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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少年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申诉状 全文首发

2016-05-28 加右》》 诗性法意



肖哲按:少年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是师父徐昕教授最上心、最希望解决的案件,因为此案不仅涉及刘大蔚一家,更涉及大量潜在的公民。


本案鉴定依据的公安部枪支认定标准极低,与《刑法》、《枪支管理法》相抵触,致使每年出现大量仿真枪的购买者、销售者被判重刑。少年网购仿真枪案,使得如此之低的枪支认定标准为为公众所知,极有可能个案推动法治。


刘大蔚母亲委托徐昕教授代理申诉,我也参与修改申诉状,申诉状字句斟酌,经数十次修改,最后定稿。现将全文首发于此,关注此案者可了解此案冤情。


我们认为,刘大蔚确实极冤,刘绝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更无走私的客观行为;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刑法上的枪支;刘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远未达到需以刑法严惩的程度;鉴定违法,采信非法证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越想像,天价量刑,不仅违法,更违背常识常情常理,挑战人类认识底线。


申诉半年后,福建高院已正式立案复查。呼吁福建高院马新岚院长关注,尽快启动再审


关注微诗性法意law311回复 枪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胡国继,女,1973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古溪村,系刘大蔚之母,电话15160186185t

代理人:徐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刘行中,男,1970生,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利阳村,系刘大蔚之父,电话13350784762

刘大蔚,男,1996年4月11日生,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逮捕,2015年4月30日被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8月25日福建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羁押于漳州市监狱。

申诉请求:

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书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启动再审,改判无罪。

事实和理由:

刘大蔚绝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更无走私的客观行为;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刑法上的枪支;刘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远未达到需以刑法严惩的程度;鉴定违法,采信非法证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越想像,天价量刑,不仅违法,更违背常识常情常理,挑战人类认识底线。


一、刘大蔚绝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

    (一)刘大蔚的购买意向清楚明确,只是买仿真枪

1、刘大蔚网购时仅18岁零3个月,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作为多年的军事迷,他喜欢摆弄玩具枪,从未有购买或走私武器的念头,网购仿真枪仅出于收藏娱乐目的。

2、刘大蔚并不想买太多,为什么是24支?是因卖家称少于20支不发货。而这些仿真枪总共才30540元。这种价格能买到真枪吗?

3、无任何证据证明刘大蔚有购买真枪的主观故意。刘大蔚的供述也清楚地表明,他只是想购买仿真枪用作收藏娱乐。而哪怕打算转卖,也跟所谓的走私武器毫无关联。

4、刘大蔚供述“仿真枪不是违法的,真枪才是违法的”,但侦查人员篡改笔录为“我知道那是违法的”,造成刘大蔚明知购买仿真枪违法之假象。

(二)刘大蔚有充分理由相信拟购买的枪形物为玩具枪,决不会触犯重罪

1、刘大蔚不具有网购到枪支的可能性。中国的枪支管理极严,从网络接触真枪的机会几乎为零,更别提从公开网购枪支了。故网购仿真枪变枪支绝非其本人的主观意图。

2、网购早已成为国民的生活方式,网购并通过淘宝付款的行为不会使人产生违法的预期。否则,所有网购者都得考虑货源、货物运输是否合法并为此负责,这将导致网络交易无法运行。退一万步,即使网购时知道有所不妥,刘大蔚也决没有走私武器的直接故意。主观故意是分层级的。

3、卖家网站介绍为出售仿真枪,刘大蔚拟购买的仅是仿真枪,根据网站图片下单,至于卖家发什么货并不知道。中证鉴定意见第11页等多处所附下单网页可见,其所购买枪形物为“生存游戏BB枪”。询问笔录显示,刘大蔚网购“电动发射BB弹”、“充气发射BB弹”、“模型手枪”(如侦查卷1第36、51页)。BB、游戏、模型之类的名称,谁能预期会触犯无期甚至死刑之重罪?真枪的名称,如美国M-4卡宾枪、M9手枪,中国95式突击步枪,怎么可能出现游戏、BB的字样?

4、无需翻墙即可登录该境外网站。倘若认为此行为是销售武器,特别是针对大陆走私武器,依中国网络管制政策,该网必定会被屏蔽。既然可合法访问,便可合法地预期此行为不应产生违法甚至犯罪的后果。

5、该网站出售仿真枪为合法。刘大蔚作为刚满18岁的年轻人,根本没有知识和能力预料到中国台湾合法出售的仿真枪在大陆会被认定为枪支,更无法预料会招致无期甚至死刑之重罪——任何人都难以产生这种预期。

6、代拍人员林宗贤证明刘大蔚仅有购买仿真枪之意图。警察问,林宗贤答在淘宝上“主要是代拍、代购婴儿用品、台湾CD音乐唱片以及代拍、代付仿真枪的整枪及配件”。

7、卖家包邮,刘大蔚没有支付运费,卖家在台湾装入何种枪形物寄送、是否寄送、如何将货物运到大陆、是否经报关,刘大蔚不知情,也不受其主观控制,不能就此认定刘有走私枪支的主观故意。

(三)所谓1.8J/cm²的枪支认定标准根本不为公众所知悉,刘大蔚主观上不可能知道购买的系“枪支”

1、直至看到鉴定意见,刘大蔚方知有1.8J/cm²的枪支认定标准。即使作为法学教授的申诉代理人,也直到接触此案,才知该标准。该标准来自公安部内部通知,公众难以知悉。不了解该标准,当然无法预期行为会涉嫌重罪,故刘无走私武器之主观故意。

2、枪形物的射击威力究竟如何,只有经实际使用或检测方能知悉。20支所谓枪支并未实际送达刘大蔚,刘从未接触,对其射击力一无所知,刘拟购买的只是仿真枪。

3、退一万步,即使涉案枪形物被认定为枪支,即使所谓1.8J/cm²的枪支认定标准合法,由于刘大蔚毫不知情,也不能认定其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更何况涉案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仅超出少许,公安部十多年来也连出四个不同文件,标准不明且变化。

法律必须明确且公之于众。人们只有了解法律的内容,才会守法并对法律作出合理评价,对个人行为进行合理预期。这正是富勒所说法律的道德性。无法形成合理预期、不具可预测性的法律不具正当性,不是良法,更不应以1.8J/cm²标准倒推刘大蔚有购枪的主观故意。

法律不强人所难。大家都不知道≥1.8J/cm²就是枪,刚满18岁的刘大蔚更不可能知道,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不可能明知,当然不是明知;不是明知,不可能为故意;不是故意,何来犯罪?期待可能性理论,刘大蔚网购的只是仿真枪,从其行为时具体情况看,完全可以期待其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故不应施加刑罚。这是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


二、刘大蔚客观上没有任何走私行为

刘大蔚本人没有任何走私的客观行为,既没有违反海关法规,共谋实施走私行为,也对卖家的行为不知情。刘大蔚不仅除网购外未实施任何行为,也从未实际收到所购的仿真枪。

(一)刘大蔚实施的仅为网购行为,不具有任何走私的行为特征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边境的行为。刘大蔚实施的仅为网购行为,且卖家包邮,刘没有支付运费,不清楚台湾卖家如何将货物运入大陆,对卖家是否寄送仿真枪、如何运输、是否经报关、如何入境更一无所知——他单纯的网购行为不具有任何走私的行为特征。况且运送货物的行为与刘大蔚无关,无论是否认定为枪支,无论寄送何种货物,无论寄给刘大蔚还是其他人。运送货物的行为由卖家实施,即使认定走私,也是卖家所为。

(二)网购合同因卖方根本违约而不成立

依网购经验,若订单成功,淘宝交易页面会显示发货时间、快递单号等信息,但刘大蔚的淘宝交易信息中根本没有这些,证明商家很可能没发货,后给刘退款再次证明这点。刘大蔚的订单被取消,特别是卖方涉嫌以走私方式运货,网购合同因卖方的根本违约而不成立。

依司法机关的逻辑,是否该认定物流公司等参与运输和交易行为的企业及员工也构成走私武器罪?刘大蔚在公开、合法的淘宝平台支付货款,若为走私,那淘宝平台及相关负责人是否属走私共犯?“厦门家政屋及母婴用品”淘宝店店主林宗贤、黄婷有可能台湾卖家长期合作,更了解卖家销售行为的性质和风险,“知道仿真枪及配件在大陆是不合法,无法正常进口,是走私进来”,福建司法机关为何不追究?是否构成徇私枉法?


三、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涉案枪形物系刘大蔚网购

(一)扣押清单造假,无法证明涉案的24支枪形物系刘大蔚购买

侦查人员2014年9月24日在看守所询问后补充制作扣押清单,并强行要求刘大蔚把时间改为9月1日。清单记载8月31日在刘大蔚处扣押涉案的24支枪形物及所谓见证人在场,纯属造假,制造伪证。刘大蔚从未接触涉案的24支枪形物,扣押清单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购物清单造假,查扣物品非刘大蔚选购,涉案枪形物很可能不是刘大蔚购买

案卷中的“购物清单”并非刘大蔚最初签字的“购物清单”。侦察机关曾以录像丢失为由,重新录像,但二次录像没有让刘大蔚确认购物清单。事实上,购物清单、查扣物品与刘大蔚选购的差距极大

1、购物清单有铅弹、抛弃式弹壳L版、消器、绿瓦等物品,但刘大蔚从未选购这些,案卷也没有这些物品的图片和资料。

2、购物清单中的长仿真枪,确定非刘大蔚选购。刘第一次口供就说“有4支长的,外观像M4”,但卷宗图片表明,4支长的皆不是M4。刘选购的4支长仿真枪是充电的,但扣押的枪形物皆为充气。多支短仿真枪非刘大蔚选购。

3、刘大蔚多次供述支付30540元,侦查机关伪造讯问笔录和购物清单,增加“一盒铅弹”,以凑足30540元,吻合口供。

(三)查扣物与刘大蔚所购仿真枪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

查扣物、海关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鉴定对象、网页上的枪形物与刘大蔚所购仿真枪皆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

1、海关开箱视频第一幕对着已打开的“箱号643”木箱,随后转到已取掉塑料泡沫的枪形物,再到已从木箱中取出并已打开的饮水机。这说明查扣物在录视频前已打开,此视频无法确定“箱号643”木箱中装的是饮水机,无法确定饮水机来自该箱,更无法确定枪形物来自“箱号643”木箱。故该视频不能证明涉案枪形物与“箱号643”木箱有关联,不能排除有人故意陷害,查扣物与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没有唯一的对应性。

2、受案登记表记载:两台重量异常的饮水机内部发现藏匿枪支35支、子弹若干……其中一台饮水机(内藏枪支24支)的收货人为刘大蔚。但控方未提供两台饮水机的实物、实物照片、发票、快递单号、快递单上记录信息等,无法判断查扣枪形物是谁购买。查扣枪形物是否系刘大蔚所购仿真枪,没有唯一的对应性。另11支收货人是谁?未查证要么是放纵犯罪,要么应推定为35支发给同一人。查获35支,刘大蔚只购买24支,查扣物很可能不是刘所购。

3、由于仿真枪是批量生产,同等外观和型号的仿真枪可能有不同的发射动力源,同等外观、型号、发射动力源的可能有不同配置。查扣枪形物AK47,但不能排除海关将高配置威力大的AK47提交鉴定。况且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送检前的去向、保存机关未予说明,不能排除送检前掉包的可能性。即送检枪形物与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无唯一的对应性。即使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外观和《枪支弹药鉴定书》中的枪形物外观相似,也未必是同一批,且不能排除枪形物威力被人为改动。

4、中证司法鉴定不能证明刘大蔚选购时的网页情况,因为同一网站、同一网址在不同时间会显示不同内容,网站管理员还可随时在后台修改仿真枪图片。该鉴定报告仅能证明鉴定机构网上采集时显示的网页,不能证明这些枪形物图片系刘大蔚选购的枪形物。

(四)送检的枪形物来源不明,不能证明与刘大蔚相关

枪形物在查扣、开箱、送检三阶段过程断裂,查扣物与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不具有唯一对应性,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与送检的枪形物不具有唯一对应性,故查扣物与送检的枪形物更没有唯一的对应性。且枪形物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收货前涉案枪形物所有权未转移,仍属台湾卖家,未归刘大蔚所有,故卖家全额退款。而即使相同外形的枪形物,枪口比动能大小也不一致,无法确定刘大蔚选购的仿真枪与查获枪形物枪口比动能是否一致,不能以查获枪形物替代刘大蔚选购的仿真枪进行鉴定。刘大蔚从未接触涉案枪形物,其意图是且仅是购买仿真枪。即便查扣的是发给刘大蔚的货物,也不能改变其购买仿真枪的本来意图。何况台湾卖家有没发货、发的是何种仿真枪、这批货是否卖给他人,刘大蔚毫不知情。

(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枪形物系刘大蔚购买,更不能证明是“碧海蓝天”所发

1、收货人及地址与刘大蔚登记的不一致,涉案枪形物很可能并非寄给刘大蔚。刘大蔚登记的收货人是“周先生”,收货地址是“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城内自提,635100”;而被扣枪形物的收货人是“席先生”, 收货地址是“四川省达州市大竹”。收货人和收货地址的信息均不一致,表明被扣枪形物有可能是他人购买,而无法确定地证明被扣枪形物为刘大蔚购买。叶崇恩提供的派送单未经司法鉴定,不能确定真假,不能证明涉案枪形午与刘大蔚有关。

2、卖家并未证实涉案枪形物系刘大蔚购买。假设本案中真有犯罪,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是台湾卖家(QQ号2932988831,碧海蓝天,现名:巧克力);而她/他并未证实涉案24支枪形物系刘大蔚购买。卖家用于出售仿真枪的“BCS武器空间”仍合法运作,侦查机关不仅不收集卖家有关涉案24支枪形物系出售给刘大蔚的证据,不对卖方采取任何措施取证,而且拒不利用区际司法协助去追究真正的走私犯,甚至不知道卖家是男是女,涉嫌渎职。

3、“一对夫妻”并非就是“碧海蓝天”,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法院采纳证据18、19认定:由陈尚武向台湾“一对夫妻”揽货(一审判决第8-9页)。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对夫妻”就是“碧海蓝天”,不能证明海关扣押的“箱号643”涉案枪形物由“碧海蓝天”所发。

4、淘宝商家林宗贤证实:“兵器联合国”卖家告诉其整枪会被拆成散件再运到大陆。而被扣枪形物是完整的仿真枪,也证明被扣枪形物非“碧海蓝天”所发。林宗贤还证实:“大嫂告诉许馨谊,从头到尾,这位大嫂都没有联系许馨谊”,这说明大嫂可能根本就没有联系“碧海蓝天”发货。

5、法院认定,台湾发货人将24支枪形物藏匿于“饮水机”箱体内部(判决书第4页)。可见法院都不确定发货人到底是谁,是否是“碧海蓝天”,法院根本没有查明,也没有证据证实,而只是笼统地说“台湾人”,事实认定明显不清。

6、法院认定,枪形物装在饮水机内。但卖家从未如此告诉刘大蔚,若涉案枪形物是“碧海蓝天”所发,按常理刘大蔚应当了解,但事实证明刘毫不知情。故涉案饮水机及枪形物很可能非“碧海蓝天”所发,也非刘大蔚所购买。

7、法院认定,7月22日该批枪形物被查(判决第4页),又认定7月21日左右“海蓝天”电话说货被扣(判决第12页),而刘大蔚向淘宝网申请退款的时间是8月3日,时间颠倒错乱,充分说明查扣物非刘大蔚购买,也表明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混乱不堪。而所谓“7月21日左右电话说货被查”,又来自侦查人员的诱供,讯问同步录像可以证明。


四、涉案枪形物不是枪

涉案枪形物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被认定为枪支。但1.8J/cm²的标准远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认定为枪支是错误和荒谬的。以该标准,近距离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不会伤皮肤,根本无需治疗,威力远小于弹弓。这一标准也与上位法《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相抵触,法院采取该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

(一)涉案枪形物不属于刑法上的“枪支”

涉枪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类别之一,《刑法》第112、125、151条规定的资敌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走私武器罪的量刑极重。惩罚的严厉度是与火药枪支弹药极大的射击动能和速度能远距离“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威力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刑罚的极端严厉性表明,刑法上的枪支仅指火药军警制式枪支,不会指威力远小于弹弓的仿真枪。

刑法不得随意扩大解释。刑法条文中,“指定企业生产的枪支”、“军警民兵所用的枪支”、“公务用枪”、“军用武器”等必定是制式枪支武器,而非仿真枪。在公众看来,枪支一般就是火药枪,以1.8J/cm²的标准认定枪支并定罪量刑,会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退一万步,即便扩大解释,也不能远超法律的可预测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故将枪口比动能≥1.8J/cm²作为认定枪支的标准,不仅与刑法对涉枪犯罪的惩罚极其严厉不符,也与刑法典对枪支武器的界定有天壤之别,与《刑法》明显冲突。

(二)1.8J/cm²标准与《枪支管理法》相抵触

《枪支管理法》明确枪支须具备“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属性。判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277.54J/cm²,由公安部公治【2002】82号文确认枪支的最低动能78焦耳所换算。这也是国内外教材认可使敌人失去战斗能力的最低值,中国参加的联合国《枪支议定书》确认的枪支标准。

周永康主导的2007年制定、2008年3月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确立“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 j/cm2”,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重申。1.8J/cm²的部门规章标准,仅为立法标准的1/154,与《枪支管理法》相冲突,不应适用。

2001年的部门规章标准是:1米处嵌入25.4mm的干燥松木板,转算为枪口比动能在16 J/cm²以上。1.8J/cm²的标准,仅相当于2001年原标准的1/9,港澳的1/4,台湾和日本的1/11,不合理不科学。


五、鉴定违法,事实不清

作为定案关键的《枪支弹药鉴定书》,严重违法,既不真实,也不具关联性。控方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送检的涉案枪形物与刘大蔚有唯一对应性,侦查机关也从未给刘大蔚看过涉案枪形物的实物或图片,鉴定对象可能不是刘大蔚所购枪形物。

(一)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

1、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及鉴定人员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未提供;福建省司法厅作为法律规定的鉴定人登记备案、公告的部门,官方网站无法查询该机构及鉴定人姜纯宇、梁海芳资质的任何信息。

2、该机构及鉴定人的业务范围不包括认定涉案枪形物具有致伤力或枪支的业务行政许可。《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要求鉴定须具有与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而姜纯宇职称仅为工程师,梁海芳为助理工程师,不具备法定鉴定资格必须的高级职称。此二人的资格许可也不包括涉案枪形物是否有致伤力的鉴定资质。且复核人梁海芳职称反低于鉴定人姜纯宇,本末倒置,无法保障复核结果的科学性。复核人的职称通常应该更高,司法鉴定意见应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复核,这是司法鉴定基本工作制度的要求。

3、该鉴定机构自称“不具备铅弹的鉴定条件,本案疑似铅弹无法鉴定”(判决第10页),但法院却认定并没收2盒铅弹(判决第17页)。一方面认定事实不清,另一方面也表明该鉴定机构鉴定能力低下。

(二)鉴定范围越权,程序违法

1、鉴定范围越权。判定涉案枪形物是否属于枪支,属法官裁判事项,鉴定人直接确定涉案枪形物的性质,属越权鉴定,不具可采性。

2、鉴定意见未记载所测试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的具体数值,测试方法,测试过程,也未注明弹丸的枪口速度,只是笼统称20支的最大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这明显违反《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的相关要求。该规则第11条规定:鉴定书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检验包括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孝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论证包括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3、剥夺当事人的异议和复检权。一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及律师一直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但法院拒不理睬,剥夺了刘大蔚基本的诉讼权利,违反刑诉法第146条,也违反该鉴定依据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2条“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

4、《枪支弹药鉴定书》送达违法。《鉴定通知书》无签收时间,且不是由侦查机构送达,甚至不是看守所民警交刘大蔚签字,而是由同监室犯人强迫刘大蔚签署,不签就打。而且,侦查机关和法庭从未给刘大蔚看过《枪支弹药鉴定书》原件,刘入狱后才看到鉴定书中枪形物照片,才知很多不是他选购。因此,该鉴定书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5、资深鉴定专家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评估,认为鉴定程序和内容严重不合规范。对仿真枪随意配子弹进行鉴定,导致鉴定意见根本不具可信性。鉴定24支仿真枪,但只在“分析论证”中笼统地概括“20支送检‘枪支’所发射的弹丸最大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既没有每把“枪”的具体数值,也没有交代检验每把枪如何射击,完全没有说服力。

(三)鉴定涉嫌造假

鉴定意见中鉴定人姜纯宇、复核人梁海芳,签名高度近似。某专业人士的判断:笔画粗细相近,字形大小相近,笔势向右上方倾斜相同,首笔点画向右下方倾斜且下笔有力相同,习惯用连笔且转折处较圆润相近,连笔而基本不连字相近,虽连笔但字内基本笔划不省相近,快写且笔力匀健力贯尾笔相同,间架匀称相同,笔顺正统相同。

 

该鉴定涉嫌代签和造假,强烈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一旦查实,须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由此,该鉴定严重违反鉴定程序:1、鉴定人签名造假;2、签名造假表明未经鉴定、复核两个步骤,鉴定、复核未由不同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未按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4条明确要求: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鉴定结论应当标明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

仅鉴定违法一项,就完全符合再审条件,足以推翻原判。现再次强烈要求,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六、刘大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

社会危害程度是《刑法》第61条明确规定的量刑原则。社会危害程度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由此决定是否、如何适用刑罚的重要根据。

1、刘大蔚不可能知悉所购仿真枪的性能,枪口比动能是否≥1.8J/cm²,直至看到鉴定意见方知有认定致伤力的标准,其主观上绝无网购仿真枪来伤人的意图,没有要造成社会危害性的任何故意,而只是满足个人爱好——正如有人玩弹弓耍弓箭养藏獒,而刘大蔚所购仿真枪的威力远小于这些。

2、从公众的认知来看,仿真枪仅属玩具范畴,没人会认为仿真枪是枪。社会上从无因同类枪形物致人轻伤以上的案例或报道,刘大蔚有理由相信所购仿真枪不具备致伤力。

3、刘大蔚未实际收到涉案枪形物,客观上不具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工具和条件,不存在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4、刘大蔚表示愿意以身试枪,来证明涉案枪形物的威力,一个热血少年,敢用自己的生命证明自己的清白,其社会危害性可见极低。

极低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与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太不相称,完全违反量刑均衡原则,违反《刑法》第61条罪刑相适应之规定。


七、量刑极重,与常识常理常情相悖,挑战人类认识底线

一位刚满18岁的少年,网购24支仿真枪,致伤力极低,社会危害性极低,且尚未收到,就判无期。法院判决违背事实、法律、常识、良知和理性,悍然以走私武器罪判少年无期,将刘大蔚等同于走私导弹的国际军火商同等量刑,创下世界天价量刑记录。刘大蔚的行为远未达到犯罪的高度,更不该判无期——相比世界140余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属最高刑罚。法律不外乎人情,仅凭直觉,就能强烈感受到裁判是多么不公和荒唐。违反常识常理常情,何谈公正?请看对比:

(一)关于持枪或仿真枪的对比

1、真枪。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巴西、南非、苏丹等国家,公民持枪合法。美国私人拥有枪支超过2亿;宪法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2、仿真枪。大多数国家,公民买卖仿真枪都是合法的。中国台湾,仿真枪是完全合法的玩具,可以制造、销售、收藏、寄存。台湾曾经的《玩具枪管制条例》已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违宪,因该条例未经法律授权,限制公民权利。

3、中国的猎枪。近百年来都是合法的。直到1996年《枪支管理法》才对购买、配置、使用枪支进行严格限制,公安部门1996、1998年开展收枪治暴专项整治, 没收民用枪支和非公务需要持有的军用枪支。此后管制不断加强,对枪支的界定不断降低,至2008年公安部实施1.8J/cm²标准。但该部门规章标准,仅相当于立法标准的1/154,2001年原规章标准的1/9,港澳的1/4,台湾和日本的1/11,毫不合理。

(二)与其他犯罪相比

1、与类似刑期的案件相比。周永康,受贿近1.3亿,滥用职权造成损失14.86亿,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无期;薄熙来,贪污500万、受贿2千多万,无期;刘铁男受贿3558万,无期;薄谷开来故意杀人判死缓,已减刑为无期……与之相比,刘大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低,天壤之别。

2、与高官犯罪相比。十八大后33位高官受审17人领刑,刑期最重为无期,四川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受贿1109万判12年,李春城受贿近4000万判13年,蒋洁敏判16年,少年网购24支仿真枪却被判无期,法院还称从轻量刑。

3、与其他走私犯罪相比。赖昌星走私近274亿,偷逃税近140亿,向64人行贿近4千万,仅判15年。

(三)与真正走私武器相比

1、中国。最高法院法公布(2003)第25号(2002)刑复字第78号刑事裁定:罗某先后五次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前往云南购买海洛因,期间罗某到缅甸购毒时,应唐某要求从缅甸带回五四式手枪1支和子弹4发交唐某。罗某因走私武器弹药罪判15年。相信枪实弹判15年,少年网购仿真枪判无期,何来公平?

2、美国。CIA黑名单排名仅次于本·拉登的布特,试图向左派组织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出售武器,判入狱25年。少年网购仿真枪何以比世界头号非法军火贩判刑还重?

(四)与其他仿真枪案相比

1、被称为“假枪真罪第一案”的王国其,贩卖18支只能发射BB弹、打到身上只会留下红点的所谓枪支,只因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经历一二审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10年,再审判4年。刑满出狱后,法院宣布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

2、王国其的“上线”左英、陈丽莉、陈欢,买卖枪形物经营额达511余万,枪形物5万支以上,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左英6年。冯昕从香港购仿真枪34支,以走私枪支罪判8年。2014年,浙江义乌法院对经营仿真枪含95支气手枪的邹某以非法经营罪判9个月;浙江金华中院对经营仿真枪含48支气步枪的陈某以非法经营罪判1年。

3、中国台湾。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起仿真枪案,枪口比动能23.24J/cm²,判决无罪,判词写道:

参照上揭判决意旨,尚非一般人在未经测试时,即得显然知悉确信扣案枪枝,乃系具有杀伤力者,况有专门鉴识机能之刑事警察局犹不能肯定上开枪枝是否具杀伤力,焉能苛求一般民众认知上开枪枝系有杀伤力而系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更何况被告乙○○、甲○○前此均无任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并非怙恶之徒,上开枪枝又系市面可得购买之玩具枪,又岂能要求其等认知上开枪枝有杀伤力?

本案被告二人,应系自信所为并不足以涉及刑罚,且依其情状所生之自信,尚与社会通常观念无违,虽被告乙○○曾令甲○○签署保证书以作为卸责之准备(详警讯卷),但其并非专精法律之人,设系免于行政取缔,亦无违常。本案情节,堪认被告二人在犯罪故意之构成要件,容有欠缺。

(五)法院应参照王国其案宣判刘大蔚无罪

与上述仿真枪案相比,法院对刘大蔚的重判超出想像,打破底线。王国其案,枪口比动能虽大于1.8J/cm²,但绝大部分为2-3J/cm²,最高仅4.24J/cm²,根本不是枪支,且绝对无非法买卖枪支之故意。刘大蔚案与此极为类似,法院应参照王国其案,宣判刘大蔚无罪,以保障法律实施的统一。故再次申请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其中必须提供20支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具体数值。这些枪形物是本案关键的物证,福建司法部门应妥善保管,不得销毁,至少在重新鉴定前。


八、仿真枪的管理与司法政策

仿真枪广泛适用于小孩玩具和野战玩家,枪口比动能与真枪相差百倍,绝大多数无杀伤力。1.8J/cm²的枪支标准,打到人身只会留下红点;若以此为标准,很多玩具枪都会变真枪。少年网购仿真枪判无期,将导致大量玩具销售者、使用者涉嫌重罪。枪支恐惧症下的荒唐案件,留在历史上会成为司法笑柄。怕枪,但不要如此怕枪,草木皆兵。

鉴于中国现实的国情,我不反对加强对仿真枪的管制,但致伤力标准须大大提高。枪支的法定标准是枪口比动能≥277.54J/cm²。但退一万步,至少应纠正周永康错误的司法路线,恢复到2001年公安部公通字【2001】68号的标准,即枪口比动能≥16J/cm²,方能避免过多假枪真罪的荒唐判决和人权灾难。

许多当事人愿以涉案枪形物求取死刑,正如张海超开胸验肺,以万般无奈的方式自证清白:枪口比动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仿真枪绝对不是枪;它就是玩具。

仿真枪的威力远不如菜刀,若仿真枪以真枪定罪,那菜刀的生产、买卖、境外捎带、日常使用都应追究重罪。仿真枪的威力也远比不上弹弓、弓箭,若仿真枪以真枪定罪,那弹弓、弓箭的制作和买卖也构成重罪。

仿真枪管理,应该如管制刀具同样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即可应对。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才有必要以轻刑处罚。国外有成功的管理经验,即仿真枪须显著标明,持有主体和场所有所限制。一味全面禁绝仿真枪并以真枪入罪,不仅是懒政思维,更是漠视公民权利和自由。


综上,本案完全违背事实、法律、良知和理性,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刘大蔚的行为不符走私武器罪犯罪构成要件,主观上绝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走私行为,涉案枪形物不是枪,查扣枪形物与刘大蔚所购仿真枪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鉴定违法,影响公正审判。社会危害性极低,却判无期,天价量刑,超出想像,打破底线,违反法定的量刑原则,违反常识常理和常情。习近平主席说:“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的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少年网购仿真枪判无期就是典型案例。此案完全符合刑诉法第242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为了一位少年的清白、前途和全家幸福,也为了贵院不在历史上留下荒唐的司法笑话,请求立即再审,依法改判刘大蔚无罪。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6日第三稿



2015年9月6日曾提交申诉状,现以此申诉状为准



假装大律师

诗性法意    微信号    law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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