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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受害人的诈骗案|成都郑尚元案庭审记

2017-05-13 肖哲 大案刑辩



没有受害人的诈骗案|成都郑尚元案庭审记 


肖哲

 

2017511日下午,郑尚元涉嫌诈骗案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尚元的辩护人为著名刑辩律师王万琼和徐昕。开庭前一天主审法官主持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就证人出庭、举证方式等问题达成共识,庭审控辩均说理,辩方两位律师配合完美,公诉人客观公正。


本案指控非常简单,郑尚元一人签订租赁土地协议,政府修路占了他租的土地。政府补偿50多万后,郑尚元认为补偿不够,在租地协议上增加、虚构两人签名,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140多万。


辩护人认为郑尚元不构成诈骗犯罪。郑尚元没有诈骗故意和诈骗行为,合伙客观存在;租地协议上添名拆迁办明知甚至一手安排;拆迁补偿以地面附着物为依据,与合伙人人数无关;拆迁办两次补偿系对郑尚元等被拆迁土地的整体补偿,且补偿仍然过低。




控辩审三方


公诉人是一位中年男检察官,庭前会议对辩护人针对庭审举证、证人出庭事项均表示同意和支持。我以往参与的庭审,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要求都会反对,本案公诉人追求案件事实,客观公正。辩方提交两份录音作为新证据,提到录音内容:“纪委、开发区(用地单位)、检察院、经侦,把我们喊到纪委去开了个协调会”。检察官马上问郑尚元和辩护人是否知道检察院是谁去的?问郑尚元是否见到过出庭的两位检察官?想说明本案公诉人没有、也不会去开什么会,干预个案。庭审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的几个观点被辩护人有力反驳。徐昕律师两次称“尊敬的检察官”,肯定公诉人认可本案关键事实,客观公正。庭审结束,检察官的车路过法院门口,看到两位律师、助理和家属等,检察官下车与徐昕律师握手,邀请他有机会去检察院讲课。


两位法官、一名人民陪审员审理本案。审判长是一位中年男法官,很温和,对控辩双方都很尊重,询问郑尚元很客气,主持庭审很灵活自如,控场能力很强。庭前会议上除了听取郑尚元对起诉书指控的意见外,也听取了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意见。开庭时宣读了本庭审判的一些事项,说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干预。法官不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案件,并公布了一个举报监督电话。庭审中,审判长多次询问被告人的意见,也从未打断辩护人发言,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法庭也充分保障旁听权,旁听者有检察、经侦、律师、民众等。


庭前发生小插曲。两位律师各带一名助理,法官不允许助理坐在辩护席,两位辩护人争取,双方发生争议。审判长到庭后合议、请示领导。徐昕律师拿着两高三部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给法官看过后,审判长允许助理坐辩护席,顺利开庭。




案件事实,简单清晰


案件事实简单,公诉人简单讯问郑尚元。王万琼律师从发问涉及本案案发、事实和程序,非常细致,可见准备非常之充分。徐昕律师补充王万琼律师发问,突出重点。


本案案发系纪委、检察院查相关政府人员职务犯罪,认为郑尚元拆迁补偿案有问题,查到郑尚元。郑尚元首次笔录在检察院形成,他当庭表示在检察院一天一夜,纪委和反贪局的人对他又打又踢,还威胁说,“冤枉你就冤枉你,能怎么样”。他一天一夜多没有睡觉,后送看守所体检时血压达到190多。


郑尚元2012年从几个行政村共租地102亩,与张某、郑某三人合伙经营该块土地,修大棚、种花草树木、养鸡、养猪等,共投资六、七百万。三人本来要成立公司,后因拆迁搁置。政府没有补偿就先占地修路,郑尚元三人损失超过三百多万。拆迁办第一次补偿郑尚元50多万,三人均认为补偿不够,便信访、找拆迁办维权。按拆迁办的意思,张某、郑某在租地协议上补签字。拆迁办第二次以张某、郑某名义共补偿140多万。张某、郑某后将补偿款全部打入郑尚元账户,继续投资生产经营。


质证非常细致,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公诉人均一项一项出示,辩护人都详细质证。事实真相往往难以还原,法律真相也只能依靠现有证据来判断。证据是否有证据能力?证明什么?能否证明?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这些均是综合判断一个案件法律真相或者法律事实的依据。


租地协议质证。七份租赁土地协议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控方以此指控郑尚元虚构合伙、补签名,以此诈骗,辩方对此进行了详细质证。徐昕律师提出,关键证据租地协议恰恰证明郑尚元没有犯罪。因为拆迁办明知补签名,不存在被欺骗的可能。

1、补签名的租地协议和先前提交的租地协议,都保管在郑尚元拆迁档案中,拆迁办审查了几个月之后给予了第二次补偿。


2、拆迁办进行补偿时,必须对被征地拆迁土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拆迁案卷很少,七份协议都存在于一个档案中,手写签名非常明显,很容易看出来。


4、郑尚元等三人因第一次补偿太少,上访维权、协商,拆迁办对郑尚元的情况更是非常清楚。这种情况下,假设拆迁办不知道协议增加名字,第二次补偿也要补三个人,为何第二次补偿只补给两个人?说明拆迁办明知协议添名,也根本没有陷入错误认识,郑尚元不可能诈骗。公诉人也认可拆迁办的人知道租地协议添名的事实。


辩方三证人出庭,均说明郑尚元等三人有合伙事实,张某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公诉人认可三人合伙,只询问了第一名证人,其他两名没有询问。法官均询问了三位证人,确认了郑尚元等三人合伙,被拆迁土地上有大量附着物。


辩方提交新证据,郑尚元等三人合伙协议、张某签名的出货单、银行抵押贷款清单,证明三人确有合伙,且张某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提交2份录音证据,证明本案有纪委主导,且拆迁办认为自己根本不没有别骗,也没想到郑尚元会因拆迁补偿涉嫌犯罪。

 


释法说理,无罪辩护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1、本案是一起内外勾结,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140余万的案件。公诉人审查本案的过程中也发现问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线索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2、本案整个拆迁按照双流县2009年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政府按照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第一次补偿54万余元,按该文件已经补偿到位,郑尚元也签了协议。3、在补偿标准过低的情况下,郑尚元找政府相关人员,指示下面双方伪造,或指示郑尚元在租地协议上添名,以此为由进行第二次拆迁补偿。合伙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外部。郑尚元内外勾结,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犯罪。


徐昕律师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郑尚元无罪的理由非常充分,重点突破,推倒公诉人的起诉逻辑。

1、政府及拆迁办都明知甚至安排两个合伙人“添名”,以此进行第二次补偿;二次补偿仅以张某、郑某名义进行,系因拆迁办明知以郑尚元名义已补偿一次,“添名”只是变通做法,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表》由拆迁办全权安排办理,郑尚元等人毫无选择权。


2、合伙真实存在,公诉人也予以认可。只要三人确实合伙,真实的合伙人在协议上增名并不犯法,更不犯罪。且增加履行协议义务的人,对协议另一方来说有益无弊。郑尚元没有虚构、隐瞒。


3、“虚构合伙人人数,骗取了拆迁款”的起诉逻辑完全错误。从法律和事实层面来看,郑尚元等所获补偿完全是弥补地上附着物的损失,不以人数为依据,拆迁办既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多支付拆迁补偿款。


4、本案并无受害人,且拆迁办对郑尚元等人的补偿仍然过低。郑尚元等三人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徐昕律师推导拆迁办安排另外两合伙人在《投资受损情况》上签字,其中有一点很有意思。两合伙人的签字按印在右上角,但依据常理分析,签字按印一般都会在右下角或下面,只有都签满了,才会找其它地方签字按印。所以本案中才会在右上角出现另两位合伙人的签字按印,显然是拆迁办让他俩签的。另结合其它证人证言也证实该点。刑辩律师一个非常重要的素质就是要细心。签字按印虽是小问题,却能反映拆迁办是否明知,能否被骗并陷入错误认识。这也正是本案罪与非罪的核心之一。


王万琼律师先回应公诉人关于郑尚元“内外勾结”的公诉意见,后从犯罪构成的角度重点辩护,并指出本案程序的重大问题,与徐昕律师的辩护紧密衔接,相互补充。

1、控方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郑尚元与谁共同贪污、相互勾结。公诉人的意见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违反检察官法律监督职责和保障人权责任。


2、郑尚元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强拆进行在先,郑尚元没有选择空间,只能配合先接受54万补偿,争取拆迁补偿是郑尚元等人的权利。郑尚元配合政府,是化解矛盾、识大体的表现,不是诈骗。


3、合伙协议真实存在,郑尚元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4、拆迁补偿是个仪价的过程,全国有很多征地拆迁纠纷案,都是协商谈判而来。如果补偿真的存在问题,政府有自己的救济途径。但本案中,政府不认为多补偿了郑尚元,也没有受害,反而是最大赢家。


5、本案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公安先讯问郑尚元后受案登记,王律师申请法院调取第一次讯问郑尚元的同步录音录像;本案案件来源有问题,并不是所谓的受害人政府受害报案才立案。而是纪委、反贪局查官员职务犯罪,查到郑尚元。郑尚元没有诈骗行为,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拆迁补偿款不是诈骗的结果,是协商的结果。公诉人坚持指控,不仅是否定郑尚元的个人行为,更是否定了当前激烈的土地纷争中被广泛采用的协商模式。


第二轮公诉人答辩:

1、本案是一起内外勾结骗取征地补偿款的案件,受害人是国家。


2、检察官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追诉。拆迁办在地面附着物已经拆迁的情况下,如何核实的地面附着物?


3、认可拆迁办的有关人员明知协议添名,但郑尚元手段的非法性,反映目的非法性。添名违法,改变基本事实,以此获取更多拆迁补偿款就是诈骗。


王万琼律师反驳:国家非常宽泛,且没有受害,实质政府是最大赢家。2009年的赔偿标准至今快10年,明显偏低,如果以此标准补偿,对被拆迁人明显不公平。拆迁谈判是个可议价的过程,实践中,包括本案的第一次补偿也不是以2009年的标准为依据,拆迁款的多少是双方谈判而来。至于内外勾结,更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徐昕律师对公诉人的反驳,可以说是一堂法学课。

1、国家不是本案的受害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国家是一个抽象概念,国家的认识是什么?如何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2、手段非法,结果犯罪不能成立。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私法调整。所谓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外部,一般是关于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是履行义务时,合伙内部如何分担的约定。争取拆迁补偿是权利,是合伙企业整体的权利,也是合伙三人每一个人的权利,不是债务承担,不是履行义务,不存在合伙内部不对抗外部的问题。合伙人之间如果推举了负责人,可以负责人的名义对外经营。没有推举负责人,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本案三人没有明确推举合伙人,郑尚元主要负责,张某也对外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则拆迁补偿可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并不禁止。


3、现场虽然拆了,但有照片、《投资受损情况表》、出庭证人的证言、拆迁办的《拆迁补偿表》,这些证据均能证明被占用土地上存在大量附着物,且修路还要继续占用的土地上仍然有大量附着物。本案需要鉴定的是拆迁补偿的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和损失,并不是被占用土地的面积。


王万琼律师是徐昕律师的博士生,是陈满案的申诉代理人和再审辩护人,实践经验丰富,能敏锐指出控方问题所在,并有力回击,逻辑清晰,辩护深入浅出,人民陪审员、旁听民众均能听懂她的辩护。徐昕律师娓娓道来,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细致分析法理、逻辑,辩护像是一堂法学课。两位律师配合默契,辩论精彩。




张颖律师旁听了整个庭审,她认为:通过庭审,很明显能判断本案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一个无罪案件,公诉人认可辩护人的核心观点也恰好证实本案难以成立。郑尚元没有最后陈述,我想起他法庭辩论最后说的话:“我租地是事实,合伙是事实,投资是事实,政府拆迁是事实,我没有犯罪。”

 

此案之前,师父徐昕在四川做了两个案件,陶红勇案和李梅案,陶红勇羁押5年,二审开庭后不久即取保出来,至今未判,四川高院也许犹豫在罪与非罪之间,所以迟迟未判。李梅案是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典型案例。李梅因涉嫌伪证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师父徐昕和曾维昶律师介入,顺利会见,采取进攻式辩护,一个多月后,李梅即被取保候审,最后公安撤案。此案开庭后,师父说:“今年的无罪案件,就指望四川了。”四川法治环境尚好,本案庭审也有所体现。期待本案审理,正如审判长开庭时所言: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案件;独立审判,不受干预。



大案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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