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售前维修的“新车”——欺诈!上海一中院发布消保案件白皮书 | 律新社在现场

2018-03-12 律新社



律新社主笔 | 冯璞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今天(3月12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上海一中法院近三年审理的202件消保纠纷案件中,有三成案件的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




售前维修未告知消费者——欺诈!


邓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至上海Y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下属的4S店订购一辆价款为25万元的轿车,同年10月2日汽车交付。之后,邓某某发现该车辆维修记录显示:2016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邓某某认为,Y公司明知车辆交付前已有维修记录却故意隐瞒,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邓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Y公司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辆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9月12日的维修记录系为车辆做售前检查(PDI),无法认定Y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所以对邓某某的诉请不予支持。邓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PDI维修的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对于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经营者应当主动披露。该案系争车辆保险杠存在外观瑕疵,Y公司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的范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新车”(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的认知标准。而Y公司对系争车辆的维修也不能使车辆部件和整体外观恢复至原装状态。因此,Y公司对此负有告知义务。最终,上海一中法院支持了邓某某的诉请,改判Y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邓某某75万元。结案后,上海一中法院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发送了司法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经营者的相应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有关联的,如果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到选择权的行使,经营者应该有告知义务。”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强调道。




三成案件消费者获惩罚性赔偿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一中法院以判决方式共审结202件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其中2015年25件,2016年增加至61件,2017年116件。


刘力介绍称,从结案数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与此同时,所涉及的消费领域、门类也在扩展。经统计,消费者维权纠纷除传统的买卖合同纠纷外,网络购物合同和服务合同纠纷合计占比超过26%;所涉消费品种除商品型消费如汽车、家具、食品、药品等外,也有较多服务型消费如美容、旅游、法律、健身等。



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看,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40件,占比19.80%,主要涉及食品领域,包括药品、保健品等;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15件,占比7.43%,主要涉及幼儿奶粉、车辆、美容、家具家电、网约车服务等;部分支持惩罚性赔偿10件,占比4.95%,主要涉及食品、车辆等;不支持惩罚性赔偿137件,占比67.82%。

 


此外,白皮书还显示,该类案件呈现诉讼主体特定化如“职业打假人”,诉讼理由类型化如涉食品、药品纠纷诉讼理由集中在食品本身安全、标签标注和行政许可等方面,交易方式网络化及行政救济和司法维权手段双重化等特点。




惩罚性赔偿:

倾向于以商品整体价值作为赔付标准


目前惩罚性赔偿责任赔付标准认定仍存争议,那么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到底能够获得全款赔偿,还是仅仅限被欺诈部分的赔偿?上海一中法院更倾向于以商品整体价值作为赔付标准。


刘力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不仅要使受害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和填补,还要让经营者对其欺诈经营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对其产生惩罚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庭长唐春雷解释道:“在商品和服务方面,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构成消费欺诈。在食品领域,对于食品生产者来说,只要生产出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就应承担责任;对食品销售者来说,则必须以‘明知’前提,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超过三成消费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职业打假人”:

认可其消费者地位,严格审查索赔诉求


对于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上海一中院从“罚当其责”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区分,慎用惩罚性赔偿。


在“欺诈”的认定上,着重考量经营者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的主观故意,在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上,注重违法情形对人体健康的实质性影响,在对汽车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上侧重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影响。对尚不构成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存在相应瑕疵的案件,则支持消费者退货的诉讼请求。对于确系标签笔误等未违法情形,全部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对于未获得相应行政许可销售资质而本身并无实质危害的产品,则支持消费者退货,驳回其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目前法律尚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上海一中院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对于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否成立保持严格的事实和证据审查标准。在认可“职业打假人”净化市场功能的同时,也重视商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的保护。



关于律新社

律新社是全国首家法律服务行业垂直媒体,由资深法律媒体人创办,是法律服务行业影响力最大的法律新媒体之一,持续关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致力于推动法律服务行业资讯及品牌建设。


律新社品牌栏目

 

▶▷ 大咖来了观韬中茂 | 张鹏峰 中夏旭波主任 | 朱林海 锦天城高级合伙人 | 俞卫锋 上海律协会长 | 周月萍 中伦权益合伙人 陈峰 大成上海办公室主任 |  盛雷鸣 观韬中茂管委会联席主任 金立宇 海问上海联席负责人 | 游闽键 协力所律师 |刘晓红 上海政法学院校长 | 马屹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


▶▷ 律新社观察:十家法律科技企业预言 | 特殊普通合伙改制 |  微信法院 |  谁能帮法院去养老院调查孙辈孝不孝?|”24条公益群“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中国律师小时费率 | 律师调解工作室 | 瓜分人工智能10万亿大蛋糕,这8家法律机器人走在了最前面 | 共享法律服务 | 法律服务“全科医生”培训 | 规模律所需要什么样的人力资源总监……


▶▷ 律界情报:全国首个“微法院”小程序集群平台 | 牛法网法律机器人2.0上线、三亚中院“智慧法院电子送达平台”上线 |  上海交大成立人工智能研究院 | 元典智库小程序即将上线 | 段和段济南迎8位博士加盟 | 北京首家掌上智慧法院平台上线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内网上线 ……


点击报名

法天使律师助手 新年优惠249元/年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