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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从政府指导到市场定价,那只无形的手在哪?

2018-03-05 律新社


编者按3月2日,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发文,自2018年4月1日起全面放开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取消全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消息一出,本该“一片欢呼”的律师界似乎“淡定”得有点反常。为什么?来听听本文作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枫律师是如何解读的。


作者 | 梁枫

来源 | 京华枫云



一个旧时代,一个新时代


2月27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发改委新版《北京市定价目录》将于4月1日实施。新版定价目录中的定价项目将由2016年版的41项缩减为36项。此次修订中,有5项收费予以放开,完全由市场自行确定。其中包括律师诉讼代理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和公证服务收费等。


仅仅时隔3天后的3月2日,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向全市各区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发出《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取消全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个通知,相当于宣告了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代的结束。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不再受制于官方定价,而完全交给市场。换句话说,以后律师费完全是由律师事务所自己说了算——当然,前提也得是尊重市场规律,不然,“后果很严重”。


照理说,官价一朝解禁,律师们应该喜大普奔,奔走相告。但事实上,并没有。相反,这个消息对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来说,似乎有点并不那么在意。甚至这个消息对于不少人来说甚至有点漫不经心——为啥呢?难道定价放开对律师来说不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么?





如果能盘点一下历史和现实


说到定价放开,得先说说定价放开之前是什么样?


早在2006年,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随后,先是在2010年5月14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发改〔2010〕651号)。


接下来,2016年5月4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司法局正式印发《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宣布此前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0]651号)废止。




历史上的那些收费标准


也就是说,截至2018年之前,在过去的12年中,有关部门先后三次发布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照当时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及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按照办案阶段,每阶段每件最低为2000元;按照审判阶段,每件最低为3000元;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最低为3000元;按计时收费,则为100-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除以上法律服务外,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们为什么不激动


再回到前面所讲的,为什么得知最新文件规定律师费放开,政府不再“指导”而交给市场的消息时,律师们并没有表现得那么激动?——开玩笑讲,这也许是律师这个职业的冷静、理性有关。因为当初那些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出台时,律师们也并没有表现地那么“撕心裂肺”:“指导”那么低的价格,受得了么?


讲真,当律师这个职业从体制内走向体制外,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向“社会法律工作者”转变的那一刻开始,也许也就预示了律师费的定价权,将不再是政府的物价部门,而要交给市场来通过实践来一次次验证、纠偏。也许,一开始,觉得律师这个职业并不是那么让人放心,所以一直以来悉心“指导”。但现实是残酷的。行政的就是行政的,市场的最终也必将交给市场。


所以,回过头看过去时,大约从1992年的砸烂“三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席卷九州大地时,律师行业也必在其中接受市场的洗礼和考验。




现实面前的定价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次北京市的法律服务收费全面放开,尊重市场选择,显然就是对过去历史和现实中的市场规律的正面回应。如果此举将让北京成为全国第一个公布全面实行律师收费市场调节价的城市。或许也就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全国范围内的律师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时代正式来临。法律服务收费最终完全走向市场,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事实上,从律师当初退出体制,不再领取国家工资那时起,其赖以律师费作为主要收入的现实也就表明了,必须通过市场自行来调节。而从另一方面,同样一个案件,其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法律服务内容千差万别,加之律师自身的执业年限、专业程度、认真精神等因素都有很大差异,单纯按件或按标的等单一标准,都难以和实际成为最佳匹配。


所以,坦率地说,彼时的“政府指导价”制度执行的并不好。因为长期以来,律师收费并不完全按照政府指导价进行。不信,问问过去那些聘请过那些大咖级的专业大牛律师的委托人,按“政府指导价”能否如愿以偿地聘请得到?





律师费的市场规律


好在无论如何,令人欣喜的是,现在终于可以正视律师费的市场规律了。


然而,放开律师费,只是把律师费的定价权交给市场来选择,而绝不意味着交给律师事务所随意定价、漫天要价、开出天价。事实上,这也基本上不现实的。因为表现最为现实的当属委托人,他们会用脚投票。如果定价定的过高,自然也就意味着被市场放弃。


通常来说,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通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的律师费标准,其中大多要包含以下因素: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耗费的工作时间、所需律师的专业经验和工作水平、委托人的质量要求标准和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俗话说“货比三家”。律师服务作为社会服务的一种,自然也将势必划分为三六九等,接受委托人的比较和遴选。所以,当前法律服务投标也已经屡见不鲜了。


更何况,在这份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全面取消政府指导价后,各律师事务所仍要严格遵守《律师法》《价格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而且规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有市场的地方就永远存在竞争


不过,有市场的地方就永远存在竞争。事实上,对于那种只服务不收费的行为,也应该是被禁止的。前不久,2018年1月6日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10条就规定,除法律援助案件以外,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法律服务不得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


据媒体报道,前不久在网络广为传扬的张某某大年三十杀人案,据网络流出的《委托代理协议》显示,某律师事务所向张某某家属报出的律师费为人民币一元,也算是为律师费低价竞争增添了极致注脚了(据说后续剧情是,尽管律师费廉至一元,当事人家属仍然更换了律师)。


看来,由市场机制调节的律师费,决定权在掌握市场选择权的委托人手里,最终“花落谁家”,仰仗的是体现市场规律、反映市场方向的无形之手,而导致它作出决定的却还不仅仅单看昂贵还是便宜。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于律师来说,实打实的优质法律服务才是检验律师费是否为物无所值、物有所值、物超所值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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