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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全文发布

2017-09-27 青岛市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以下为关于修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几点说明。

目的

  现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在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全国律协为了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导律师的办案行为,维护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贯彻《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而制定的。


现状

  十几年来,《规范》在指引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提高刑事辩护代理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公、检、法各部门随即制定了与此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律师辩护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也对律师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十八大以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文件,进一步完善了诉讼制度,提高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然而,从目前来看,面对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很多律师对于新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各种冲突、矛盾时有发生。如何规范、指引全国律师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改革,满足司法改革对律师辩护提出的各项要求,面临的新难题和巨大考验。


因为争议较大,一些问题无法进行规范

  全国律协作为行业协会,当然可以制定办案《规范》来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但刑辩律师的执业活动不仅仅是自己单方的行为,必然有大量涉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执业活动。刑事诉讼活动是多方参与的活动,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特殊性,所以在考虑规范性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可行性,这是在制定《规范》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有些问题是律师之间的争议就很大,有些问题是律师与相关部门争议较大;有些问题是涉及律师实务操作的问题,有些问题是理论上就争论不休的问题。正因如此,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很难在《规范》中加以明确。


对长期存在的理念冲突进行梳理和统一

  理清理念问题是制定《规范》难点。比如说,律师辩护的独立性原则。


  原有《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这一笼统的表述,造成实践中的种种误读。随着不断爆发的典型个案,随着社会法治理念的进步,也随着人们对刑事诉讼制度理解的深入,这个问题到了应该理清的时候了。


  独立辩护原则对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可以适用。即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除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的影响和干扰。那么,这种独立辩护的原则是否完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答案是否定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违背当事人意志,给自己当事人做罪重的辩护。这样的辩护违背律师职业伦理,是绝对不可以的,这也是毫无争议的。


解决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涉及的实际问题

  在考虑规范的同时,也要考虑指引;在考虑松绑的同时,也要考虑保护;在考虑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救济。


  全国律协既有通过辩论可以达成共识的问题,也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既有律师之间的辩论,也有与学者之间的解释和说明;更有与相关部门的对话和争取。比如,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对律师助理随同会见、阅卷的情况进行规定;对案卷材料中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查阅、复制的规定等等。全国律协以律师的实际操作作为着眼点,努力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所有环节和方方面面加以规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二节  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六节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  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  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  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  庭前准备

第二节  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  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  庭后工作


第五章  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  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  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  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  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  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  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  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  权利救济

第二节  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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