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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集锦 I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幻景 法海奔奔
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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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履行之债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区分,会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


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第137条(民法典第188条)就对诉讼时效起算点进行了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但此时,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之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并没有规定。


直到2008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民法典第189条)才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进行了规定。相隔22年,始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实践诉求的回应,是对2000年-2004年最高法院连续4次答复各地高院的总结提炼,更为各地相继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指引。


上述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之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定,最终集大成于民法典第189条。而民法典第189条适用的核心在于,有效识别是否为同一债务。


如果认定属于同一债务,则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如果认定不属于同一债务,而属于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则无民法典第189条的适用空间,则诉讼时效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分期支付租金的问题,就属于典型的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无法适用民法典第189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早就已经讨论认为: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从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出发作出解释,该规定所指的“同一债务”不包括租金、水电费等持续发生的定期金债务,即不适用于本案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是指基于同一债权原因,经常发生重复给付的债务,例如,工资、水电煤气费、利息等。


分期履行的债务是在债务发生后,当事人分批分期履行的债务,例如分期付款、分期交付等。


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债务人的给付总额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是否确定。在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中,当事人需在一定的时间段中,不间断地作出履行,债务的总额在债务成立时一般并不确定,每一次的给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分期履行的债务的给付总额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可确定,不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发生变化,是一个债务的分批分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第189条,第953页。)


为方便阅读,以及后续研究整理需要,现就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相关的法律规范整理如下:


相关法律规范
4条
最高法院答复
4个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1个
各地高院规范性文件
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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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篇


01

相关法律法规

4条



民法通则第137条【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8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189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02

最高法院答复

4个



2000年对山东高院的答复


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2000 年 10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经〔2000〕 244 号答复。该答复载明∶


在借款、买卖等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2003年对辽宁高院的答复


针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珠海粤运交通发展公司与大连新镇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2003年10月 20 口,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作出〔2003〕 民二他字第14号 答复。该答复载明∶


尽管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务是一个整体,但是,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债务分割为数额、履行期限及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数个个别债务,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各个个别债务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即构成对债权人该部分相对独立的合同权利的侵害,权利人亦由此取得就相应的个别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精神,在目前对该问题尚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对上述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可以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到期之时分别起算。


2004年对云南高院的答复


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2004 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函〔2004】22号答复。该答复载明


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2004年对河南高院的答复


针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起算及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的请示》,2004 年4 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函【2004〕23号答复。该答复称∶


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分期履行合同设有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起算;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03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1个


此案例是2011年的案例,却被多次重复的引用。最具代表性的是《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1辑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第189条的理解与适用第954页。


秦皇岛某大酒店与秦皇岛市某行政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时效期间的起算。例如,在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诉某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同一租赁合同项下,虽然各期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在租赁合同持续履行的前提下。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可一并计算,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最后一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即可。


04

各地高院规范

3个




广东高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4 条规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江苏高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债务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四川高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同一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互不相同的还款履行期限的数笔贷款。各项借款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当事人对同一整体债务达成的分期分批延期还款协议,是否适用相同规则处理"问题规定,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合同未约定数笔贷款总的借款期限的,数笔贷款的诉讼时效以分别约定的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2)合同既约定了数笔贷款"总的借款期限"(其截止日期一般与最后一笔贷款还款履行期限一致),又约定了数笔互不相同的还款履行期限的贷款,数笔贷款的诉讼时效均自合同约定的"总的借款期限"届满之目开始计算。

05

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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