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陈某跟朋友谎称有人要高息借一笔巨款,朋友信以为真,携款570万元现金同往“会面地点”,陈某途中趁机盗窃并携款潜逃。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相信以下案件会给你一定的启发
江西男子陈某跟朋友谎称有人要高息借一笔巨款,朋友信以为真,携款570万元现金同往“会面地点”,陈某途中趁机盗窃并携款潜逃。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究竟案情的起因、经过、结果是什么
现在让我们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某日,江西男子陈某跟朋友郭先生谎称,有一名在惠州的朋友“阿明”需要贷款一笔巨款,愿意支付高额利息。
2015年11月20日晚10时许,郭先生与一名朋友携带着570万元现金,一起乘坐陈某的汽车出发惠州,准备与“阿明”会面。
次日凌晨2时许,郭先生提议先开房休息,等天亮后再约时间与“阿明”见面。陈某便称由他去开房,郭先生和朋友于是下车上厕所。但让郭先生万万想不到的是,陈某趁他和朋友二人离开之机,驾车携款潜逃,并将手机关机。
▲图片来源网络
期间,陈某换乘他哥哥临时租赁的小汽车前往东莞市凤岗镇。到达凤岗后,陈某将赃款藏匿在某出租房内。
同日下午4时许,在确认联系不上陈某后,郭先生选择报案。
判决过程及结果
捉拿归案,开庭审判
身怀他人巨款的陈某,仅一周后就落入法网。
2015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在塘厦将陈某抓获归案,并在上述出租房内缴获490万元赃款,其余80万元未能起回。
案发后,陈某哥哥代为赔偿郭先生80万元。郭先生对陈某表示谅解。陈某的哥哥称,当时他刚好在惠州,陈某约他一起回凤岗,他并不知道弟弟生意上的事情。
2016年6月1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陈某辩称自己并没有盗窃,案发当天是郭先生叫他带钱先离开的,自己只是帮郭先生保管。但陈某的说法并没有得到郭先生认可。
▲图片来源网络
判决: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获谅解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大部分涉案钱款已缴回,不足部分已由陈某家属代为赔偿,并获郭先生谅解,可以对陈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视陈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从宽处罚。
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下达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如今各种盗窃案花样百出,层出无穷
小咚提醒大家时刻保持清醒大大脑
受害时必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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