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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专家共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未来走向

中国商报李海洋 我是人民陪审员 2022-10-02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8月27日在西安召开。

  本报记者 李海洋

  8月底的西安,天气已经转凉,但窗外的阳光依旧热辣辣的。彼时在雁塔区一家宾馆里召开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其讨论的热烈程度并不亚于窗外的阳光。

  来自实务界的法官认为,试点办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5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规定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太大,产生的结果就是陪审员专业性不够,参审的主动性不够,有一部分陪审员把陪审当作了一种负担。

  来自理论界的学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核心是人民,试点办法剥夺了28岁以下人民的参与权,这样反倒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心。

  来自实务界的法官认为,应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而来自理论界的学者却几乎异口同声地反对……

  “没想到会上学者的观点与实务界法官的需求相差这么大。”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吴宏耀在发言时说。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洪淇用了“撕裂”这个词来形容,“专家学者可能更多地是站在一种批判的立场来发言,但是来自一线的法官,更多是从建设性的角度来切入的”。

  具体负责陕西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推进工作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冯纪文在研讨会上坦言,陕西法院改革到目前这个程度,虽然有成功经验,但也面临着许多难题,急需理论来推动实践。

  也因此,由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与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西北政法大学刑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暨第八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在陕西西安落地。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法学专家以及法官代表、律师代表70余人出席了研讨会,与会嘉宾围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运行状况、实际效果和存在问题等展开热烈讨论。

  陕西五家法院试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2015年,全国10个省份50家法院被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一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一年来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时透露,截至今年4月底,50家试点法院全部按要求完成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9673人,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322人,为法官员额数的4.3倍。从参审案件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10002件,民事案件59616件,行政案件4711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73.2%,其中约25%的参审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707件。

  陕西作为10个试点的省份之一,也指定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华阴市人民法院和岐山县人民法院来承担试点工作。

  来自试点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高旗在研讨会上介绍,这次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在选任程序上改变了以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改为随机抽选。但高旗也坦言,在随机抽选的实施过程中确实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岐山县人民法院政工科副科长峰也向记者证实,因当地选民以及常住居民的信息缺失,岐山县法院不得不用了6个月的时间人工收集资料,从全县48万人中进行海选,遴选出700多人,然后再进行政审,最终选出220多人进入信息库。

  一年多以来,陕西5家试点法院积极探索符合本地情况的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管理、参审程序等制度建设和机制方面的改革,其80%随机抽选+20%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选任模式以及自动过滤的随机抽选模式等多项成果和做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不过,由陕西省高院与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共同开展的调研发现,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全程参与了此次调研的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刘仁琦介绍,课题组奔赴陕南、陕北、关中21家法院(包括5家试点法院和16家非试点法院),开展了历时数个月时间的调研工作。调研发现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民陪审员的主体结构还是略显单一。表面看来主体构成可能非常复杂,可是仔细一分析,企业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所干部、村干部,还有社区人员以及街道干部,这些人都是被单位推荐而来的,而不是个人申请来的。刘仁琦指出,调研发现,许多人并不清楚人民陪审员究竟是做什么的,只是在单位的要求下才提交了申请。

  二是助庭审的现象依然突出。调研发现,在非试点法院,一个人民陪审员一年陪审最多的案件是210件,还有的是175件、150件,而法官平均的审件数才70件。

  三是人民陪审员的定位比较模糊。调研发现,无论是人民陪审员本身还是法官,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定位都比较模糊,甚至连法官关于人民陪审员能够增加司法权威的认知率都非常低。

  此外,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比较不健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突出;而且在改革力推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方面,也面临无规则可循、缺乏有效的区分机制等种种困境。

  该从什么语境看

  实际上,对于法院如火如荼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专家学者大多持肯定的态度,认为推行这个制度改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然而,在制度设计初衷及具体的推动措施上,学界与实务界却有着大相径庭的看法。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遴选问题,多名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首先要搞清楚人民陪审制本身的功能和定位是什么,即我们应该在什么语境下来谈论人民陪审员制度。

  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方权、西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杰等为代表的学者趋向于从政治制度或者政治权力分配的语境而非纯司法制度的语境来谈论。

  刘方权考察发现,无论是、还是台湾地区,都是在政治层面上考虑,是为了政治执政合法性的问题或者政治方面公信力的问题而设立陪审制或参审制的。

  兰荣杰进一步指出,我国设立人民陪审员的初心,按照决策者的想法是司法民主、司法透明、司法公信力。而民主、透明、公信力正是来自于这个社会尽可能多的人民的认同参与。

  在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郭捷看来,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是一个政治制度,或者说带有很强的政治性的司法改革的一个内容,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发挥着群众路线、司法民主、司法透明、司法沟通民意的一些功能。

  兰荣杰认为,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当下倡导的以审判为中心的专业化改革并不冲突,甚至是很有必要的。“不要忘了专业化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可能步入所说的通往奴役之路,专业化有可能造成一些精制的技术官僚,造成精制的、麻木的甚至是恐怖的技术官僚而过犹不及。”

  吴宏耀教授赞同兰荣杰的观点,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最核心的一部分作用就是司法民主,“核心是要让(,)的认知和情感,弱化或者软化司法专业化的僵硬、冰冷以及与社会的隔离”。

  多名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回到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最核心的应该是人民。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尽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的参与权。居于这样的共识,他们认为,现有的年龄在28岁以上等选任条件及政审程序等都应该再改革。

  “只要有基本的达到政治权利的要求,就可以了,比如18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即使你有犯罪记录也无妨。”兰荣杰认为,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那些被认为相对素质比较差的人,更需要延揽他作为陪审员,因为他对这个司法制度有切肤之痛,更需要通过当陪审员去了解、去信任这个司法制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昌林教授认为,如果真正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把它变成既是公民的一个政治权利,同时也是老百姓获得司法公正的一个诉求,这个参与的广泛性就非常重要。

  如何实现制度设计初心

  事实上,决策者对人员陪审员制度的定位与专家学者的共识大体相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一年来的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时,开宗明义就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周强说。

  虽然定位是相一致的,但是在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的路径选择上,实务界与学界还是存在很大的分歧。

  据与会法官介绍,本次试点不仅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合理确定并适当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创新陪审模式,探索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合理确定参审案件比例,实现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阅卷、调查、发问、评议、表决等权利,而且在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方面也下了功夫,改革培训机制、加强经费保障。

  研讨会现场来自一家试点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为了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陕西法院将有无人民陪审员陪审作为案件的一个考核指标来计分,因而推高了陪审率,但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法官的负担,因为法官负有向人民陪审员讲述案情的责任。与此同时,有的人民陪审员因种种原因,临近开庭时才突然变卦,导致整个程序要推翻重来。“陪审率虽高,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突出。”该法官表示。

  同在研讨会现场的一名人民陪审员间接证实了该法官的说法,她表示自己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年多以来,参与过多起案子的审理,但一直弄不明白自己究竟要做些什么,感觉自己就是一个摆设。“但是有摆设总比没有好。”她强调。

  以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李昌林等为代表的学者,在他们理想的路径选择中,认为人民参与陪审是他的个人权利,因而不需要对他进行培训,也不需要法官对他进行指导,只需要从机制设计上充分保障他的参审权。机制上设计的合理,使得他不得不把这个事情做好,也让他有兴趣、有荣誉感把这个事情做好,做不好还有惩戒。

  李昌林介绍,全世界民众参与审判主要就是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民众和职业法官共享裁判权,定罪量刑。第二种是分权机制,即英美的陪审制。第三种,像英格兰那种现在叫justice,2003年以前叫治安法官,那完全是由老百姓独享定罪量刑权的机制。

  在李昌林看来,我们要搞的实际上是分权,但人民陪审员根本就没有裁判权。因此,他指出要从制度上保证人民陪审员真正享有裁判权。陕西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郝大明律师也认为,首先应当从制度上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都有哪些。

  学者们理想的模式是:实行无因回避制度遴选出人民陪审员,组成大陪审团;由陪审团集体投票对案件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该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更改。

  多名与会专家学者均表示,希望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要少,但是要精。而这一点,在法官当中也引起了共鸣,多名参会法官向记者表示,非常赞同专家学者的观点,“要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应该精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复杂的案件进行陪审,而不应该规定陪审率”。

(责任编辑:宋埃米 HT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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