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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冷冻的正当防卫 | 丁汉忠抗拆致死案重审宣判 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2017-08-11 大案刑辩

法院认为,丁汉忠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施工人员对引发该案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对丁汉忠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

8月10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经重审后宣判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丁汉忠限制减刑。图自视觉中国


记者:单玉晓

来源:财新网 2017-8-10

原题:丁汉忠抗拆致死案重审宣判 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死刑立即执行改判限制减刑的死缓,山东潍坊农民丁汉忠抗拆致死案重审落槌。8月10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经重审后宣判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丁汉忠限制减刑。而在去年5月,山东省高级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潍坊中院对丁汉忠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发回重审。

今年56岁的丁汉忠是山东潍坊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农民,其居住的房屋存在权属争议。2013年,该房屋被列入“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范围。因补偿协议未谈妥,丁家一直没有搬迁。同年9月,数名拆迁人员试图强制拆除丁汉忠居住的房屋,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中,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致两名拆迁人员黄中太、黄国厚死亡。

2014年1月16日,山东省潍坊市检察院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7月28日,潍坊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汉忠死刑立即执行。但控辩双方就丁汉忠伤人致死的过程一直存在分歧,丁汉忠坚称自己为正当防卫。

一审判决书称,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场和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为救护伤者,多人上前阻止丁汉忠继续伤害黄中太,其中拆迁人员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头部。丁汉忠随即又持另一镰刀上前追砍周围拆迁人员,砍伤另一名拆迁人员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

但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先砍后铲”完全错误,事实上是丁汉忠先被黄国厚打伤头部,已是头破血流,生命危在旦夕;儿子丁超又被拖出院外生死未卜。紧急情况下,出于防卫本能,顺手抄起棍棒物对院内正在行凶的黄中太、黄国厚等人挥舞,丁汉忠事后才知道手持物是镰刀。“一审鉴定镰刀无丁汉忠指纹,但判决书又认定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证据与事实认定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律师称,丁汉忠的家园遭遇不明身份人员暴力破坏,他奋起反抗致两名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死亡,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无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种后果,丁汉忠都不应负法律责任。

丁汉忠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8月,在丁汉忠上诉近一年后,山东省高级法院开庭二审此案,2016年5月6日,山东省高级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丁汉忠称,被害人纠集多人非法拆除房屋,对其进行殴打,丁汉忠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头部受伤的情况下进行还击,也没看清所使用的工具,属于正当防卫。丁汉忠的辩护人张维玉、燕薪提出,涉案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及拆迁违法,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及故意毁坏财物,丁汉忠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潍坊中院在判决书中回应称,施工人员的行为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物的嫌疑。丁汉忠和黄中太发生语言冲突时,丁汉忠持镰刀砍击黄中太,此黄中太失去反抗能力后继续加害黄中太,时刘文持铁锨阻止手持凶器的丁汉忠并把丁汉忠头部打伤,黄国厚等其施工人员阻止丁汉忠继续行凶时,丁汉忠又持另一把镰刀砍击赤手的黄国厚身体要害部位。潍坊中院根据证人证言及丁汉忠的供述认定,丁汉忠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此外,辩护人提出丁汉忠构成自首。潍坊中院认为,公安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丁汉忠称被人打伤但没有陈述自己犯罪行为,没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庭审中亦不认罪,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潍坊中院认为,丁汉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潍坊市检察院指控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丁汉忠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施工人员对引发该案负有一定责任,固依法对被告人丁汉忠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

死缓限制减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对犯严重危及社会的暴力性犯罪分子的减刑予以限制,延长其实际执行的刑期,缩小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在严厉性上的差距,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纠正中国刑罚体系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问题。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死缓限制减规定。根据修改后的《刑法》,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死缓限制减刑还不得假释。

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后,对前述几类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除重大立功外,不能少于25年,加上必须有的两年死缓考验期间以及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开始羁押到作出裁判一般一年以上的时间,司法实践中,被判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羁押的时间至少28年,有的可能达到30年左右。

重审宣判后,丁汉忠的辩护律师张维玉、燕薪向财新记者表示,法院未当庭询问丁汉忠是否上诉,律师将和丁汉忠协商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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