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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违背诚信原则,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小李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观点交锋
观点二认为,劳动合同因欺诈而导致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均有如实告知对方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事项的法定义务。小李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刻意隐瞒真实毕业院校和真实学历,并提交伪造的毕业证书行为,无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因此,咨询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焦点辨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该法第二十六条上述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都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的充分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劳动者的受教育情况、工作简历等情况,更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乃至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些情况必然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作为劳动者应当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小李、租赁公司与咨询公司三方订立“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又与咨询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可见,咨询公司判断是否与小李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不仅包含小李在租赁公司的个人工作表现情况,也包含小李在租赁公司入职时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虽然小李主张其任职岗位并未明确有学历要求,但受教育情况确系用人单位判断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职位及薪酬水平等的重要依据,且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小李与咨询公司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地方咨询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