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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一族不易当,小心掉进汽车销售大陷阱!

2018-03-15 东城普法


截至2017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2.17亿辆,汽车消费在提升消费者生活品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批消费权益争议问题,影响了消费者的购车和用车体验,有些经营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15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了想成为有车一族的你

小咚今日以案说法

教你如何避开汽车销售大陷阱!



1

购汽车现维修记录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厦门伊先生投诉,称其于2015年10月向厦门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1辆大众辉腾轿车,价格525,000元,2017年12月查询车辆维修记录发现该车辆于2015年8月份有车辆维修记录,维修含车门锁拆卸安装、前部车窗升降器拆卸安装、前车门饰板拆卸安装项目。


消费者认为该公司以二手汽车充当新车销售不合理,要求该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并做相应处理。



【解读】

据了解,厦门公司反馈:该车系从泉州公司调货,在厦门公司系统查无维修记录后,泉州公司指出,在例行库存PDI检查中发现该车右前门的电吸门自吸效果不佳,随后进行库存整备,通过向厂家申请原厂配件进行更换,使车辆达到可销售标准。


因库存PDI检查整备属于例行的正常情况,泉州公司未向厦门公司告知,因此厦门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对此并不知情。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商家支付6万现金给予消费者,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赠送价值2万元的售后维修保养抵用券及价值1万元的喷漆抵用券。


如果碰到以二手汽车充当新车销售情况,消费者可以依据以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根据新消法的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意思就是说,如果经销商在出售车辆时没有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如该车为事故车、库存车、二手车等等,便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按照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车主发现自己购买的车辆为二手车或库存车,且购买时4S店并未告知这一情况,那么4S店则需赔偿车主三倍的费用


 

2

无视合同加价售车

【案情简介】


甘女士向武汉市消协反映,其于2017年9月在武汉市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订购广州本田冠道1.5精英版一辆,并付订金3,000元,合同约定交车时间为去年11月底,车辆价格为21.7万。


签订合同后,4S店告知甘女士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交车,需要缴纳车款为22.6万元方可提车(比合约价高出近1万元)或者贷款提车须支付6,000元贷款手续费,甘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按合约价提车。



【解读】

消协约谈经销商并向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根据2017年7月1日新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要求汽车经销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交易双方事先已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了合约价格,那么4S店有义务执行合同约定的款项,“加价提车”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应予以纠正。经调解,甘女士最终按照合约价格提车。


 

3

资金断裂,新车无“证”

【案情简介】

方先生去年7月在广东合力买了一辆20多万元的起亚智跑,直到去年10月初,已经换了四五次临牌。“销售人员之前一直说车还没到,帮我们不断续办临牌,让我们等着。最后碰见其它车主也有同样遭遇,集体投诉才发现问题所在。该店老板将新车合格证拿去银行抵押,新车无‘证’,我们根本上不了牌!”


原来广东合力因老板投资其他行业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旗下多家4S店从2014年年底开始将车主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受到影响车主多达两百人,遍布广州、中山等地。经车主们集体维权,厂家去年10月介入协助经销商资金周转,这200多位车主的新车才得以“转正”。记者了解到,其中部分车主因为提车延期,最后购车指标到期失效了。


【解读】

无合格证陷阱,是购买新车时遇到最无奈的状况。此类案件从2104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上演。


从省汽车流通协会/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等获悉,部分城市限牌后,汽车行业销售量每况愈下,汽车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将汽车合格证质押给银行,这已成常态。


不少经销商往往在销售环节不会主动告知消费者实情,接受“砍价”和收取购车订金会非常爽快,在“销售合同”成立后,经销商也不会立即办理赎回手续,如果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就无法赎回合格证,购车者就无法有汽车合格证给新车上牌,部分已付定金或已付车款的消费者只能蒙受重大损失。


如果经销商明知无法为车主提供合格证,却仍然对外销售,其目的是故意骗取车主的钱财,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罪,车主可报警要求警方立案侦查。

 

 

4

付了全款,

我订的车被别人上了牌

【案情简介】

范先生去年年底在广州车展上,看中了某豪华品牌一款50多万元的进口热门轿车,销售在4S店的电脑中向他展示了公司在省内不同网点的在途现车情况,承诺他想要的车型和配置全部办妥需要一个星期左右,于是范先生与销售谈好了价格后就付了全款,约定一周后提车。


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经销商告诉他:“那辆他预订的车,卖给了其他人,而且已经上牌。”更让范先生气愤的是,由于没有同样配置的现车,销售建议他选购另外一辆贵了1.5万元的型号,不然只能向厂家订车,等待时间无法估计。


随后,范先生多方了解发现,那个买走他所订购车型的客户只是比他“少砍了1万元”,经销商觉得有利可图,便自行毁约了。“知道进口车价格水分大,却没想到销售水分也那么大,一辆车还能卖给第二个人。”


【解读】

一车“两卖”,甚至“三卖”,类似案例在热销车中最常出现,投诉至厂家,厂家也只能发函给经销商与其协调。那么,通过法律途径能否解决?


广州顺治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表示:此案例维权的关键点是购车合同怎么写。如果购车时没有签订合同,或有签订合同但是合同里没有注明车型、车架号等信息,消费者只能与车商协商提供一辆与所付款相应的车型给你;如果签订了合同且合同有约定具体车架号,那消费者则可根据此合同对车商进行起诉,追求违约责任。


但刘律师坦言,一般情况下,此类个案起诉的意义不大。车辆因已出售给他人,形成了另外一个买卖合同,无法追回。受害方起诉的结果依然是换车或退款。



小咚提醒!

2017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有效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办法中第十条明确规定,经销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第十四条要求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根据2017年《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的规定,违反了上述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想要成为有车一族的你

在汽车购买过程中

可一定要从头到尾看仔细啦!


若遇侵权

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 素材整合自:中消协、设备家、广州日报)


法律知识小讲堂

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约定

发补助代替缴纳社保费吗?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图省事或降低费用,就让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声明,但是,即便不缴纳社保费是劳动者提出的,并且经过双方合意,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将社保费以补助的形式支付给了劳动者,这些做法都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应当履行自己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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