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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审着审着,“神秘”的车主和“卖掉”的车子出现了……

海曙法院 宁波海曙法院 2022-06-25

(文中人物为化名)


今年1月,宁波江北某汽车维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起诉叶某、D财险公司,要求对方支付车辆维修费用2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2020年8月,案外人胡某驾驶的车辆(以下简称涉案车辆)被叶某驾驶的车辆追尾后,第三人李某(车主)将涉案车辆送至原告处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4万余元,第三人要求原告直接向两被告索要维修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

承办人发现该案有点蹊跷

蹊跷1

受理该案后,法院依法向原、被告发送了诉讼材料,因无法向第三人李某成功送达,承办人要求原告代理人提供第三人李某的联系方式。原告代理人通过移动微法院发送了一个152开头的手机号码。承办人拨通该号码,对方称其系李某本人,已将案件委托律师,要求承办人直接与律师联系并挂断电话。承办人后向原告代理人反馈上述情形,要求代理人进行核实并向法院反馈,但代理人未予反馈。


蹊跷2

D财险公司申请对涉案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法院依法予以准许,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了评估公司。原告却称涉案车辆已被变卖。之后原被告一致同意由评估公司以原告和被告各自提交的涉案车辆事故照片为依据进行评估。评估期间,D财险公司查明涉案车辆仍登记在第三人李某名下,并未被变卖于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遂作出保全裁定书,查封涉案车辆。


蹊跷3

开庭前10天,第三人李某因涉案车辆被查封,主动到法院接受调查。李某称,其于2020年3月将涉案车辆出租,2020年11月拿回车子,不知道车子发生过事故、进行过维修,也不认识本案原告及其经营者石某,更没有授权原告就车辆维修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不是他的联系电话。



李某现身的第二天,原告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了《解除委托书》,告知其已解除与原告的委托关系。该案的蹊跷之处也在随后法院对原告经营者石某的调查中一个一个得到了答案——


原告自称涉案车辆实际修理价格为11万元,却诉请两被告赔偿24万余元2020年8月,石某的朋友尹某(车辆租赁公司员工)将涉案车辆送至原告处维修,维修前D财险公司对车辆定损为5万至6万元。之后,原告使用拆车配件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维修,实际维修价格约为11万元。因与D财险公司无法就维修价格达成一致,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所以将诉讼标的额定为24万余元,石某说是出于谈判技巧的考虑。


原告隐瞒与第三人李某并不相识的事实谎称系受第三人李某授权来主张车辆维修费:之所以在审理过程中以自己的手机号码冒充第三人李某的联系方式,且在承办人电话核实时谎称自己即为第三人李某,石某的解释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因为尹某告诉他已得到李某同意,这么做不会有什么后果。事实上,石某不认识车主李某,也从未直接与李某有过联系,他只是听尹某说已经联系过李某并取得了李某同意,尹某还将李某的身份证发给他。


在评估过程中向评估机构谎称涉案车辆已经变卖,致无法对车辆进行现场勘查:石某说,评估过程中,他曾打电话问过尹某,尹某跟他说涉案车辆已经卖掉了,于是他便向代理人如此转述。



水落石出。

法院认为,宁波江北某汽车维修服务部并非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亦无涉案车辆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的授权,故无权作为原告向本案被告主张车辆维修费,遂裁定驳回起诉


你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吗?

NO!NO! NO!

虚假诉讼不可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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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石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隐瞒事实并虚假陈述,虽尚未造成使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法律后果,但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秩序

最终,石某因虚假诉讼行为被拘留10日并罚款5万元。

本案例由石碶法庭提供。

石碶法庭成立至今,累计已打击7件虚假诉讼案件,对9人罚款共计36.7万元,对1人处以司法拘留10日,发出3份司法建议书均已获得积极函复。涉及的虚假诉讼类型包括伪造误工证据、伪造车辆修理天数、伪造银行交易明细、虚增诉讼标的并冒名实际权利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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