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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评问答】标准审核常见问题解答(三十三)
为进一步推进标准立项公开、标准制修订过程公开,帮助广大标准化工作者更好地熟练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提升标准化工作能力和标准研制质量水平,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自3月12日起在“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微信公众号开设“审评业务知识问答”专栏,陆续推出国家标准审核和立项评估工作中常见问题解答。
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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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编制说明的编写是否可以不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十条要求来编写?
答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编制说明的十个方面的内容。该办法是《标准化法》的配套规章,原则上必须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这十个方面是通用要求,适用于所有标准的编制说明。但在实际中其要求的程度应根据具体标准项目而有所区别。某一类型的标准,可能存在编制说明的十方面内容中有个别方面不存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方面也不可以删除,而是要列出该方面的标题,其下以“无”来表明不存在这方面的情况说明。如第(六)条“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第(十)条“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若没有,此项可保留标题,内容可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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