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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视评|暑假工何时不再“忧酬烦薪”?

中工网 2022-08-28



  又到了一年暑假时,不少在校学生都会选择利用这段时间打个“暑假工”,既能赚到一笔额外的收入,又能增加社会经验,可谓是一件“一举多得”的好事。然而,一些暑假工的劳动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个别无良企业没有把暑假工当做自己的“员工”来对待,而是将他们视作“待宰的羔羊”。无故克扣工时费、拖欠工资、诈骗押金......招工时说的“天花乱坠”,结算工资时却翻脸不认账。为何每年都会有人落入这种“馅饼”变“陷阱”的圈套之中?除了大学生本身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之外,也和双方劳动关系“模糊”不无相关。


  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暑假工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学生们一旦被伤“薪”,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是鞭长莫及。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情况下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还是可以受到《民法典》相关条款保护的,学生们可以选择走民事诉讼这条路进行维权。


  然而,对于大部分在校大学生来说,通过民事诉讼讨薪并不现实。讨回的薪资往往难以填平在这个过程中花费的时间、精力与金钱成本。这也使得一些受害的大学生,只能是“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因此,想要让暑假工们告别“忧酬烦薪”的日子,将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暑期劳动硬性标配,并将其纳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职权范围,或有必要。


  这些积极面对生活的大学生们,理应获得一份心有所获的职场体验,和一份充足有力的劳动保障。“升级”保障措施,让他们享有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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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会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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