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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案”改判, 自诩精英的“法律人”为什么偏偏要和反智主义穿上一条裤子?

2018-03-31 且慢明朝 且慢明朝

深圳的王鹏贩卖鹦鹉案终于二审宣判了。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鹦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外,其犯罪情节“非常严重”,“论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因多数涉案鹦鹉为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故对王鹏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因此,深圳中院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原判,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至201851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可以说,二审在维持王鹏有罪判决的同时,大幅度减轻了刑期,明眼人都能看出,这是法院对网络舆论的一种回应,借用新京报的评论,“这是法律对常识和人情的回应”。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早就处于生死存亡关头,有关部门希望借助此类案件,依靠法律的力量,在全国范围内筑牢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随着二审法官法槌的重重落下,这样的痴心妄想,再一次彻底失败了。

 

其实,这样的案例远远不止这一起。豫西山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被盗采的现象触目惊心,据当地人说,这一植物已经近乎灭绝,为了转变这一境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辛辛苦苦办了几起案件,在某些人的包装之下,就变成了村民随意在田间地头采摘了几株“野草”,竟然因此获刑3年。

 

河南大学生在暑假期间掏喜鹊,没想到运气吊炸天,窝窝掏的都是鹰隼、凤头鹰这样奇怪的鸟,每只鸟还能卖到不少钱,这人品,比武侠小说里的主人公高多了,谁知道,公检法3家单位都不识相,非要重判。 

上述两起案件,和王鹏的案件非常相似,那两起案件,都没有经历耐人寻味的二审改判,王鹏案出现这样的改判,当然就能理解新京报的欢呼雀跃了,新京报发表了一篇评论《五年改判为两年,这是法律对常识和人情的回应》,认为这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

 

我不知道,这些案件中的哪些细节才是常识。

 

是拔下“杂草”并高价卖掉是常识?还是掏喜鹊总能掏到阿穆尔隼,然后再高价卖掉是常识?要么就是王鹏运气爆棚,总能以高出普通鹦鹉很多的价位卖出他辛勤养育的鹦鹉才是真正的常识?

 

执法机关挖掉一条买卖珍稀动植物的案件,总是会触碰到有些人心目中的常识的吧?难道都要铩羽而归吗?

 

不说常识,我们说说人情,不就是养了几只鸟嘛,怎么能判这么重?我看罚酒三杯也就够了吧?

 

人情倒是轻巧,当年刑法编纂者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苦心都必须要拿去喂狗吗?

 

这些话说多无益,还是说说作为一名警察,对这起案件的感受吧。首先王鹏的供述就有很多可疑之处,王鹏的一位同事在厂区捡到一只落单的鹦鹉,就转送给了王鹏,王鹏为了养育这只鹦鹉,就网购了另外一只鹦鹉。 

这就是王鹏养鹦鹉的由来。这个“捡”用得非常好,这起码可以证明王鹏最初养鹦鹉纯属偶然。到底是不是捡的,现在已经很难查清了。反正且慢明朝在办理一些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案件时,违法行为人的说辞空前的一致,总是在路边捡到一张身份证,也不知道真伪,反正看着照片和自己近似,就拿来用了。

 

看来,违法的性质和后果千奇百怪,但原因只有一条,那就是不小心“捡来”的祸端。

 

好吧,我们也没证据说人家不是捡的,捡到珍稀鸟类不是罪,但他非法出售总是犯罪行为吧。这里王鹏同样很聪明,他一直说自己不知道这是犯罪,他的律师徐昕不能也说不知道,就说人工驯养的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民间大量饲养和买卖,繁殖力极强,不应被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反正不管怎么说,不知者不为罪,养的是杂种更不为罪。

 

和一些媒体以及网上的一些观点相比,王鹏和徐昕已经算不错的了。网上的观点主要有这些:

 

养几只鹦鹉就判5年,买卖小孩的怎么没有看见他们判(不知道他哪只眼睛看到有公然买卖小孩的逍遥法外的),贪污几亿几十亿的怎么反而逍遥法外了?这都是“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的现代版,已经算是有文化的了。

 

当官的都在吃珍稀动植物了,他卖几只又怎么了?

 

像这种成功繁殖珍稀鸟类的,应该有奖励才对,他一个人都这么容易繁殖这些鸟,有关部门又在尸位素餐了。

 

狗被摔死了,拘留7天,买卖鹦鹉700天。

 

…… 

一时间,杠精四起,质疑声不断。虽然说吃瓜群众质疑判决的金言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但他们为了吐槽而吐槽的抬杠之举,无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侦查常识的视角来看,哪怕从动物保护主义的眼光来看,都无时无刻不暴露出他们反智主义的本质。

 

耐人寻味的是,自诩为“法律人”中的翘楚,睿智而又公正的社会精英——大律师徐昕、付健等人,最喜欢做的事,就是利用这些反智主义的群氓,来实现他们作为社会精英的目的。

 

且慢明朝专门百度了“法律人”的概念,“法律人”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经法律专业训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信仰法治恪守法律职业伦理的成员。资深的法律人称为法律家,即lawyers。像且慢明朝这样粗手笨脚的警察,连法律人的边都傍不上的,可谓是社会精英中的精英了。

可是这些年来,总有一些社会精英,非常喜欢和一些反智主义思潮搅和到一起,他们之所以要穿一条裤子,其实还是各怀鬼胎,“法律人”的目的就是借助他们的舆论之刀,大杀四方,而反智主义则是要傍上社会精英来给自己的空脑壳镶上一个金边而已。

 

很可惜,我们的司法机关,一边吟唱着“不负王鹏不负卿”,一边还要顺应这样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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