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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褔兵非正常死亡案 | 律师要求查阅监控视频、复制材料遇阻

2016-07-21 加右》》 大案刑辩



要求查阅、复制颜褔兵非正常死亡案件材料函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你院正在调查的颜褔兵非正常死亡案颜褔兵亲属委托的代理律师。为保障死者近亲属对颜褔兵死亡处理活动的参与权、知情权;以及保障代理律师能够汇总全案材料、咨询医学专家后,依法提出切实、有据、充分的代理意见,现正式提出查阅、复制颜福兵死亡案件材料的要求,请你院及时提供便利,安排律师及家属查阅、复制全部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监狱罪犯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期间,监狱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监狱和死亡罪犯的近亲属”;第十四条规定“监狱或死者近亲属对检察院作出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疑义可以复议,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疑义的,可提请复核”;第二十二条规定“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无法参与罪犯死亡处理活动的,可以书面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代为参与”。根据上述规定,你院正在进行的调查工作,是颜褔兵死亡处理活动的一个环节,一个必经程序。在该调查程序中,监狱配合调查,近亲属及委托的律师参与其中。从某种意义上讲,你院所进行的调查工作以及将要作出的调查结论,相当于“准司法”程序。监狱和死者近亲属相当于两方“当事人”,你院相当于中立的“裁判”机构,待“裁判结果”(调查结论)作出后,监狱、死者近亲属如不服,各自均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复议、复核程序)。因此,你院所进行的调查程序,绝对不能“闭门造车、秘密进行”,必要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死者近亲属的意见。


为保证你院能够依法、公正、客观、及时、人道地对颜褔兵非正常死亡案件进行调查,你院听取死者近亲属一方对调查材料的意见,则尤为重要。将来用以支撑调查结论的大多数证据材料(病历、监控录像等)都是监狱一方提供,对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你院应当在作出调查结论前,听取死者近亲属一方的意见,如此才能做到客观、公正调查。听取死者近亲属意见的前提是将与颜福兵死亡有关的全案调查材料提供给颜福兵近亲属以及代理律师,给予合理的阅卷时间,然后安排时间听取意见,这也是你院调查颜福兵非正常死亡案件应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鉴于此,我们提出查阅、复制如下案件材料要求:


1、你院调取的颜褔兵死亡前王武监狱的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拍的照片和录像。根据法律规定,王武监狱应提供与颜褔兵有关的,全天候、无死角的在王武监狱十天的监控录像,如提供不全,必须由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出具证明材料,近亲属会就无监控录像事宜,向贵州省检察院、司法部监狱管理总局反映、控告。


2、你院调取的王武监狱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的与颜褔兵有关的视频资料,包括但不限于:2016年6月16日颜褔兵病重,亲属会见时的录像;6月23日从监狱医院外转抢救整个过程的录像。


3、你院调取的王武监狱对颜褔兵收押登记、入监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戒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以及全部病历(监狱医院的病历、抢救医院的病历)。


4、你院调取的王武监狱对颜褔兵死亡后的尸表、尸体拍摄的照片和录像。


5、你院开展调查工作对王武监狱收押、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颜褔兵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分别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以及对颜褔兵同监室其他罪犯分别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


6、你院调取的王武监狱登记、封存的颜褔兵的遗物。


综合以上,作为死者颜福兵近亲属以及委托的代理律师,我们有权查阅、复制颜褔兵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调查材料,有权在综合全案材料、咨询医学专家后向你院提出相应法律意见。请你院依法及时提供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便利,并充分听取死者近亲属及律师意见后,客观、公正地作出调查结论。


                    代理律师:袭祥栋、黄佳德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假装大律师

诗性法意    微信号    law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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