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封旺:论职务犯罪案件中刑辩律师的处境

2017-06-12 封旺 大案刑辩


论职务犯罪案件中刑辩律师的处境


封旺


根据一般的司法原则,刑事案件的审判是辩护人和公诉人之间的对抗,游戏规则是证据规则。控方构建证据体系证明犯罪事实,辩方以拆除之为己任。


现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辩护人的对手不单单是公诉人,对抗的规则也不单单是证据规则。因为从一开始,案件就不单单是由检察院办理的,也不仅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的。在中国的政治格局下,职务犯罪行为,首先是违纪行为。共产党员要以严于法律的标准要求自己,因此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被套进两套行为规范之中——党纪和国法。当其行为涉嫌犯罪之时,便面临着党内和司法两套不同的处理程序。


就现在来看,这两部分系统都存在问题。


行为违法的后果是惩罚,司法权就是惩罚的权利,是一种公权,而公权的行使必须要有一定制约,这是法治的逻辑。对权力的制约,本质上是要给权力的错误行使配置相应的不利后果。从法理上讲,一项完整的规范包括三部分:前提、行为模式和后果。如果一项规范没有规定后果,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刑事司法领域,还有很多只规定行为而不规定结果的条款。


党内法规,不属于法律,但党组织处罚党员本质上也是在行使一种公权,同样应当遵循上述的逻辑——公权要有制约,体现为不利后果。任何一个社会,要奉行规则之治而非个人之治,都要遵循这个逻辑。如此,社会才是一个讲道理的社会,组织才是一个讲道理的组织。以此为镜,反照现实,会发现严重问题。职务犯罪中,纪委办案刑讯逼供现象严重存在是不容否认的现实。党员干部犯罪,前置程序是党内调查程序(双规),党内程序没有一套严密的规则,没有完整的制约机制,而刑事司法程序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是否能够适用于党内调查程序是个问题,另一方面,从政治角度考虑,哪里的公检法敢对抗党呢?


规范设置是标,权力设置是本。


党员干部犯罪,党内程序缺乏权力制约,法律难以干预,但党内程序毕竟还是司法程序的上游程序,因此上游存在的问题,也必然污染到下游。杜宇平案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根据他的当庭供述,在双规期间,他遭受严重的刑讯逼供,纪委得到精心设计的口供后,案件移交司法处理。如此一来,检察院不用自己动手了。庭上,杜宇平痛斥纪委刑讯,声泪俱下。而审判长却只关心检察院有没有打人。检察院当然没有打,也轮不到它打。当然,法院也并非对纪委的手段一无所知,只不过不可能做什么罢了,说到底,还是权力设置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这类案件中,与辩护人对抗的力量,远不只是公诉人。我们讲控审平衡,早就应该是一个被淘汰的概念了。因为法庭上远不止控审两股力量,案件的结果,也远不止受到法庭中力量的影响。


因此,在现在的环境下,要达到真正的平衡,律师方面的力量——不仅仅是法律框架内的力量——就要大大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辩护的概念也早已过时,有必要提出“广义的刑事辩护”的概念。当然,这时候辩护将不仅仅是一场辩护,而是一场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双方的力量是强化的、范围是大大扩展的(不仅仅是法庭)、甚至主体也是更加多元的(除了律师,还应当包括被告人及其家属)。但辩护人的最终目的是一成不变的,即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这个时候,问题就在于:律师,什么是你的力量?这个问题,每个刑辩律师都应当时时扪心自问。这是一个将久久思索的问题,答案需慢慢探索和积累,不能一时写就。


当然,这种轰轰烈烈的辩护毕竟超出了司法体系的范畴,只能说是当下中国特殊状况决定的,或许也可以叫“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辩护”,从依法治国的长远大计来看,将刑事辩护、刑事指控收归的刑事司法的范畴内来才是正常的,肉食者谋之。不过难怪西方很多领导人是律师出身,一个小案件总是紧密连接着大问题。


有感而记。

                                                                                                                                            2017.6.3


大案刑辩


投稿邮箱:lovelaw311@163.com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肖哲:毕业》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