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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介 | 美国法治三部曲:《谁来捍卫法治》、《民众为何支持》、《美国宪政历程》

任东来 美国史研究 2020-02-17

美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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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本文由中国政法大学胡晓进副教授授权本公众号推送,特致谢忱!


编者按

时间与生命总引人感慨万千。2013年任东来教授不幸病逝。彼时,由其主撰的“美国法治”三部曲中已有两部出版,第三部书稿基本成型。不久前,三部曲的最后一部终于问世。从2004年第一部的面世算起,这一系列已历经十五轮春秋,其中的五味或许只有亲历者才能体会。在获得推送许可后,胡晓进老师推荐以任东来教授的《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一文作引,将这一套书推介给各位读者。


依出版顺序,从右至左分别为:第一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2004年第一版、2005年第二版、2013年第三版,2015年全新再版),第二部《民众为何支持: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2007年首版,首版题为《在宪政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2019年再版时改为现名),第三部《谁来捍卫法治:10位最有影响力美国大法官的司法人生》(2019年首版)。


第一部《美国宪政历程》是以案说法的案例史,第二部《民众为何支持》是从法院角度讲述司法历史的制度史,第三部《谁来捍卫法治》则讲述十位杰出大法官的司法人生。这三本著作分别从事件、制度和人物三个角度,共叙美国司法历史,自成一体,是为“美国法治三部曲”。


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任东来


五百多年前,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航行到了美洲。此后,欧洲殖民主义者便像嗜血的鲨鱼一样,瓜分了这片肥沃的土地。到17世纪中期,南美和中美洲已成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天下,成为后来的拉丁美洲。北美洲的东海岸主要是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地盘。英法两国为了争夺北美及世界霸权,打了一场七年战争(1756-1763),结果法国败北,英国获得了加拿大和阿勒根尼山脉以西直到密西西比河的大片土地,成为了北美的霸主。


在战争期间,北美英属13个殖民地也积极参战,以便获得更多的土地,并消灭反抗的印地安人部落。但战争胜利后,英国人却不允许殖民地人民向西移民,染指新占的领地。不仅如此,英国人还通过征税和缉私,要殖民地居民来承担战争的费用和英国在北美驻军的开销。这大大得罪了殖民地民众,特别是有钱的人。当时南方的殖民地是奴隶制种植园经济,种植园主要靠向西部的土地扩张来扩大生产,而东北部(通称新英格兰)靠航海及相关的工商业为生,与加勒比海地区的走私贩私是最赚钱的买卖。英国的现行政策却是要断绝他们的生财之道,他们岂有不反之理?


不过,与大部份殖民地的造反不同,北美殖民地的革命是由有钱有势的富人领头起事的。他们非常狡猾,知道如何用最低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利益,知道如何获得民众最广泛的支持和同情。他们利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强调“无(议会)代表不纳税”的原则,高喊“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让世人感觉到他们是为英国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来反对英国政府。在用和平请愿的方式无效的情况下,1776年7月4日,北美13个殖民地发表了脱离英国的《独立宣言》,它所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让无数当时和后来的人激动不已。不过,这里的“人人”实际上仅仅是指男性白人。还有一点不能不提的是,在这个历史性文件上签名的56位大陆会议的代表中25人是律师,因此,称美国革命是律师领导的革命实在是恰如其分。其余的签字者也都是商人、医生和农场主等有产阶级。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革命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公开声称追求自由、民主和平等。但是,这两场革命之间实际上有很大差别。激进的法国大革命以暴力推翻旧制度和旧秩序,在民主和民意的旗号下,雅各宾派革命政府掌握了不受约束的巨大权力,以民主之名行专制之实,不仅王公贵族人头落地,而且众多革命者也先后成为昔日战友的刀下鬼,结果,自由平等的理想国转眼竟然成为血流成河的屠场。相比之下,保守的美国革命却努力维持现有的秩序和规矩,在宪政法治的制度框架中建立起虽不够民主但却能保障富人和有产阶级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共和制民选政府。


经过8年的苦战,而且还是在法国和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帮助下,北美殖民地才勉强赢得了战争的胜利,迫使英国承认13个殖民地独立。可是,独立后的日子并不好过,它们失去了原来在英帝国内进行贸易的好处,还要偿还战争中欠下的内债和外债。更糟糕的是,独立后的13个殖民地各自为政,各有宪法,在政治上互不相让,在经济上相互拆台。这也难怪,这13个独立邦只是为了反对共同的敌人英国才成立了一个基于《邦联条例》的联盟(邦联),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也没有完整的中央政府。


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和有产阶级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的领导人,各邦的政治精英心急如焚,1787年5月,他们赶忙召集了一次由各界精英参加的政治会议,打算商讨对策,修改不合时宜的《邦联条例》。谁料想,会议代表违反授权,擅自主张,把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变成了制定新宪法的大会。他们之所以敢这么做,固然是形势逼人,时不我待,也是因为参加会议的55位代表均非等闲之辈,都是闻名遐迩的种植园主、商人、银行家或律师。法国贵族学者托克维尔称赞他们“是新大陆当时最精明、最高尚的人物。”(托克维尔的评价显然过高,实际上,这些人精明有余,高尚不足,积极推动他们制宪的一个主要动机是保护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中,美国史学大家比尔德以确凿的证据指出了这一点。)会议代表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既没有下层工农兵群众,也排斥了思想激进的小资产阶级和脱离实际、好高鹜远的学者型知识分子。制宪代表当中有三分之二的人从事法律业务,其中14人担任过各邦的法官。这些有钱有闲又有法律专长的人开了将近4个月的会(5月25日-9月17日),不停地争吵妥协,最终搞出一部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不能不承认,就宪法的质量而言,它印证了慢工出细活的老话。


虽然制宪会议的代表中没有学富五车的学者,但却不乏经验丰富的政治家,如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和精通罗马法与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律师,如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和麦迪逊(James Madison)。正如一位会议代表明确宣称的那样:“经验无疑是我们的唯一指南,而推理会把我们引向歧途。”代表们丰富的政治经验防止了会议的破裂,而精明的律师技巧又使妥协成为可能。美国的宪法之父并无高深的政治理论,但他们却对英王专制给殖民地带来的祸害有痛切的体验,对当时欧洲思想界最先进、最杰出的政治哲学理论了如指掌,于是,他们从英国政治学家洛克(John Locke)那里借鉴了“有限政府”的观念,从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那里搬来“三权分立”的武器,并且将这些理论创造性地与北美殖民地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一位在美国从事法律业务的华人学者为此感慨万千:这些代表“既能涵容政治哲学理论的精髓,又能深解人性和民情,不好高鹜远,以奠定国政之基。那样的历史时刻,真是罕见。”


美国开国元勋据此制定出的宪法,其根本点就是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平衡。那么,美国的宪法是如何实现制约和平衡(制衡)原则的呢?首先,是地方(州)和中央(联邦)的制衡。美国的建国史是先有各州,后有联邦,宪法就不得不尊重各州已有的权力。除宪法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如外交权、宣战权、管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权、货币发行权等权力)和明确禁止各州拥有的权力(如外交、铸币等权力)外,其余权力皆由各州保留。


其次,是联邦政府立法(国会)、行政或执法(总统)和司法(联邦法院)的制衡。国会制订和通过法律,但需要总统签署才有效;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立法,国会则能够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而且,国会还可以对民选的总统和终身任职的联邦法官提出弹劾。总统是最高的执法官员,又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总司令,他可以对外订立条约,任命重要外交官员和联邦法院法官,但都需要国会参议院批准;他可以动用军队,但却无权对外宣战。相比之下,联邦法院的权力最不足道,它既不像国会那样掌握着钱袋子,也不像总统那样紧握着枪杆子,它唯一的优势是法官一旦任命便终身任职。不过,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赋予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但在美国以后的法治实践中最高法院为自己争取到了这个权力,从而使自己拥有一个最重要的制衡国会和总统的撒手锏,不过,这是后话。


最后,是各地区和社会利益集团的制衡。当时美国既有弗吉尼亚(Virginia)这样的人口超过42万的大州,也有特拉华(Delaware)这样人口不到4万的小州;既有南卡罗莱纳(South Caroline)这样的南方蓄奴州,也有宾夕法尼亚(Pennsylvania)这样的北方自由州,它们在政治和经济上利益大为不同。国会议员的议席如何分配,着实让宪法之父伤透了脑筋。于是,就有了国会的众议院议席按人口的多寡成比例分配,由此来满足大州的要求,而参议院则不论大州小州一律只有两个议席,这样小州也皆大欢喜。但南方奴隶的人口是否作为人口统计的基数?最后的妥协是奴隶人口算作为正式人口的五分之三,但南方州也要按这个比例交联邦税。


《美国宪政历程》,2004年版封面


制宪会议制定宪法不易,而要各州的专门代表大会批准这个宪法更难。按规定至少要有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宪法才能生效。北美民众对英国的暴政记忆犹新,对建立一个中央政府充满忧虑,尽管这个即将成立的共和国比当时世界上所有的政府都要弱小。为了说服民众接受宪法,成立联邦政府,以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为首的支持宪法者形成了联邦党人阵营,他们两个和另一位律师约翰·杰伊(John Jay)在报纸上匿名发表了为宪法辩护、强调建立联邦政府重要性的通俗文章,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些文章后来结集为《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s),它不仅成为解释美国宪法的权威之作,而且成为政治哲学理论领域中不朽的经典名著。反对联邦宪法的人称为反联邦党人,他们抨击宪法缺乏保护基本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条款,以后民众有冤无“法”申。不得已,联邦党人同意宪法批准后立即进行修订,加入保护公众自由的内容。这就是后来宪法的最初十条修正案,也叫《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这样,1788年夏,弗吉尼亚和纽约两个大州才勉强批准了宪法,在原则上,宪法开始生效。


1789年4月美国第一届国会召开,其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便是在9月通过了《权利法案》。两年后的1791年12月,经四分之三州批准,《权利法案》成为了宪法最初的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开了美国修宪的先河,但这次修宪没有多少代表性,因为这十项修正案能够快速且“批量”通过,完全是因为反联邦党人采取“挟修正案以令宪法”的手段,以不修宪就不批准宪法进而不参加联邦相要挟。实际上,美国的修宪程序非常复杂,修宪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此后美国200多年宪政史上,国会提出和讨论的修宪法案成千上万,但是,经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正式颁行的宪法修正案一共只有21条,其中只有17条被四分之三的州在规定期限内批准最终成为宪法的一部份。但在国会通过和各州批准之间,究竟可以有多长时间,美国宪法并无明文规定。


在美国宪政史上,国会没有为1789至1912年间通过的最初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批准期限,但这些修正案得到四分之三的州批准的最长期限是七年。据此,1917年,国会在提出第18修正案时规定: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之内,由各州议会按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从此之后,七年的批准期限得到承认。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得到四分之三州批准,该修正案便自动消失。对七年期限的规定有人也提出了挑战。1939年,在科尔曼诉米勒案(Coleman v. Miller)案中,最高法院裁决:为宪法修正案规定批准期限属于“政治问题”,批准期限到底多长才合理,应由国会而非最高法院决定。1979年为了能够通过男女平权修正案(Equal Right Amendment, ERA),国会将宪法修正案的批准期限延长为十年。但是,此修正案仍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得到四分之三州批准。相比之下,批准涉及18岁公民选举权的第26条修正案花费时间最短,只用了3个月;批准第27条修正案(涉及国会议员薪水增减)则花了整整203年。(1992年批准的第27条修正案最初在1789年提出,所以不受1917年规定的七年期限和1979年规定的十年期限的限制。)


1789年4月30日,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纽约宣誓就职,至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才算正式建立。这时,距美国宣布独立已有整整13个年头。作为一项了不起的试验,美国这样一个总统兼联邦制的共和国能否生存并壮大起来,没有人敢拍胸脯打保票。毕竟,在当时君主制一统天下的历史背景下,美国的政府形式显得那样与众不同、格格不入。欧洲列强,特别是原来的宗主国英帝国,都等着看美国人“四不像”宪政体制的笑话呢!应当承认,在美国这种试验性的宪政体制中,毛病显得特别突出:如果总统强,国会弱,总统必然会独裁专制;如果国会强,总统弱,总统会成为傀儡,出现君无权威、群龙无首的混乱局面;如果联邦强,各州弱,就会造成中央政府集权,联邦制如同虚设;如果各州强,联邦弱,则很容易出现分裂和内战。显然,如何在草创的宪政体制下维持这些繁杂微妙的权力制衡关系,需要极为高超的政治技巧。


虽然美利坚合众国的前景并不明朗,但是,为各州接受并通过的美国宪法却为它的成功奠定了结实的基石。但是,如果以过度赞赏的口吻把美国宪法誉为“上帝作坊”的“神来之笔”,则未免有些夸张。相比之下,学者出身的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总统的评论颇为公允。他在从政前,曾写过一本《国会政府》(Congressional Government, 1885)。他在书中指出:“毫无疑问,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恒久,就在于它简洁。它是一块奠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或者用句老话比喻: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


《美国宪政历程》,2013年版封面


我们将会看到,美国宪法之所以不朽固然与制宪者的远见卓识有关,但与后来执行、运用宪法的行政、立法部门以及解释宪法的司法部门对它的尊重、呵护和创造性发挥关系更为密切。甚至可以这样说,最高法院对宪法的维护、捍卫和阐释保证了美利坚合众国大厦的稳定和牢固。历史经验证明,宪法的重要性在于民众对它的信任,而民众的信任完全建立在宪法能否约束官府、约束代表民意多数的议会以及维护民众的个人自由和基本权利。汉密尔顿曾经说过:“人民对于写在羊皮纸上的文字的力量给予了一种信任,认为它能够促使政府步入正轨,如果要给这种信任起名字的话,它就叫做宪政主义。”


显然,从宪法到宪政,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在美国,这个制度保证就是独立且有权威的联邦最高法院。从今天美国的各种民意测验可以得知,尽管二战后美国总统的权力(power)越来越大,甚至有了“帝王总统”(imperial presidency )之说,但其权威(authority)却每况愈下。相比之下,最高法院得到人们的信任程度却总是高于行政和立法部门。其较高的权威恰恰来自其较少的权力,因为人们不太担心非民选的大法官会损害他们的个人权利。


今天的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有宪法,但是,又有多少国家实行了宪政和法治呢?没有宪政的宪法实际上只是统治者装饰自己文治武功的花瓶。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很多比美国宪法不知美妙多少倍,甚至可谓是尽善尽美的宪法,但却都沦为明日黄花。它们试图构造的人间天堂尤如过眼烟云,好则成为后人的笑柄,恶则成为百姓的炼狱。


来源: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第1-8页。因篇幅有限,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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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白雪峰 等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


民众为何支持: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

作者:任东来,胡晓进,江振春 等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年


谁来捍卫法治:10位最有影响力美国大法官的司法人生

作者:任东来,胡晓进 等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年


主要作者


任东来教授主持中国美国史研究会第十四届年会暨“全球视域中的美国史研究”学术讨论会开幕式,2012年5月26日至28日,上海大学。


任东来(1961-2013),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1982年、1985年和1988年先后从东北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南开大学获得历史学学士、国际关系法学硕士和世界史博士学位,曾任中国美国史研究会副理事长。著有《争吵不休的伙伴:美援与中美抗日同盟》(1995/2018)、《当代美国:一个超级大国的成长》(2000)、《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2004/2015)、《政治世界探微》(2005)、《小视角下的大历史》(2007)、《在宪政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2007)、《有权势的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研究》(2011)等,在《历史研究》、《世界历史》、《国际问题研究》、《美国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近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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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江西师范大学团队

编    辑:徐欣蕊          责任编辑:杨长云

编    审:张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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