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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辽源市公安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紧急反映

2016-05-31 加右》》 大案刑辩

关于吉林省、辽源市公安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紧急反映

中央领导,吉林省领导:

我们是北京、山东、四川等地的执业律师,我们在办理吉林省的一些案件时,发现吉林省、辽源市公安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情节十分恶劣,情况特别紧急,故共同联名反映,希望能够引起中央领导和吉林省领导高度重视。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事主杨炳文,是吉林省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鑫基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杨炳文成立鑫基业公司时,公司需要至少两名股东,杨炳文找某某某(公开时隐其名)做公司的一名挂名股东,两人约定,全部出资由杨炳文一人出资,某某某只挂名,不承担公司收益和风险,不参加公司经营和管理。后公司发展壮大成为吉林市名列前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国家上缴利税累积超亿元。见公司发展如此之好,某某某开始向杨炳文索要挂名补偿,继而要求实际享有股权,对此过分要求,杨炳文没有答应。双方因此诉至人民法院,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某某名下的鑫基业公司股份为挂名代持,实际权利人为杨炳文。某某某不服上诉,案件现正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与此同时,某某某开始捏造事实到处恶意举报意图陷害杨炳文,其捏造了耸人听闻的所谓杨炳文有十几起违法犯罪事实,其实除一起因他人伤害杨炳文在先杨炳文防卫导致致害人受伤之外,其余的要么完全是子虚乌有,要么就与杨炳文完全无关。但是,吉林省、辽源市公安仅凭某某某的这些恶意举报,立案查处杨炳文及其公司部分职员,并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刑事拘留了杨炳文及多名公司职员。 

二、吉林省、辽源市公安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事实及证据

据悉,本案最先由吉林市公安部门对某某某的所谓控告举报(实为恶意举报意图陷害)进行立案侦查,并对杨炳文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此后,吉林省公安厅直接指定辽源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侦查本案,在辽源市公安局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至少有以下证据证明辽源市公安局并不是在依法调查办理案件,而是在利用公权非法插手民营企业经济纠纷,从中渔利。

第一,辽源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侦办此案期间,多次明示或者暗示要求杨炳文与某某某调解股权纠纷。

第二,辽源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立案,但却调查与立案事项完全无关的鑫基业公司股权纠纷民事案件中相关证人作证时是否伪证的问题,直接以刑事侦查手段插手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经济案件。

第三,辽源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以调查为名且直接威胁审理杨炳文与某某某股权纠纷案件的一审法官,直接干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股权纠纷案件的二审审判活动,企图施压人民法院违背事实改变裁判结果。

第四,辽源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讯问鑫基业公司的某位职员时,直接打通电话要该职员与案外人通话谈论公司股权事宜。

第五,辽源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讯问某位被以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的职员时,所问内容很多是与寻衅滋事犯罪完全无关的鑫基业公司股权事宜。

以上证据足以指向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并不是实事求是的依法办案,而是滥用公权谋取私利,沦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是典型的违法办案,是故意的公权滥用,是恶劣的以权谋私。 

三、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并不是在依法办案,而是在人为做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而在杨炳文等人案件的一开始,在并无证据指向是集团犯罪的情况下,吉林省公安厅就指定辽源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办理此案,这就表明,吉林省公安厅一开始就把本案定性为“集团犯罪”,然后按照“集团犯罪”的方向去办理,去收集、组织证据。在此过程中,辽源市公安局还存在以下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

1、违法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的杨炳文等人涉嫌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均发生在吉林市,所有嫌疑人的居住地也在吉林市,与这些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事件相关的所有人的居住地都在吉林市,与辽源市无任何关联。在本案中,前述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明确的与犯罪有关的所有地点,都不在辽源市。而该案不属于管辖不明确,也不属于管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且该案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的普通罪名立案抓人,也不属于“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因此,本案也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因此,辽源市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其对本案的立案管辖是非法的。吉林省公安厅的指定管辖也是非法的。

2、非法审讯

我们在与各自当事人会见时,他们大都反映被锁在辽源市公安局的审讯椅上,被侦查人员轮翻审讯45个小时到48个小时,在此期间除了上厕所之外,一直被手脚固定在审讯椅之上疲劳审讯,有的嫌疑人还遭到了侦查人员的殴打。参与审讯的多名警察从来没有任何一个人依法向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也没有告知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而且讯问的内容大量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无关,警察也没有如实记载嫌疑人的陈述,由警察所记载形成的讯问笔录内容与嫌疑人所陈述的内容相差甚远,无关事项生拉硬扯往杨炳文身上强加。

3、不依法向辩护律师告知案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等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我们辩护律师均依法向辽源市公安局告知接受委托,并提出要求了解案情。但是辽源市公安局以各种借口拒不向辩护律师告知案情。这让辩护律师有理由怀疑辽源市公安局正在进行的侦查活动有可能存在更多的违法之处。

以上反映,完全属实,并有证据支持。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已经造成恶劣影响,鑫基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多名职员遭拘留,公司运营几乎陷入停顿,几百名员工将失生计,公司正在开发的涉及上万户(四万余人)的房地产项目有搁浅的重大风险,处理不当极易引发较大规模的社会矛盾,造成当地不稳定现象。

中央关于振兴东北的这一重大决策的实施,需要当地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经济环境,需要大力发挥民营企业家的作用,如果吉林省、辽源市公安这种滥捕民营企业家、欲完全摧毁一家运营良好、业绩突出、守法经营的地方龙头企业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对整个东北的经济环境、企业信心将是非常重大的打击,只会导致资金及人才(民营企业家)的外流,对中央整个振兴东北决策的实施都是极为不利的。

特此紧急反映,希望中央领导和吉林省领导能予关注,并及时制止吉林省、辽源市公安的违反办案行为,防止冤假错案发生,防止地方经济受到公安不当办案的负面影响。


                  紧急反映人: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金星

            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袭祥栋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兴

            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

            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金滨

            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万琼

                      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假装大律师

诗性法意    微信号    law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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