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君专栏】辩冤白谤
在O.J.辛普森一案中慷概陈词的德肖维茨
撰文 孙渝 律师
题述四个字,是明朝御史吕坤所言,他将其奉为“第一天理”,个中语境,未及考证,我猜想他不是说给律师听的,因为那个时代根本没有律师职业。有趣的是,当我们穿越时空,将此话放在当今刑辩律师身上,竟无半点附会之虞,可见所谓“精神遗产”,有时候纯属机缘巧合,只要能够对号入座,便可以古为今用。
广义而言,辩冤白谤之于检察官或法官,也不失为“第一天理”。盖任一案件的起诉或有罪判决,必先挤掉水分,排除合理怀疑,这个过程,其实就是辩冤白谤,更通俗地说,就是去伪存真,让“诉”和“判” 都无懈可击。
然而,就本分来说,能够与辩冤白谤天然契合的族群,只有刑辩律师。辩冤与白谤,既是他们与生俱来的职责,也是他们殚精竭虑的目标,更是他们灵魂深处的渴望,这种职责、目标和渴望深刻地影响了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以至于在常人看来,他们的言行会显得偏激和执拗。
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作者德肖维茨这样写道:
“辩护人对当事人负有神圣的职责。他知道,在履行这一职责时,这个世界上除了当事人以外,对其他人一概六亲不认。尽一切努力拯救当事人——不惜一切风险和代价,哪怕这些代价由其他人甚至他自己承担——这是他无可争议的最高职责。他千万不能考虑可能给他人带来的警示、痛苦、折磨和毁灭。如果有必要,他会将自己的爱国义务与辩护人义务分离开来,然后抛到九霄云外,完全将后果置之度外。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他可以让自己的国家陷于困乱,哪怕自己的命运面临不幸。”
呵呵,“不惜一切风险和代价”,又或,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无所不用其极,这样的想法和做法,无论是在职业伦理层面,还是在法律及规则层面,都不意味着可以豁免一切责任,也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关于这一点,德氏自己也另有说词:“律师不能披露当事人过去的罪行,但如果当事人告诉他将要实施新的犯罪,律师可以报警。”可见“当事人的利益至上”,理当如此,却并非没有例外。
如此看来,所谓“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首先应当是刑辩律师所持的价值观,其次也应当是刑辩律师行为的秉承,惟其极限,却受制于法度与行规。这种法度与行规,貌似与职业伦理相悖,其实是对职业伦理的一种强制矫正,久而久之,必也成为职业伦理的一部分。
作为一种价值观,循名责实,无非是将辩冤白谤视为己任,并因此有使命感、正义感,理直气壮地为“坏人”辩护,尤其在一些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辩护中,不会屈从于旁人的点拨,将“天理”束之高阁而惧于发声。
有人会说,并非每一个案子都有冤可辩,有谤可白,如此,你的“天理”将何以寄放?你的价值观又何以依托?对于这样的抬杠,我们不妨抱以会心的一笑,盖价值观的价值,乃在于它没有“实用价值”时,仍彰显出一种“价值取向”,一如有人倡导“为来世积德”,试问有人见过“来世”么?如果没有“来世”,则积德何用?由此不难看出,一种价值观,未必都以实用主义为本源,刑辩律师区别于其他族群,乃在于这四个字如灵魂附体,他们注定为此而生,也可能为此而死,尽管有时候,辩冤白谤仅仅表现为程序正义的一部分,但如果缺失了这样一种姿态,实体正义便会大打折扣。
如果就此说,辩冤白谤仅仅是一种情怀,又或一句口号,那又大错特错了。任何一种价值观,必先浸透于骨髓,而后见诸于言行。霍姆斯说:灵魂的欲望就是命运的先知,在某种意义上,一个人想要的就是他能得到的。刑辩律师怀揣辩冤白谤的梦想,必也能成就这种梦想,贯通二者的桥梁,是职业精神和专业技能。就职业精神言,刑辩律师应该是锱铢必较的质疑者,是“站在另一边”的思考者,是探索真相的挖掘者,是冤假错案的终结者,这既是他们的使命,也是他们的宿命,非如此,不足以成为辩护人;就专业技能言,刑辩律师应当精通刑典,谙熟程序,擅长甄别是非,区分罪错,懂论辩之道,善破解之工,在看似庄严缜密的诉词里,找出个中疵瑕,引以为缪,非如此,不足以运送正义。
在过往三十多年里,我参与过至少数百起刑案的辩护,深感这叫做“辩冤白谤”的东西,既是一种做事的态度,又是一种做事的方法,它总能让自己在貌似无懈可击的指控中,得享“柳暗花明又一村”的乐趣。我每告诫自己,即使面对钢筋水泥一般的控方证据,也要找到其中的漏洞,挖掘出有价值的素材。心里这样想了,做事便极为苛严,像看情书一样阅读卷宗,里面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可能据为一篇辩词的发端,进而引申出信誓旦旦的说法。前些年我为涉嫌诈骗罪的重庆某律师辩护,面对控方精心准备的证据材料,初看觉得不无道理,复看觉得似有偏差,再看则疑窦渐生,目光最终锁定在两个细节上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赴京“找关系”的行为;二是被害人安排“赃款”用途的信件,遂据此事实及书证,攻击所谓的“虚构”和“非法占有目的”,历经两年多的博弈,终致被告人获得无罪判决。
我三十余年的刑辩经历与感悟,是很少表为经验的,近些年有效辩护率明显提升,经我辩护而无罪获释的有公务员、医生、律师、商人和普通市民,罪涉故意杀人、贪污、受贿、诈骗等,成功辩护的原因,我自己也在总结和思考。敢辩与善辩,固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然如何穷尽可能,顺势而为,又如何忠人之事,视彼犹亲,更皆割舍口舌之快,为当事人谋求实惠,凡此种种,其实大有学问,远非堂皇其辞,鼓噪法庭那么轻松。
本质上讲,所谓刑辩,是行“说服”之辩,雄辩的目的不是要打倒对手,而是让法官信服。一个讨人喜欢的律师可以通过目光接触或者一个微笑,取得比一个具有摩擦性格的律师更伟大的成就(约翰•菲利普语)。进而言之,能够在枯燥、生冷的卷宗材料中,归纳出一个可资宽宥的故事,让法官感觉到它、理解它、接受它,这就是辩护。忽略了这个道理,所谓的“辩冤白谤”,终不过是辩护人自画自说的表演,徒劳而已。
本文首发于《重庆律师》2017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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