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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并非洪水猛兽!合规发展,回归本质|律新社在现场

2017-12-14 律新社


律新社|冯璞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欠条、借条、收条傻傻分不清楚?


长期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越来越活跃,但是许多涉及民间借贷活动的事项缺少法律规范,致使民间借贷出现各种纠纷,并导致局部地区出现群体性事件。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排名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2月13日下午,上海市法学会第33期“会员之声”在花园饭店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法学会主办,由上海市里格律师事务所和律新社协办,由上海市法学会办公室主任周啸担任主持人。会上,围绕“民间借贷的合规发展研究”这一主题,各界专家学者进行了热烈讨论。

 

上海市法学会秘书长 毛坚平


上海市法学会秘书长毛坚平首先为研讨会致辞,他表示,今年的“会员之声”活动举办至今已有14期,其中一半以上是金融类主题,这出于法学会的两点考虑:一是希望研讨会围绕党、政府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展开讨论;二是希望更好地各界专家学者通过理论和思想的碰撞形成共识,最终为实体经济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法学会始终坚持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的研究,希望今天参会的各位充分发挥、充分研讨。”毛坚平说道。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执行所长 朱力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执行所长朱力致辞道,互联网时代的告诉发展,让民间借贷延伸出很多新型借贷模式,纠纷也因此不断增加。民间借贷已经不仅是个人、企业之间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发展、甚至是中央稳定的问题。“借此机会,希望大家各抒己见,提供多维度的思想观点,共同推动民间借贷纠纷的防控和化解。”

 

上海市法学会办公室主任周啸任主持人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副所长、高级合伙人 张磊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副所长、高级合伙人张磊发表了主旨演讲。他指出,传统金融机构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以及个人与企业对不合规风险的轻视,造成了民间纠纷乱象频发。


同时他还强调,民间资金越来越充裕是客观现实,民间资金的融通不仅有助于居民收入的提高、财产保值增值,也有助于盘活民间存量资金,对经济发展又促进作用。“因此,民间借贷和民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应该在合规条件下获得充分的肯定和发展。”


紧接着张磊提出了促进民间借贷合规化的三点建议:一是要疏堵结合,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对于违规放贷行为,在整顿的基础上尽早开放新牌照的发放。二是金融消费保护法律、保护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除了考虑出台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更好地发挥我国银监会中消保局的作用,强化金融消费权益的保障。三要进一步提高个人金融消费自我保护意识;警方、学校、家长等相关群里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做好宣传教育,同时还应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公益活动。


“虽然民间借贷在立法与监管上仍有一些缺失,但目前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其市场已被逐渐规范。”张磊总结道,“民间借贷问题并非洪水猛兽,有关部门应正是社会中存在的小额的金融需求,让民间借贷回归普惠、便捷、互利的本质,促进民间资金的顺畅流通。”


随后的研讨发言环节分为两个部分,与会人员分别围绕“民间借贷与违规金融的界限”和“民间借贷的合规发展”进行了充分热烈的探讨。




Part

1


第一专题:“民间借贷与违规金融的界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张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诤介绍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上。他指出,个人的民间借贷中往往没有合同,但借条、收条的不规范、不全面,导致了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争议。“因此民间借贷的合规首先要从规范表述着手,规范的表示对法院对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将有很大帮助。”履行方面,争议焦点则在于出借人是否遵守履行了出借行为、借款人是否履行了还款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大多缺乏证据意识,法官只能通过对细节的反复询问进行判断。” 张诤表示,这几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和重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单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单珏提出,法官要注意询问借款合意、核查交付事实。她以当前常见的信用卡套现并利用借贷形式掩盖、虚构交付事实等状况为例并指出,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举证困难,法官想要查清事实也非常困难,法官虽然尽可能仔细地询问排查,但有时只能根据证据的盖然性判别。“从合规的角度来讲,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让当事人向法庭反映真实情况;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增大联动执法的力度。”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三支队副支队长 刘豪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三支队副支队长刘豪表示,虽然公安机关不能过多参与民间借贷,但从去年9月开始,上海市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以借贷为名从事非法营利活动的工作,针对诸如“套路贷”“现金贷”产生的刑事案件予以了严厉打击。在合规方面,他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将胁迫或诱骗当事人承诺36%以上利率的民间借贷债务定性为恶性债务,将追讨行为明确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二是对违法放贷者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禁止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陈康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康华认为,民间借贷的定义在实务中其实有灰色地带。在他看来,无论是“现金贷”还是“校园贷”,都是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因此首先应该规范民间借贷的范畴,陈康华提出了三个观点: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资金流的问题,其成本实际上远高于银行成本,部分公司被迫从事非法活动,因此应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二是P2P是行走在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之间的中介机构,通过电商平台实现了大量融资的目的,应当取缔;三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应该有所规范,设定借贷人数上的明确界限,以此区分正常借贷和非法经营。




Part

2


第二专题:“民间借贷的合规发展”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问 姚蔚薇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问姚蔚薇从实务案件的角度谈到,与民事交易不同,在商事交易中常常发生名为投资、股权转让等,实为借贷的现象,这种变形让其中的合法性发生了质的改变。“在我看来,民间借贷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合法性问题,确定该行为是民事中的无效、行政违规,还是刑事犯罪;二是真实性问题,确定该行为究竟是借贷行为还是其他交易行为,还包括权利义务的有无履行等。” 姚蔚薇表示,“目前我们可以做的,就是尽量去规范最底线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各类借贷行为确定性质,由此进一步推动民间借贷行为的合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 朱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朱奇指出,我国的借贷市场无论是普通意义上民间借贷还是最近几年蓬勃发展起来的从事投融资业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他以所在的黄浦区举例说明,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类型最多的是P2P,其中存在费用繁多、利率约定隐性化等诸多问题。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也比较多,受骗的人数成百上千,危害相当大。“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其实都有法律法规,但关键在于监管手段,上海法院的金融案件审判相较其他地区更会主动介入、严格规制。” 朱奇直言道,“虽然对利率的规定相对放开了,但不可能无限制地支持当事人约定,还是要向实体经济靠拢。”

 

律新社CEO 王凤梅


律新社CEO王凤梅以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融资性贸易为例指出,当前很多骗局都披着合法的外衣,新的手段层出不穷,法律虽然具有滞后性,但树立对风险的意识必不可少。如何防范这种病毒式增长的案件?她表示,首先要归纳病种,打击病源,向公众普及金融法律知识。“法律科技在不断发展,各类服务体系已经诞生,因此我们要让更多的人了解预防和解决纠纷的途径。”王凤梅说道。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晋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晋表示,目前P2P网络借贷被放置于民法的民间借贷领域,但其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民间借贷的一般方式,呈现出规模化、商业化的趋势,然而监管的较为被动导致在实务中对P2P的管控出现很多矛盾,形成了诸多P2P借贷行为不合规却合法的现象。“P2P可能难以被完全取缔,但其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细致梳理其合规途径,并探索出基本统一的合规监管手段。” 赵晋说道。

 

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林国平


最后,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为本次研讨会作出总结。他表示,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也会在一段时间内于金融领域持续存在,特别在民间借贷中,如果能够实现体系化、规范化,将对我国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的健康、规范发展产生积极作用。“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是什么,怎么讲规矩,是预防犯规的第一步,在法律明确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做好合规。”


上海市法学会第33期会员之声

研讨会会议议程

开幕式暨主旨演讲

主  持:周啸    上海市法学会办公室主任

致  辞:毛坚平  上海市法学会秘书长       

           朱立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执行所长

主旨演讲:张磊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副所长、高级合伙人


研讨发言

主  持:  周啸   上海市法学会办公室主任


第一专题:民间借贷与违规金融的界限


张  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单  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

刘  豪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三支队副支队长

陈康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第二专题:民间借贷的合规发展

      

姚蔚薇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问

朱  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

赵  晋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凤梅   律新社CEO


会议总结

林国平   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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