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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本条是关于约定抵销的规定

法海奔奔
2024-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释义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约定抵销的规定。

  【条文理解】

  约定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使债务在对等范围内消灭。与法定抵销相比,两者区别表现在:(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对方的债务与自己的债务抵销;而约定抵销必须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2)对债务标的物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而约定抵销对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限制。(3)对债务期限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中,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一般必须到期;而约定抵销对债务履行期限没有限制。(4)抵销的实现方式不同。法定抵销中,主张抵销一方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而约定抵销中,当事人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存在通知的问题。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两者的性质迥异,严格来说,约定抵销并不属于抵销制度。约定抵销名为“抵销”,实属“合同”范畴,相关法律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而法定抵销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双方达成合意。在约定抵销中,当事人均不享有形成权性质的抵销权,而是通过协商完成抵销;在法定抵销中,当事人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抵销权并完成抵销。从实现的价值、功能来看,约定抵销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协商一致”的要求使其难以像法定抵销那样具备简化清偿的功能,同时,也不具备可提高自身债权实现可能性的担保功能。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约定抵销构成独立的缔约行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新的独立的合同,而不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使当事人间的债务消灭。当事人对约定抵销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按照这个新合同的性质来确定案由。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理由,可酌情确定案由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或者“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释义

主编:黄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约定抵销的规定。

  【条文释义】

  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都是将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但两者有不同,主要表现在:

  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2.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如可以约定以煤炭抵销运输费,以二级大米抵销一级大米。

  3.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提出抵销的当事人一方所享有的债权也即对方的债务已经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

  4.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即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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