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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共议!以国际视野引领前进方向|“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公证体制与管理”研讨会

2017-11-21 律新社


律新社|冯璞



11月20日,“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公证体制与管理”研讨会在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司法局指导,由上海市公证协会、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办,由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承办。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法国驻上海总领事柯瑞宇,法国最高法院副总检察长、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董事莎甫纳勒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公证协会秘书长曹阳,国际公证联盟名誉主席德科尔,俄罗斯公证协会会长康斯坦丁·科尔西克等出席开幕式。来自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法国最高法院,法国鲁昂大学,俄罗斯公证协会,蒙古国公证协会,中国政法大学,上海市法学会的各方嘉宾与沪上各公证处负责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公证协会会长 黄群


法国最高法院副总检察长 莎甫纳勒


研讨会开幕式由上海市公证协会会长黄群主持,法国最高法院副总检察长莎甫纳勒首先为会议致辞。莎甫纳勒表示,自上个世纪以来,法国的公证行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公证人人数不断增加,公证人享有更多的自由,公证人事务所也越来越多元化。但公证人的经济自由同时意味着经济责任,当面临经济危机时,公证人对当事人的责任是无限的。“国家将部分公权交给公证人,公证人就必须受到严格的检查,无论职业内外。”莎甫纳勒说,“所以公证人会得到培训、行业保险和集体担保,以保证公证人一直秉持着为国家服务、为客户服务的理念。”

 

法国驻上海总领事 柯瑞宇


法国驻上海总领事柯瑞宇致辞表示,在经济逐渐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的经济也正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公证人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可或缺,国际间的对话越来越必不可少。“我们面临共同的挑战,我们的经验可以互相借鉴,祝愿今天的研讨会取得丰硕的成果,为我们的公民造福。”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协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在致辞中指出,公证制度拥有悠久的历史,如今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制度。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灵活机制的公证体制必不可少。立足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共有特性,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增强公证机构的业务能力和发展活力,使其更充分地为法制建设提供服务。如何在保障公证公信力的同时通过与时俱进的改革和创新,加强对公证队伍的遴选和管理,从而建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公证制度,正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主题。中国与法国、俄罗斯、蒙古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今天的研讨会旨在搭建一个广泛交流、借鉴学习的平台,探寻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公证与民生息息相关,公证体制的完善能进一步体现法制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希望公证同行们能凝心聚力、精诚协作,为公民生命中每一个重要的时刻保驾护航!”


中法中心董事长 邓德利

  

法国公证人 雅安·瑞多


主旨发言环节,由中法中心董事长邓德利与上海市公证协会会长黄群共同担任主持人,法国公证人雅安·瑞多首先发表了题为“公证行业的执业结构”的演讲。他说道,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30日,在法国有86%的公证人以公司形式执业,14%的公证人以个人身份执业,但无论采取怎样的执业形式,公证人都要遵循企业目标、职业责任、股份转让的监督等一般性规定。随后,雅安·瑞多向参会者阐述了由公证人独立执业、职业民事公司或自由执业公司所构成的“传统结构”,并介绍了马可龙法中设立的新执业形式——一般法上的商业公司或多行业执业公司。“法国公证行业拥有一系列的执业结构,结构的多样性使得公证人能够选择在法律和税收层面最适合的形式。” 


法国最高法院副总检察长、中法中心董事 莎甫纳勒


法国最高法院副总检察长、中法中心董事莎甫纳勒以“公证职业与国家的关系”为主题并指出,公证职业与国家始终保持着密切关系。他首先依据历史说明,自公元13世纪圣路易在法国任命了第一批公证人开始,至2015年确立的马可龙法为止,执政机关对公证行业规制的重视始终未曾改变。随后他表示,公证文书所具有的执行效力对国家法治的实现而言必不可少,公证人在自由市场的框架内从业,实现了一种对国家不产生负担的新型公共服务模式。“公证制度与国家之间存在的密切纽带,使得公证制度在适应社会以及经济变革中展现的灵活性得以延续。”

 

巴黎公证人公会国际交流主管 杰洛姆·古洛


巴黎公证人公会国际交流主管杰洛姆·古洛就“公证职业规范及其内部监管”作了主旨发言。他提出,设立公证执业规范的目的在于保障并维护行业的集体利益,职业规范立足于严格的规定,首先涉及的是所有公证人应当遵守的职业伦理,其次是预防性和惩治性两个方面的具体实施范围。“公证职业伦理规范根植于公证行业的缘起与历史发展之中,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确保公证行业凝聚力的共同价值。”

 

法国公证人 亨利·勒杜尔


随后,法国公证人亨利·勒杜尔围绕“资金控制”和“共同担保与保险”作主旨发言。他表示,法国公证人在不动产买卖中所扮演的一个角色便是实施对资金的控制,其优势十分明显,很少有例外,这种做法无论对合同当事人还是对国家公权力都提供了安全性保障。此外,他指出,公证人同世界上所有自由职业者一样存在着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为了给客户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法国公证人实施了两种保障措施,分别是强制性的职业民事责任保险和作为补充的共同担保制度。“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如果上述所有方式都不足以救济,则由全体法国公证人来承担。”

 

俄罗斯公证协会会长 科尔西克


俄罗斯公证协会会长科尔西克发表了题为“俄罗斯联邦公证活动的组织及监督”的讲话。他介绍道,近年来,俄罗斯公证人职权范围扩大,出现了如电子服务业务等新型业务;公证行业的职业责任也被进一步强化,公证组织不断增加,法律法规框架也不断完备。如今,俄罗斯几乎所有的公证机构都是以非预算模式原则为基础进行运作,每一位公证人都从属于地区公证公会,公证公会则在管辖范围内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就法制层面而言,除了俄罗斯公证人职业伦理法典外,2018年还将实施公证文书办理法规,进一步保障公民利益并指导公证人的工作原则。“这一切都像我们证明了公证人的特殊法律地位,作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法律工作者,公证人需要承担最高程度的责任。”

 


下午,会议上进行了又一轮的主旨发言,现场气氛热烈不减。

 

法国鲁昂大学教授、中法中心董事 吉思贝尔


法国鲁昂大学教授、中法中心董事吉思贝尔的发言主题为“公证人的培训”。他认为,公证人在法国属于全能型专家,公证人的培训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也应当是目标远大的。在法国,公证人的培训将法学院和公证行业本身两个实体紧密联系在一起,对公证人在执业之前进行初始培训,就职后进行强制性继续教育。“在如今这个充满竞争的世界中,一个职业所拥有的专业能力,其为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贡献,将是其继续发展甚至是生存的条件。” 吉思贝尔说道,“就这一点而言,公证作为一个对交易安全的贡献有着数百年历史的职业,只要它的培训机制能够确保其紧跟时代的需求,那么它就完全可以对自身的未来充满自信。”

 

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马宏俊


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马宏俊围绕“中国的公证管理体制与法学教育”发表了演讲。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他指明,中国的公证管理体制是“两结合”,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的管理相结合,二者一直伴随着公证行业的发展,对公证行业的发展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也对改革产生了一些影响。而谈及法学教育,马宏俊表示,在中国现有的普通法学教育中,公证法学有很大空白,亟待改革;在职业教育方面,中国目前的职业教育基本停留在专科层级,对专业理论过于重视,而忽略了根据职业特点来定位的实际技能;中国政法大学在实务和研究层面都已经着手改变这一现状。“事实上,中国的公证法律制度既有传统而深厚历史渊源,又有广泛的国际视角,在国家间的交流中,我们将学习和借鉴更多的先进经验,应用到中国的公证法制制度改革之中。” 

 

蒙古国公证协会国际关系委员会成员 巴特比勒格


蒙古国公证协会国际关系委员会成员巴特比勒格以“公证人在现代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为题进行了发言。她介绍道,蒙古的公证制度产生于1924年,并受到了前苏联的影响;1990年,伴随着政治、经济以及法律的巨变,蒙古的公证制度也进行了改革;21世纪初,蒙古人对于公证人的印象是以国家名义出具公证文书并且强制收取费用的国家公务人员;2011年,规范公证行业的新法出台;如今,在拥有300万人口的蒙古国,有共计300名公证人。“我们应当承认,在现代社会中,公证人的业务不仅仅是被要求的,更是非常必要的,无论对公民还是对整个国家而言都是如此。”


中法中心董事长 邓德利


最后,由中法中心董事长邓德利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表示,中国、法国、俄罗斯和蒙古四国在此对公证法律制度进行交流,能使与会者从各个角度看待公证行业的发展,公证人的执业结构各国而言都是很现实的问题。“我们必须有严格的职业道德和纪律,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我们要保持公证业务的经济效益,否则公证行业将会消亡;我们还要对文书负责,因此要建立保险和担保体制。”邓德利说道,“未来公证人将迎来更多的发展和挑战,我们要展现我们的想象力和勇气,成为国家和公民安全的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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