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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例!谁该为无人驾驶撞死行人事故负责?

2018-03-24 律新社


律新社 | 夏治斌



“无人驾驶”摊上大事了!日前,美国亚利桑那州一名女子被一辆优步无人驾驶汽车撞伤,之后不幸身亡。据悉,这是全球首例无人驾驶致人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一时间无人驾驶成为全球热议的焦点,有人说应该立即停止对无人驾驶技术的试验;也有人说技术创新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次事故只是技术创新不可避免带来的负面影响。


而就在3月22日,百度获得了北京市首批自动驾驶测试试验用临时号牌,成为第一家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进行自动驾驶开放测试的企业。五辆取得自动驾驶路测号牌的百度 Apollo 自动驾驶汽车也在亦庄周边的开放道路上进行了公开路测。


无人驾驶靠不靠谱?在这起案例中,谁该为这起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死亡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当诸如无人驾驶等技术创新与现有法律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采取措施去解决?有律师认为行人横穿马路了,应承担部分责任;也有律师认为无人驾驶汽车的测试机构应该承担责任。对此,律新社联系采访了数位律师来解答。

 



还原证据确定责任主体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哲表示,具体到这起无人驾驶发生的事故而言,司法实践首先要处理的是,确定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应的责任比例。

 

那么如何确定事故责任主体呢?


邓哲律师称,按照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发生交通事故了,通常情况下的被告都是驾驶员或者是车主。具体到此次的无人驾驶上,也要进行区分,主要还是应当通过证据辨析进行事实的还原,看看是哪一方面导致的事故,如果是无人驾驶汽车系统存在的问题,也就是产品质量具有问题,那么除了行政许可方面的问题之外,在责任认定上主要是一个产品质量责任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竞合问题,生产厂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是由于车内驾驶员的操作不当导致的问题就应当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通常来说,已有法律可能会滞后于新事物。邓哲律师认为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立法时要为法律的后续发展要保留一定的弹性,在立法技术上要具备足够的张力;其次,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上,要在操作中不断进行补充和修改,在细节上跟上时代发展的节奏。

 



行人横穿马路应承担部分责任



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王熙律师称,无人驾驶汽车通常是指不需要全程人工驾驶的车辆,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她表示,目前中国还没有相关规定,无人驾驶尚不在中国法律界限内,现有的交通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都是明确汽车需要驾驶人来驾驶的,而这个驾驶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


谈及此起无人驾驶致人死亡事故的责任认定,王熙称应当遵循当地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还要看交警的进一步的调查才能确定承担的责任比例,现在来看行人横穿马路也是存在一定责任的。”她认为,发生这起事故时车辆处于测试阶段,从侵权的角度来讲,测试人员属于职位行为,应当是车辆的研发单位承担责任。


王熙说,与当今社会各种新的经济形势及生活方式不断产生相适应,立法需要具备一定的先导性,立法者应当注意新事件,加快立法进程,法律与社会同步。类似于像无人驾驶汽车,则应尽快有明确标准,即什么类型的车辆达到了什么标准可以上路测试。

 



无人驾驶汽车的测试者为事故的责任主体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志坚律师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表示,这起事故发生在无人驾驶汽车的路面测试过程中,事故给人带来了人身伤害,这就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伴随着侵权的就意味着要有事故主体承担责任。对于责任主体,他认为应当是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测试机构,因为测试者是车辆的控制者,是他们将人工智能的程序运用到实践当中。


唐志坚称,在一般情况下,法律的制定是超前的,然而法律的执行都具备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目前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还没有针对人工智能测试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法律的实行过程中,新的事物是不断出现的,比如涉及到人工智能、无人驾驶就体现出了法律的滞后性。新事物的出现对相关法律的完善也会起到作用,相关的法律的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新事物的特性制定出相关的执行标准,然后在这个标准上严格控制,逐步推进。


谈及如何解决技术创新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唐志坚表示,新事物出现后,相关的职能部门应该及时的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好技术创新的法律补位。


对于日后的人工智能测试该如何进行,唐志坚也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应当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要求,在确定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测试,相关的部门要根据测试情况建立起相关的制度,能够符合标准的才可以进行人工智能驾驶测验。“未来的科技发展,人工智能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法律是保障社会进步发展的规则,用好法律来限制引导它们正确的方向发展。”

 



人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始终是法律保护底线



广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主任助理阮小静律师称,现阶段还没有一部关于人工智能或者无人驾驶的能从中找出其定义的基本法出台,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定义都是来自技术层面,还没有一个官方全面准确的法律定义。


法律的本性是迟钝的,决定了它只能随着社会发展一点点自我完善。阮小静表示,目前我国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也并不是空白,已经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法规出台,但其约束力还没有达到真正的法律该起到的作用,目前来讲针对无人驾驶汽车所引发的事故,更多是援引民法领域内的法律法规,比如《侵权责任法》以及经济法领域的《产品质量法》。


阮小静称,即使是无人驾驶汽车,根据SAE International定义的“自动驾驶分级”可以知道无人驾驶汽车也并非总在无人驾驶状态。这就涉及到有没有人为因素的参与,是归责于驾驶者和归责于厂商的关键。这点需要经过司法部门的鉴定后,了解当时汽车行驶的状态是否是在“无人驾驶状态”来选择是否排除驾驶者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第十三条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阮小静表示,这意味着,无论技术创新再发展,都是要以人的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法益保护对象的,技术创新可以在法律大框架内自由穿行,但不能触底,这个底,就是人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





技术创新始终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技术的进步也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质疑,放在时间的长轴上,检验技术的标准就是看是否增进了人的福祉。只是任何技术的发展都不能把人的生命作为代价,对于生命,要永怀一颗敬畏之心。无人驾驶撞死行人事故到底孰是孰非?我们静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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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例自动驾驶致死案背后,“谁来担责”的法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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