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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功案庭审记

2017-04-13 杨扬 诗性法意



花开功案庭审记


杨扬

 

第一天


2017年4月11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花开功涉嫌受贿一案。本着学习的目的,也感谢有这样好的机会,我和刘章师兄坐了一夜的火车,于凌晨4点30到达淮安,为的就是旁听花开功案。谨以此记录此次旁听。

 

旁听制度艰难实施

 

依法进入法庭旁听却硬生生演变为一场闹剧。在去淮安之前,我们得知到法院通知是:花开功案只要持身份证均可参加旁听。所以我们不远千里来了。早饭毕,怕庭审座位不够,我们早早去了法院,结果看到了令人不解的一幕:至少8个法警拿着盾牌挡在法庭门口,不让进入法庭。律师来了,进去了,律师助理只能留在外面。家属来了近80人,最后旁听名额只有10个。后来得知,一开始法院说不发放旁听证,持身份证均可入内旁听,后来又变为发旁听证,为保证秩序,给家属方40个旁听名额,但是到最后的最后,法庭发放10个旁听证给家属。原来是法庭之内的座位早已经被检察院、法院、政法委的人坐满了。3排5列旁听席,红色占字的位置都被检察院、政法委的人员坐满,目的是不让当事人家属、社会人员进入旁听,法院在怕什么?

 




 

或许法院真的有他们的“苦衷”,但是为什么不能向社会、向家属说明为何所苦?法院应当是在极力维护这场庭审的秩序吧,也有所妥协,但是也是律师力争的结果:得知我们是法科生,专门来学习,放我们进入法庭旁听。其余未能进入现场旁听是家属和其他人员在一楼大法庭观看直播。第一天音像设备不是很清楚,直播旁听形同虚设,第二天法院也做了改进,直播效果有所改善。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庭审开始,回避事宜。花开功申请了本法庭中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公诉人回避,原因是淮安市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制造冤案,人民法院不可能做出公正判决。法庭休庭5分钟请示院长,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结果申请回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回避。庭审继续。

 

起诉书指控:花开功自2006年到2015年期间有10起受贿共收受57.1万元。先不去看本案到底如何,只是看到这几个数字,就实在觉得检察院工作劳累,必定是千辛万苦“查清”这些受贿事实的。看多了现在时局下的官员,即使小小科长贪污受贿的数额就远远超过于此。更何况一个担任过淮安市清河区委常委、清河区政府副区长,后又担任淮阴卫校校长、淮阴卫校新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官员,近10年时间,如若真要贪要受贿,57.1万的数字也未免太小儿科,况且一笔一笔还是由几万甚至几千积累成的。

 

鉴于当事人否认起诉书指控,并认为在讯问过程中存在非法情况,所以法庭开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先由花开功提供非法证据线索:什么时间地点人员对其如何非法取证。再由辩护人针对此发问花开功,刘金滨律师把握细节,刘玲律师按阶段提问,互相补充。公诉人无发问,但是对此做回应,始终坚持讯问合法有效。

 

上午11点50休庭。下午1点开庭。旁听席没有坐满仍然不让家属进入旁听。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人针对非法证据排除提供证据和线索:

 

刘金滨律师首先重申调取花开功在双规期间的点同步录音录像,花开功案相关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检察院未提供完全的花开功的讯问录音录像。其次,在现有的录音录像中,发现众多重大的非法取证的情节并一一说明:①录像不完整:每段录像均没有花开功进入审讯室和离开审讯室的片段。②有诱供、指供、逼供和欺骗、辱骂花开功的情况:问题当中包含答案,以妻子儿子作威胁,不承认罪行就要重判等。③录像与笔录对应不上:录像中谈到的问题笔录没有记载,以及笔录中出现录像中没有的内容。④录像有突然空缺的情况。⑤笔录中出现“姚老板”批示此案件,“姚老板”为何人?最后,在上述种种问题中,当庭播放录像,以供查实。

 

公诉人回应:录像不完整系技术原因和讯问惯例;辩方认为诱供、指供、逼供的情形实则是侦查人员讯问的常用手段;笔录中多出的问题系讯问笔录格式,一般是要问过后记录,但是也存在忘记问但是不忘记录的情况,形成了录像与笔录不对应;录像空缺时间记录系笔误。总之,对于花开功的讯问是依法进行,合情合法的。

 

为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辩方申请此案参与的侦查人员出庭,庭前会议时,控辩审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本案5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在侦查人员对于花开功的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做说明时,对于检察院对花开功的传唤和刑事拘留决定均在1月16日做出,谁先谁后的问题;以及花开功在纪委期间侦查人员去过几次纪委讯问,以什么手续前去讯问的问题等;此侦查人员总是逃避回答或者是说与本案无关、记不清楚之类的话,庭审并未实质性进展。

 

当第一个侦查人员出庭完毕,控方见形势不妙,处于被动状态,临时告知法庭仅有一个侦查人员出庭,刘金滨律师坚决主张其他侦查人员,至少承办人要出庭说明情况。至此,控方的临时变卦,辩方的始终坚持,让法院两头为难。

 

无奈之下,庭审不到5点,审判长宣布今日庭审到此结束。

 

庭后辩论,毫无意义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已经离席,却发生了师兄和我“不知法律规定”的事情。师兄刘章虽是带着手机进入法庭,但是是经过法院的严格安检进去的,且进去后一直让手机保持关机状态,知道庭审结束了,不可能再因手机问题发生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所以掏出手机。手机刚刚拿出来,还未开机,就被一个不明身份,侧面了解为淮安法院某刑庭庭长的人看到,扬言师兄扰乱法庭秩序,说着就要夺过手机检查。师兄据理力争,问其身份,让其明法律规定,哪一条规定不让带手机进入法庭?对方说不出法律依据,我方也不作妥协,相持之下,双方争执几乎升级到法庭方与律师方的针锋相对。对方虽然没有道理没有法律支撑,仍然气势十足,最后还是检查了手机,录音录像什么都没有。

 

只是一场庭审而已,我们仅是去旁听而已,我们遵守法庭秩序,但是我们不能随意任人欺负。法庭是说法的地方,却总做着不符合法律的事情。

 

第二天

 

旁听仍然是个问题。进入法庭审核更加严格,公检法机关占座的人明显比昨天来的少多了,座位稀稀拉拉空着,却仍然不让其余旁听人员进入。有旁听证却没有来旁听的人是不是也认为花开功是冤枉的?看着自己的同事在赤裸裸制造冤案难以听下去?

 

继续排非,庭审结束

 

经过昨天一晚的协商,今日正常开庭。昨天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四位侦查人员有2名出庭,昨天和今天的侦查人员出庭能看出不一样来。昨天的侦查人员在辩方的问题之下,明显呈现出慌乱、紧张的心情,并且出庭说明情况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今天侦查人员出庭,第一位检察官能够流利地、熟练地回答出来审判长的问题中,看似是道出真相,但不免是在“配合”。到辩方就某些问题需要其作出说明时,明显是回避,拒绝的态度。我不能揣测拒绝、回避的原因是什么,但是我知道是事实就能够说清道明,回答问题的态度转变明显,所有旁听人员应该都能感觉话是真是假?

 

今天出庭的第二位侦检察官是淮安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出庭表现很不错,每个问题详细记录,认真思考,然后作答。刘玲律师也对此向检察官、法庭表示了感谢很多问题的说明都有助于法庭查清讯问是否非法。

 

两位侦查人员出庭完毕,上午的庭审也结束了。12:15休庭。13:15开庭。继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控方提交其他证据:花开功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片段,以证实对花开功的讯问的合法性。最后花开功、辩方、控方对两天的庭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总结性发表意见。虽然庭审只处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但是控辩双方都在积极发表意见和反驳对方意见,我们也见识到了不到辩论阶段的辩论。

 

花开功本人的辩护。几次声泪俱下,情绪激动。实在被冤枉的人才会有真情实感的表露,说到自己在威胁之下承认犯罪后现在感到羞愧,说到自己的妻儿被威胁而哽咽流泪。抛开职务,花开功也仅仅是一名老百姓,一名老师而已。平白受此蒙冤,家庭巨变,现在只求真相而已。

 

庭后思索,深入学习

 

庭审完毕了,但是思索的问题却很多:

 

1、侦查人员出庭的性质如何到底只是依法出庭说明情况还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坚持侦查人员出庭只是对嫌疑人在侦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而辩方坚持认为应当适用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我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这是法院观点的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这是辩方主张的法律依据。

 

双方提出不同的观点,分别有不同的法律依据,但是到底应当依照哪一个法律规定进行,需要进一步分析。法院依据是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辩方依据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法律制定的时间:前者为新法,后者为旧法;根据法律内容来看:前者为一般法,后者为特别法。根据法律制定机构来看:两部法律为同位法。综上,根据《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法律效力不能理所应当适用司法解释。

 

谈论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侦查人员出庭后的身份影响了其权利义务。本案中,审判长一直强调是出庭说明情况,几乎不准对侦查人员发问,而是将问题汇总交由审判长代问,这样会影响事实细节的说明和陈述。

 

2、律师之间的相互配合。旁听过几个刑事案件的庭审,其中共同规律是:一个嫌疑人肯定有两名律师为其辩护,如果是共同犯罪,那辩护席上肯定就是庞大的辩护团。每次庭审的效果和最后的判决结果表明,律师之间的相互合作,互为补充对于事实真相的揭露,对于当事人的辩护有着巨大的不可磨灭的贡献。仅谈论本案,两名辩护律师,刘金滨律师和刘玲律师,一男一女,首先印证了“男女搭配,干活不累”的俗语。而且两位律师风格各有千秋,所谓一张一弛,恰到好处。辩论分工明确,刘玲律师的细节分析和刘金滨律师的全局掌控都让这场庭审精彩万分。如果单看律师的个人发挥,也是让旁听者深感痛快。刘金滨律师,法庭之上,时刻尊重法庭,庭上应变能力十足,遇到问题,随时主动积极与法庭协商,寻求更好的方式将真相呈现,但是在有原则有底线的问题上不退步不妥协。刘玲律师,首先我作为一名女生,对所有的女性刑辩律师都保有更深的崇敬和赞美之情,对刘玲律师的辩护更是赞叹不已。庭上辩护气势十足,语气铿锵有力,态度温和却不失立场。

 

3、审理的目的是什么?我在想,法院、检察院、辩护人三方的庭上对峙,以及我们不远千里跑去旁听的目的何在?检察院就是想治花开功于罪吗?辩护人只是为花开功辩护而已吗?法院和我们只是听听而已吗?不是的,也不应当是这样的。我们众人在法庭里,都是为了一个目的:真相。即使检察院侦查很长时间,但是真相也并没有掌握完整;辩护人通过为花开功辩护,让法庭更好发现真相;而法庭发现、发觉与真相有关的任何事实、证据、线索都不应该放弃。突然觉得我说的话太理想化了,但是这不正是我们应当追求的吗?

 

淮安本是好地,尤其是在春天这个季节,我本以为我会看到美景,遇到好人,旁听一场公正的审判,结果还是不尽如意,如今的司法制度想要改善需要逆众流而上,力量单薄只会被埋没。还是期待本案后续程序尽快进行,法院能够公正裁判。都说“梦想还是要又有的,万一实现了呢。”但这对于花开功来说,梦醒时刻,天地已巨变。              

                

                                   2017年4月13日



诗性法意

微信号:law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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