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涉嫌不正当竞争 皇冠曲奇被蓝罐曲奇诉上法庭
曲奇饼干发源于欧洲,其中丹麦的曲奇饼干更是闻名遐迩。近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丹麦蓝罐曲奇起诉皇冠曲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丹麦奇新蓝罐公司生产的蓝罐曲奇产品始于1933年。2009年蓝罐曲奇获得了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的“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获准在产品上使用丹麦皇室标志。丹麦奇新蓝罐公司1994年取得第8229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006年取得第5322371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并将两个商标使用在蓝罐曲奇产品的正面包装、装潢中。
14年后,尤益嘉公司成立。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尤益嘉公司经案外人英国爱利特公司、丹麦丹尼诗公司、印尼迈大公司的授权许可,取得了皇冠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进口经销及使用全部知识产权的权利并负责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产品宣传。
最近,丹麦奇新蓝罐公司起诉尤益嘉公司进口经销的皇冠曲奇产品正面图案使用了与蓝罐曲奇产品正面包装、装潢近似的图案,且就皇冠曲奇的产地、质量、制作成分进行虚假宣传。
北京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因为是皇冠曲奇产品的销售者成为了同案被告。原告称,其在经营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良影响扩大。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尤益嘉公司在两份公开媒体和该公司网站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诉请被告赔偿蓝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尤益嘉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审慎的义务,且已停止销售皇冠曲奇产品,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诉其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尤益嘉公司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在索赔金额上应当比照商标法的法定赔偿标准上限300万元内予以考虑。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蓝罐曲奇及皇冠曲奇产品的正面包装、装潢图案均已注册为合法有效的商标,而被告尤益嘉公司通过授权许可合法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对于商标法等已被单独立法予以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调整。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或“原产国或地区”均为印尼,被告尤益嘉公司在报纸及电商网页的广告中对皇冠曲奇产品产地为丹麦的宣传存在虚假成分;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石景山法院认为,被告当代商城石景山分公司仅实施销售行为,且能够证明其进货渠道合法,其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利益,认为该公司并未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被告尤益嘉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
目前,被告已提出上诉。
编辑:韩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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