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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异地到岗上班,竟然被解雇了?岂有此理!

2017-10-11 东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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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到你的城市,走过你来时的路♪

♫想象着没我的日子,你是怎样的孤独♫


想象一下你已经扎根一个城市多年

忽然被调职异地,只身一人

来到一个新城市真的是倍感孤独啊

孤独的你

是服从安排在异地过上新生活?

还是据理力争,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

来看看市民郭先生是如何选择的


事情始终:忽然被告知要调往异地


郭某在一家全国连锁酒店公司任职分店店长,入职后被分配在A市某分店工作。

劳动合同载明,郭某的工作地点以实际分配为准,如需要分配到其他地点工作,郭某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郭某签阅了公司的《店长手册》,其中第三章第三项“异动”规定,公司会根据经营战略发展方向对店长进行合理异动等安排,店长不得以个人意志为条件予以推脱或拒绝,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第四章第二项“劳动纪律”中规定,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三天或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工作一段时间后,郭某被告知要前往异地报到,担任店长。同日,郭某告知公司,由于家庭原因需照料两岁的小孩,无法异动外地工作,望能体恤并酌情安排留在A市工作。

双方就郭某工作岗位异动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郭某没有按公司要求到岗上班。

随后公司以郭某拒不到岗上班属旷工行为为由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是,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发生争议,郭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49636元。


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是一家经营连锁酒店的企业,所经营管理的酒店分布在全国各地,各酒店由公司派驻的店长负责管理,因此店长调任是这类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鉴于店长岗位的特殊性,公司的《店长手册》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对店长“异动”作出了规定和约定,郭某知晓并签名确认,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

一审认为,郭某未按照公司的通知要求到岗上班,旷工三天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无需向郭某支付赔偿金。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郭某认为,其入职后一直在A市工作生活,公司将郭某调往另一城市属于明显超出合理的工作安排,不属于旷工,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公司在自己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审改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二审指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为“以实际分配为准”,该条款在文义上缺乏特定性,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极为宽泛的概括性条款,系用人单位所拟定的格式化条款。

上述条款以及《店长手册》所规定的“基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之原则,出发点在于企业利益之考量,其强调劳动者必须服从,排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进行协商的权利,应属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任意调岗权的依据

本案中,郭某在入职公司以后,一直在A市工作生活多年,并已成家抚养幼儿,客观而言郭某难以不顾家庭生活和扶养幼儿的基本义务前往异地就职,而郭某在调岗时亦将此情况告知公司。但是公司在A市尚有多家分店的情况下,将郭某的工作地点跨省调整,且并未给予郭某必要的协助或者利益补偿,属于对郭某劳动权益的重大不利变更,超出合理范围,故公司在未与郭某对工作地点变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以郭某无法到指定地点工作为由解除其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

郭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204.54元,故公司应当支付郭某赔偿金49636元(6204.54元/月×4个月×2倍)。原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相关的法律依据可不能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官表示,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亦是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依托。虽然本案公司属于全国连锁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并不能以强调劳动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等方式要求劳动者牺牲其合法权益去满足企业的经营需求。

因此,在调动工作地点时,应从适当性以及必要性之角度去衡量企业经营利益与造成劳动者的家庭以及社会关系不利变更之间的关系,兼顾双方的利益而达到共赢

素材来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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