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规定
【可以抵押财产范围】【正面肯定】
担保法第34条→→物权法第180条→→民法典第395条
【禁止抵押财产范围】【反面否定】
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第184条→→民法典第399条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抵押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这里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处分;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依法征用,征用后的土地成为国家所有。因此,本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二、除本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和与乡(镇)、村企业厂房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用于种植粮、棉、油、菜等农作物的耕地则是基础的基础。目前,由于国家发展建设征用耕地和一些单位违法乱占耕地,使我国的耕地数量逐年减少。为了保护耕地,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担保法禁止以耕地抵押。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必需要和赖以生存的所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如果允许对宅基地设定抵押权,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出现农民无住所的严重情况,带来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自留地、自留山是农民作为生活保障的基本生活资料,带有社会保障性质,从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担保法禁止以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抵押。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学校、幼儿园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公益事业。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教书育人的,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仅办学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从教育的目的着眼,担保法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医院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如果允许以医疗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影响公众看病、治病,不利于保障人民健康,因此担保法也禁止以医疗设施抵押。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禁止抵押的,只是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比如教学楼、实验室、教学用计算机、实验设备,医院门诊大楼、住院部、X光机、CT机、化验仪器。如果是财产权属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的非教育设施或者非医疗设施,比如是幼儿园的小卖部,学校办的商店,医院办的农副产品基地,是可以抵押的。除学校、幼儿园、医院外,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以社会公益设施抵押,比如,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博物馆、国家美术馆、少年宫、工人文化宫、敬老院、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不能以其用房和馆(站、院)内的设施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财产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使用权是依法对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一项财产,如果所有权属或者使用权属是不明确的,甚至是有争议的,不仅会侵犯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会引起矛盾和争议,使得法律关系更加紊乱。因此,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查封、扣押财产,指人民法院或者有权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将财产就地贴上封条或者运到另外的处所,不准任何人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依法监管财产,指依照海关法规定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对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予以扣留。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合法性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国家法律不能予以确认和保护。因此担保法禁止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除本条前五项所列不得抵押的财产外,有的法律规定了其他不得抵押的财产。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因此,在设定抵押权时,除要依照本法外,还要看其他法律有无禁止抵押的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条是关于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的规定。
本法除对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作列举式规定外,还对禁止作抵押物的财产作了列举规定,体现了抵押物的法定主义,凡是以本法禁止作抵押物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无效。根据本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处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依法征用,征用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我国立法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禁止土地所有权抵押,这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除本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和与乡(镇)、村企业厂房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用于种植粮、棉、油、菜等农作物的耕地则是基础的基础。目前,由于国家发展建设征用耕地和一些单位违法乱占耕地,使我国的耕地数量逐年减少。为了保护耕地,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本法禁止以耕地抵押。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和赖以生存的所在,由于《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如果允许对宅基地设定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出现农民无住所的严重情况,带来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自留地、自留山是农民作为生活保障的基本生活资料,带有社会保障性质,从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本法禁止以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抵押。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学校、幼儿园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公益事业。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教书育人的,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仅办学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从教育的目的着眼,本法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医院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如果允许以医疗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影响公众看病、治病,不利于保障人民健康,因此本法也禁止以医疗设施抵押。除学校、幼儿园、医院外,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以社会公益设施抵押,比如,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博物馆、国家美术馆、少年宫、工人文化宫、敬老院、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不能以其用房和馆(站、院)内的设施抵押。本法的这一规定过于僵硬,不利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自身财产进行融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财产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使用权是依法对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一项财产,如果所有权属或者使用权属是不明确的,甚至是有争议的,不仅会侵犯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会引起矛盾和争议,使得法律关系更加紊乱。因此,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主要指处在以下情况下的财产:
1.继承发生后,遗产尚未分割的财产
按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继承问题。此时继承已经开始,但遗产可能尚未分割。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尚未表态,财产到底归谁所有尚未清晰,此时的遗产不能用来抵押。
2.有争议的财产
民事主体就财产的归属问题未尚达成一致,有关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正在进行司法裁决或仲裁进行期间,而未有终局的处理决定,此时财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尚未清楚,此时这类有争议的财产不能用作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所谓查封是指法院或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将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所谓扣押是指法院或有权行政机关将财物就地扣留,或者易地扣留,财物所有人在扣留期间不得动用或处分。监管是指海关依照《海关法》第57条的规定,对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以及暂时进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予以扣留。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虽然所有权仍属于财产所有人,但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因此,本法规定这些财产不得设定抵押。须指出,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若采取强制措施本身是违法的,也不影响抵押权的设定。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除本条前五项所列不得抵押的财产外,有的法律规定了其他不得抵押的财产。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因此,在设定抵押权时,除要依照本法外,还要看其他法律有无禁止抵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