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右水2村民在路上捡到4头猪,听完蜀黍的话后都沉默了,这种错你也可能犯!
一边是丢了猪愁眉苦脸,一边是捡到猪欢天喜地,后来蜀黍出面,捡到猪的村民却不肯归还。最后蜀黍说了一段话,2位村民都沉默了,权衡利弊之后还是归还了捡来的4头猪。那么蜀黍们究竟说了什么?
“多亏你们帮忙,不然我这4头猪找不回,1万6千多元就没了,太感谢你们了!”10月19日上午,景德镇市鱼山镇的吴先生拉着右水派出所民警的手连声表示感谢。
原来,吴先生开着运生猪的车从抚州金溪出发去安远县,19日上午8时许到达周版线高排圩路段时发现货车后栏打开,车内的十头猪不见了,打听后有人反映在右水路段看到几头猪在路边,遂向右水派出所报案。
吴先生运生猪的货车
接到报案后,右水派出所民警一路走访调查,对走失猪的去向进行分析,又沿公路寻访近5公里,问询路旁的村民60余人,最终在民警的不懈努力下找到两名拾猪者钟某、吴某。然而,一开始钟某、吴某认为自己是捡来的,没偷没抢并不犯法,所以2人都不肯归还捡到的4头猪。经民警耐心细致地做拾猪者的思想工作,在吴先生向钟某、吴某分别支付300元报酬后,2 人同意将捡到的猪返还。
吴先生失而复得的生猪
那么问题来了:
蜀黍们究竟和2位村民说了什么?
答案当然是:法律!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有对遗失物处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既然是“不当利益”,归还失主就是义务,而失主索取失物则是其权利。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刑法设立了“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此事中,如果钟某、吴某拒不归还捡到的生猪就涉嫌侵占罪。法律规定,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由被害人亲自去告诉,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但当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制度的相关规定:
1、拾得人的权利
(1)拾得人必要费用的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承诺的报酬,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拾得人的义务
(1)拾得人将拾得物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妥善保管的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换通俗一点的话说就是:拾到东西应当还给失主,否则是侵占,数额巨大不退还可构成侵占罪。但拾到东西的人可以请求失主补偿自己保管、交还所产生的费用,但绝对不可以要求报酬,当然如果失主出于感激而给的没有问题,但不能以给付报酬为筹码要挟失主,否则数额较大的话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
捡到的东西并不是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占为己有的
不遵守法律规定,不但到最后要空欢喜一场
反过来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提醒大家,我们都要——
猜您喜欢:
来源:会昌县公安局
作者:曾裕 肖鑫
编辑:曾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