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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老人电梯吸烟被劝猝死案终判劝阻者无责

2018-02-11 赵红旗 獬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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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医生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一案二审公开宣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田某的诉讼请求。

    

此前,河南省郑州市的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内劝一名老人不要抽烟而引发争执,老人因此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离世。家属田某某将劝阻者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万余元。一审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判决中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劝烟者酌定赔偿1.5万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7年5月2日9时24分,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由此发生了言语上的争执。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田某某在丈夫段某某死后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2017年9月4日,金水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段某某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认定劝阻者属于正当劝阻行为

    

2017年11月1日,此案二审在郑州市中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双方的辩论围绕着杨某的劝阻是否与段某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展开。庭审后,未当庭宣判。

    

郑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根据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的监控视频显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情绪激动的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郑州市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因此,一审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

    

郑州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的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郑州中院某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





编辑:韩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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