法律服务中的一部分工作逐步交由计算机软件自动处理,法律服务也相应呈现出自动化趋势。


比如,目前已较为普及的电子取证。电子取证软件系统可以高效、准确、快捷的挖掘数量巨大的材料,通过搜索特定的关键词,从大量的数据材料中找出律师所需的细小的证据。而且,在众多法律数据库将法律法规、案例、论文、法律新闻等内容整合的基础上,法律大数据自动化技术还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对诉讼情况做出预测。


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为法律领域提供了技术支持,提高了法律工作的效率。但这种工作模式的自动化,也给传统的依赖于主观判断与工作经验的法律工作模式造成了冲击


自动化软件的存在导致对律师的需求下降,一大群水平不高的律师会找不到工作;在“优胜劣汰”的浪潮冲击下留存下来的律师,也会被客户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


除此之外,法律数据分析人员和法律数据服务提供商也会进一步分化法律服务市场,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都是大数据对法律从业者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也是法律从业者竞争不断加剧的影响因素,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二、机遇


虽然大数据给法律服务业带来了冲击与挑战,但挑战与机遇共存,是挑战,更是机遇。我们不仅可以借此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建设律师数据品牌,还可以灵活运用数据化模式,寻求发展新路径。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


大数据与法律的融合将会逐渐形成一条独特的产业链。在这个产业链中,公检法及各级行政部门是法律数据的源头,提供原始信息资料;法律大数据厂商处于产业链的中游,对数据进行分析、存储;法官、律师、企业则属于大数据的客户群体[4]。


法律服务业不仅可以主动融入这个产业链,寻找新的发展契机;产业链运转中所产生的新问题也将会开拓法律服务市场。


比如,在大数据时代,我们个人行为被数据化,日常的上网行为会逐步在网络上累积大量数据信息,但是这些数据信息处于一种"裸态",如何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保护,以及如何将传统法律用于新型数据纠纷,都是律师行业必须思考的问题。这些新型数据问题的法律空白点,也就意味着我们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空间。


(二)律师数据品牌的建设


在大数据时代,律师工作逐步数据化,一些评估报告及服务评价体系逐步形成了“律师执业图谱”,对律师工作予以评价。而这些公开的数据与用户的评价相结合,就会形成律师的数据品牌,客户会在对该数据品牌信赖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因此,数据品牌的建设将是律师未来最大的资产。


大数据的发展为此提供了契机,也是我们发展过程中难得的机遇。早在法律电商 1.0时代,一些律师就开始通过律师库与在线咨询宣传自己。而在我们正处于的法律电商3.0时代,树立律师数据品牌的方式也开始多样化,利用法律自媒体扩大宣传的方式成为众人之选。


许多律师和律所开始使用APP或者微信公众号传播信息,树立自己的数据品牌。但树立数据品牌,最重要的不是宣传推广,而是做好业务,以“高、精、尖”的业务数据赢得口碑,以口碑数据推进业务数据,才能良好持久的发展。


(三)数据化模式的应用


对数据化模式的多方位、灵活、开创式应用也是大数据时代法律服务的一大机遇。


首先,可以将案件处理数据化,运用大数据分析工具汇总、整理材料;预测、评估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比如:长沙中院以其2011年至2015年间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损害赔偿额数据为蓝本,制作的数据分析报告,还原了影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真实因素,为其他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见表五)。


(表五[5])


其次,对法律数据的检索与运用,可以共享他人的实战经验,弥补在法律经验上的不足从而提高专业化水平。


最后,法律大数据化的趋势也促使律所走向专业化道路,而在专业化道路的选择上,我们就可以运用大数据宝库,分析发展的突破口。另外,数据化模式也可以在律所管理等方面进行适用,创造性地利用各种现成的大数据工具和数据源,可以为我们提供发展的VIP通道,以便于我们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三、禁区


当然,在抓住机遇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法律大数据的禁区。虽然法律大数据的运用可以带来高效与便捷,但同时也要防范出现法律问题,对它的运用要注意边界,以防触犯它的禁区。法律大数据的禁区主要在于个人隐私和因果推理两个方面。


(一)个人隐私的保护


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法律大数据在价值层面上的禁区。在数据化时代,个人数据是公民个人最重要的资产,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但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数据不可避免的透明化和网络化,“数据泄露事件”,“数据安全”、“ 公民的隐私权保护” 问题成为大数据时代的最大隐忧。


对此,首先要用大数据技术解决大数据时代的安全问题,但光靠技术不能完全解决,还需要由法律来作为最终保障。2016年4月14日,欧洲通过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因此,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必须提上议程。


(二)因果推理的禁用


因果推理的禁用是法律大数据在技术层面上的禁区。法律大数据主要是通过相关关系,找到关联因素,然后帮助我们捕捉现在和预测未来。它凭借相关关系提供参考依照,但不能解释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大数据只能告诉你“是什么”,但不能告诉你“为什么”。而且,这种由相关关系进行的推断只是一种或然的、间接的关联,并不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走向。


因此,在司法领域中我们仍需谨慎使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刻谨记“别拿相关当因果,数据也会忽悠你!”。


大数据对法律服务业来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法律服务业需主动应对这些挑战,形成大数据思维、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工作价值、拓展工作空间、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


说明:本文为傅钢律师在“‘大数据时代IP实务与企业发展之道’专家论坛”上的发言速录稿


[1]《理脉原创丨从法律大数据看王宝强离婚诉讼》,http://www.toutiao.com/i6324934337166836225/。

[2]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课题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成本与效率分析——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基于南京法院案件的实证研究》。

[3]同上

[4]《法律大数据的产业链初步分析》,法博仕法律大数据应用,2015-10-31。

[5]长沙中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损害赔偿额判定状况(2011—2015)》。


 傅钢律师主要致力于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法律领域的实务与研究,擅长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尤其对互联网、影视等泛娱乐产业的法律服务有心得。担任了盛大游戏、昆仑万维、沪江网等数十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


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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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娄子慧 编辑:戴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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