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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 耶里夏丽惨遭“山寨”,二审获判违约金225万!

2017-08-27 律新社



作者 | 秦天宁

来源 | 上海知产法院(已获授权)



本期“漫知视界”讲述的是一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为了叙述方便,对案件当事人名称作了简化处理,同时对主要当事人作了拟人化形象改编。好了,话不多说,“漫知视界”现在开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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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今天的案例就讲到这里。本案的裁判结果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提供了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期“漫知视界”仅就“争议焦点一:咨询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合理”作了展开。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本案判决内容,请移步以下链接,精彩内容不容错过!↓↓↓

咨询公司员工擅自披露咨询结果,耶里夏丽惨遭“克隆”,于是......




注释


1. 2013年11月,耶里夏丽公司与某咨询公司签署《技术服务合同书》,委托某咨询公司为其商业管理、模式、发展等提供咨询。双方约定某咨询公司对在执行合同期间所掌握的耶里夏丽公司内部情况及本合同所约定实现的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耶里夏丽公司书面许可,某咨询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和第三方透露,也不得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合同约定的咨询费为112.5万元,某咨询公司如违反前述保密义务,耶里夏丽公司有权要求某咨询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两倍向耶里夏丽公司支付违约金。


2. 由于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主选择达成的有效违约金条款,目的在于明确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恪守。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自由的名义下,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正常商业风险的合理范围,则脱离了违约金制度的原本范畴,应予以规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衡量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须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其他合理因素。现耶里夏丽公司未提供其因某咨询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相应的预期利益损失,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又系合同总金额的两倍,明显高于正常商业风险的合理范围,相对于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来说也过于严厉。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缔约地位的强弱,并考虑到涉案被“透露”成果部分在整个咨询报告中的占比情况等因素酌情予以调整。


3. 本期“漫知视界”改编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73民终32号






本文系转载,转载请联系授权。

制图:娄子慧 编辑:戴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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