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被微信屏蔽
其他

不开庭,无公正 | 衡阳周氏家族案律师最后的呐喊

2016-08-01 徐昕 加右》 大案刑辩

不开庭,无公正

衡阳周氏家族案:律师再次呼吁湖南高院开庭审理

这是最后的呐喊和恳求



衡阳周氏家族案,半年多来,我们一直在要求湖南高院开庭审理。2016412日、56日,我和多位辩护律师前往湖南高院,与法官诚恳沟通,请求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本是程序正义的底线,但经我们反复要求,竟都无法保障,湖南高院李小弟法官通知不开庭审理时的那一刻,我深感绝望。开个庭,会死人吗?连庭都不敢开,何谈司法公正?

今天,公开发布我两次到湖南高院苦口婆心要求开庭的录音整理稿,请大家看看,案件争议如此巨大的衡阳周氏家族案,上诉人无罪上诉,律师无罪辩护,大量非法证据,二审提交新证据,多位律师二审参与,律师联名呼吁法院开庭,不开庭是否有损司法公正?只举一例,我的当事人周跃飞绝对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可是不开庭,能洗刷他的冤屈吗?

作为最后的呐喊和恳求,恳请湖南高院院长康为民大法官看看。二审开庭审理,天塌不下来

 

一、本案上诉人对事实、证据提出强烈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案件,开庭审理是法定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上诉人周跃飞自始至终对涉黑的指控极力否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争议极大,事关罪与非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则涉嫌程序违法。一审阶段发生的诸多指控荒唐可笑,如果二审不通过开庭予以去伪存真,那这一案件可真就成了共和国司法史上的污点:例如,指控被告人在一个尚未营业的茶楼召开家庭会议决定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指控一个1993年出生的被告人在1996年通过学开拖拉机的方式参加黑社会;指控在一次资源招标活动中,一名被告人瞪了一眼就吓得其他竞标人不敢竞标,进而实现了垄断……这些荒唐之处在一审阶段比比皆是,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完全符合二审开庭的法定事由。


二、开庭审理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


本案在侦查阶段存在大面积的惨烈的刑讯逼供,上诉人周武文手腕溃烂的照片至今让我心有余悸。而一审法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非法证据视而不见,不予启动排除程序,导致大量非法证据成为定案根据。二审中,必须通过开庭查验这些证据的合法性,才能实现权利救济、维护司法公正。


三、开庭审理是妥当处理新证据的要求


二审阶段,辩方有新证据提交。辩方在一审中提交却未被评价的证据也应算作新证据在二审中予以审查。显然,只有通过开庭审理,对这些新证据举证、质证,才能实现妥当处理。


四、开庭审理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必要条件


本案多位律师是在二审阶段才介入,如果要求律师不亲历法庭就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实在是强人所难,也是对当事人的严重不负责任和对律师职业道德的严重亵渎。《人民日报》曾刊载文章《律师的战场应在法庭》,我们极力赞成,但是如果法院连上庭的机会都不给我们,我们又要如何发挥应有的诉讼职能呢?


五、开庭审理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


当今,中央极力倡导以审判为中心的的司法改革,公开开庭审理就是它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开促公正,公正促公信。提高司法公信力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上诉人和辩护人都在热切期待二审法院能够坦荡地主持一次规范文明的开庭审理,朝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方向迈出一小步。不少老百姓都在议论,说开庭不过就是走过场,但如今连走过场的机会都不给上诉人,实在有违“审判公开”的改革大潮。


六、书面审理的固有缺陷


书面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审查程序,不是真正的司法程序,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审理”。它是一种流行于中世纪的审理方式,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直接言辞原则相背离。即便在中国古代,司法官员断案决狱也需要亲临听讼,“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然后才能判断是非曲直。古罗马也流传下“听取他方陈述”的著名法谚,司法官员要对一个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做出处置,竟然不让他公开地、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是不公正、不人道的。

书面审理无法建立审判的司法公信力。书面审理是一种秘密审理的方式,即便法官在背后通过阅卷、提审做了大量工作,也难以打消当事人、辩护人和社会公众的所有疑虑。这样产生的判决会给法院和法官本人带来许多不好的联想——如此偷偷摸摸、不敢开庭,是不是有什么暗箱操作?是不是结果早已被领导拍板决定?

书面审理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现在的情况是,上诉人对涉黑的指控拒不认罪,辩护人也都做无罪辩护,这些诉讼参加人尤其是上诉人强烈要求开庭,有意愿需要公开表达,这是他的诉讼权利,理应得到保障。如果通过书面审理,哪怕给他减刑几年,他也未必服判;通过开庭审理,他的意愿充分表达了,他也会在感受到权利被尊重的基础上重新认识案件。


七、开庭审理的天然优势


开庭审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审理,亲历听讼是审判的核心。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法官才能形成正确的、可靠的心证。应当说对于上诉案件,开庭审理和口头辩论有利于体现程序的复杂性,使人形成案件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感觉,因此对裁判结果信服。而且开庭审理给了上诉人进一步声明自己主张、宣泄不满的机会,有利于体现程序的公正性和实现为上诉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护和救济。

开庭审理也是对法官的保护。开庭审理可以让法官的艰辛工作、精心准备展现出来,大家能够看到法官的业务素质很高、主持审判活动很文明,自然会增进对审判结果的认可度,使得法官和法院免受不公正的指责和恶意的揣测。

开庭审理是查明事实真相的最好方法。查明事实真相是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愿望,只有通过开庭审理、两造对抗的方式,经过充分的质证、辩论,才能驱散假象、接近真实。在此,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其实是在协助法官完成查明事实真相的庭审任务,不是比法官一个人单打独斗、辛苦工作效率更高、结果更可靠吗?就本案来说,二审开庭并不会花费太多时间、浪费多少资源,退一步讲,相较于上诉人极有可能要丧失的自由,这点“麻烦”又算得了什么呢?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理念,所有的制度障碍都应该为保障人权让步!

律师再次呼吁湖南高院开庭审理,这是最后的呐喊和恳求,恳请湖南高院考虑。


周跃飞的辩护人:徐  昕 执笔

联署人:

周跃飞的辩护人:王  甫

  周方毅的辩护人:周  泽

  蒋荣华的辩护人:游飞翥

  周友根的辩护人:刘金滨

  曹华古的辩护人:张  磊

  周武文的辩护人:袭祥栋

  周梓奇的辩护人:王  兴

 

                              二O一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衡阳周氏家族案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律师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周跃飞、周方毅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上诉案的辩护律师。本案符合法定的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贵院已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上诉,但至今未就开庭事宜作出安排,甚至检方的阅卷工作尚未开始。作为辩护人,我们认为,有必要重申本案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理由:


    一、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本案完全符合该规定。一审判决认定相关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事实、罪名以及所依据的证据,各上诉人均持重大异议,除了“控方污点证人”谷任冬一审期间自污“涉黑”(一审判决未认定谷涉黑)外,各上诉人对于“涉黑”指控始终做无罪辩解,一审期间,数十名辩护律师对于“涉黑”罪名都进行无罪辩护。然而,一审法院罔顾事实,无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构成“涉黑”,无视当事人所做的并非无理由的无罪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有充分依据的无罪辩护意见,几乎是完全凭空强行认定所谓“周氏家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枉法判处相关被告人“涉黑”罪名。相关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均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涉黑”事实与证据提出异议(详见各人上诉状),对这些异议的审理,是本案二审最为核心的工作,这些异议是否成立,直接影响本案二审的定罪量刑,所以,本案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二、只有开庭审理才能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这一核心问题。


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问题,最核心的,是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且被作为一审定案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全然建立在非法证据基础之上,仅此一点,一审判决就应被撤销。一审庭审进行了十多天的非法证据调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大量表明本案存在极其严重的刑讯逼供的线索、证据(甚至是铁证)、公诉人举证说明又非常薄弱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试图采取捣浆糊的方式蒙混过关,对于进行了十多天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只用一句“无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内对上述被告人、同案人及证人的提讯和询问存在法律规定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径行否定辩方的排非主张,甚至,一审判决对辩方提交的大量证明刑讯逼供的证据未作任何评价,其做法使法律明文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遭到破坏,使《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被忽视——这无疑是在纵容和鼓励侦查部门非法取证。本案一审判决存在的这一严重问题,是二审审理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关键所在,而要解决这一非法证据问题,也只能通过开庭审理才能进行。


    三、依据现行刑事司法政策本案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以最高法院相关文件的颁布为风向标,本轮司法改革中,朝野共识是要完成“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作为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律人,我们深切感受且完全赞成“以庭审为中心”对于防止冤假错案、树立法院司法权威的极端重要性。而直接言辞原则是现代文明司法程序的重要原则,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权利在法庭上直接当面向决定他命运的裁判者陈诉他的辩解理由,裁判者应当也只有通过直接察言观色来决定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可信。仅凭书面文件的审查就草率的决定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的书面审理是司法陋习,我们没有理由在人类文明已经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的时候还抱持不放。


    四、二审开庭审理的现实考虑。

  

本来,对于一个完全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自然会开庭审理,我们没有必要专门联名提出这一正式法律意见,但是,我们不得不以过份之担心,提此“多余的意见”。


本案一审从2015年3月24日开庭至5月27日(中间因多名辩护律师在一审法院门口遭到有组织袭击受伤休庭一周),庭审时间相对较长,对相关事实、证据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调查,但相关上诉人对于“涉黑”事实和非法证据至今持有重大异议,而且此种异议并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建议二审开庭可不同于一审庭审程序,在一审审理的基础之上,重点审查“涉黑”部分的关键事实和非法证据,对于其他并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简化审理,对于不“涉黑”又与“涉黑”指控无关的原审被告人,也并不一定需要到庭参诉,一切以既保证程序公正,又节省司法资源为宜。


以上意见,是我们共同研究讨论的结果,我们谨此慎重提出,望贵院重视,并采纳为盼。


  周跃飞的辩护人:王  甫、徐  昕

  周方毅的辩护人:周  泽

  蒋荣华的辩护人:游飞翥

  周友根的辩护人:刘金滨

  曹华古的辩护人:张  磊

  周武文的辩护人:周立新、袭祥栋

  周梓奇的辩护人:王  兴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假装大律师

诗性法意    微信号    law311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