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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君专栏】正义的对价

2017-06-02 孙渝 百君律师事务所



撰文  孙渝 律师



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国外介绍超级大律师的不少著述,除了尽情渲染大律师们傲然洒脱、纵横捭阖的雄辩才华外,总忘不了对其田园牧歌般的退休生活倾注笔墨。在他们看来,一个大律师的人身旅程中,如果缺少了丰衣足食的美妙晚年,则不足以完整显示其卓越的成就,其潜台词无非是想说明,一个律师所获取的财富数量,与其所实现的正义多少,在很大程度上是成正比的。对于这样的逻辑,我自感心领神会。和医生一样,律师所从事的职业无疑是崇高的,医生救死扶伤,律师匡扶正义,其职业主旨均令人称道。但在崇高大旗的掩映下,两个职业也存有令人难堪的一面,那就是,在救死扶伤或匡扶正义的时候,医生和律师都毫不含糊地要获取相应的对价。就律师而言,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皆而取之,恐怕是律师业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的一个独有特征吧。


律师业的上述职业特征,极易被人曲解和滥用。在中国人的伦理观中,崇尚“君子之交不言利”,而律师(皆指食无定薪,居无福利房的社会律师,下同)与当事人的交往,却言利在先,这难免让有些人感觉不爽。就连律师中的很多人,也时常对这种赤裸裸的职业模式心存忐忑。不少律师虽然执业多年,但却始终不习惯将正义与对价捆绑在一起,虽然这原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本人就属于这一类,常常在耗费大量时间为当事人贡献了无数计策后,仍羞于启齿提及律师费,为此曾私下咬牙切齿地掴了自己不少耳光,几乎打掉大牙,但至今却依然故我,似无多大改观。


为什么外国律师一开口就可以打表计费,而我们在触摸正义的对价时,却表现得如处女般的羞涩呢?这恐怕和我们职业取向中的某种偏失有关。长期以来,法学家们在塑造律师的正面形象时,习惯将律师装扮成一个舍利取义的苦行僧,史上最受推崇的大律师,莫不被描绘成行侠仗义的绿林好汉,他们挑战强权,雄辩滔滔,至于他们是否食人间烟火,是否习惯与当事人讨价还价,大多被刻意模糊。似乎,正义的交响曲不需要商业的前奏。在这样人为雕琢的文化镜像中,律师被披上了神圣的外衣,至于应当如何与当事人讨价还价,从而让维护正义的劳动得到恰如其分的褒奖之类的话题,因其难登大雅之堂,显然没有被列为律师们的必修课。


虽然,我们没有理由不对那些置经济利益于不顾而一次又一次发出正义呐喊的律师心怀敬意,特别是对那些并非公职律师却在操劳着公益事业的社会律师更是如此。甚或,我们可以将其奉为中国律师的“脊梁”乃至民族的“脊梁”,但是,若要鼓励每个律师都效法他们成为这样的“脊梁”,恐怕有点一厢情愿。笔者近年来拜读了不少法学家关于律师职业价值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宏论,隐约感到他们对律师道义水准的期待有点偏高。一些法学家们在推动法治进程的努力中,宁可扮演“革命的理论家”,在旁边指点江山,击鼓吹号,却希望律师去充当“革命的践行者”。可以说,律师这个群体承载了他们太多的抱负和梦想,甚至被看作了他们通往理想彼岸的战略伙伴。在这样的热切期待中,律师的职业特征被人为肢解了——追求正义的责任被放大,寻求对价的权利受到抑制,财富和律师正义被有意或无意当成了风马牛不相及的两样东西。似乎,只有铁骨铮铮、疾恶如仇的斗士,才是他们理想中的律师,至于懂不懂得借助法律服务去换回银饷,实在是不足挂齿的小事。更有甚者,干脆用激将法宣称:1949之后,中国没有出现过大律师!言下之意,49年前的那些律师精英才算是当代中国律师的楷模。


那么,49年之前的律师究竟是怎样的呢?


当我们重涉岁月之河,追寻先辈们的足迹,就会发现,史上受人传颂的大律师,无一不是敢于“怒向刀丛觅小诗”的勇士,如施洋、史良、章士钊、沈钧儒、张耀曾等,他们当年代理的大案要案,如“七君子案”,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诉讼,更像是政治事件;其所面对的,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控方,而是为后人所不耻的封建强权,施洋律师甚至为了捍卫劳工的权益而殒命,其正义的抗辩难免带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得以在历史的星空回荡不息。对于这样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机遇,49年之后的律师是无缘克隆的。如果仅以当年的律师们通过辩护所产生的历史影响来作为认定大律师的标准,无疑,在当今的中国找不到一个大律师。相反,若是以伸张正义、傲强济弱的精神品质和实际行动来衡量,则当下有资格荣冠大律师称号的,绝非一二。



我本人并不赞同一些法学家基于自身的宏愿,对史上大律师们的壮举作出功利性的标榜,以此引导当代的律师们干出点惊天地、泣鬼神的事情。我倒更相信静水流深、瓜熟蒂落的道理。对知识分子而言,驯化君主是一件极具诱惑但又十分危险的事情(王人博语录),对律师来说,超越时代运行节奏的出位,又何尝不是一件危险的事情,说严重点,还可能因为个体的倒霉而殃及整体,这恐怕有违法学家们的初衷。回望历史的长河,社会的进步,民主与法治的前行,虽然少不了一些特殊人物借助特殊事件所作出的特殊贡献,但较多的却是得益于芸芸众生的觉醒和自我完善来推动的,更何况,特殊人物也是要吃饱肚子才能干大事的。对大多数律师而言,无疑算是俗人,俗人的逻辑必定是:既要运送正义,又要收获对价。


耐人寻味的是,无论是历史上的大律师,还是现实中的大律师,我们都无从考证,他们伸张正义的呐喊,在获得了巨大精神褒奖的同时,是否也收获了丰厚的物质犒赏;他们是否因此而拥有了一个尊荣、富足、悠闲的晚年?我们更无从考证,大律师们在正式启动法律服务程序之前,是否善于与当事人讨价还价,签订一份契约,而且恰如其分地约定了不菲的对价?我们甚至不知道,大律师们看待正义与对价的态度究竟怎样?


如果所有大律师都只知道追求和捍卫正义,而不屑于或不善于捕捉正义的对价,这样的楷模能否为大多数律师所认同,是大可怀疑的。古往今来的英雄豪杰,莫不是既爱江山,也爱美人;既存大勇,也存大智。那些铤而走险的侠士,虽可引来唏嘘复赞叹,但效仿者却甚少。江湖如此,我们身处的行业又何尝不是这样,一个律师,在他一生的正义之旅中,如果仅仅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声望并因此获得了业内外的尊重,但其行为模式却并不被同行所羡慕和效法,就失去了榜样的价值。我这样说,丝毫无意诋毁大律师们的光辉形象,而是希望从更常态、更纯粹的角度去解读他们,当然也希望借此为律师们找到一个可望亦可及的标本。


窃以为,我们身处一个和平的年代,理应用更平和的笔墨去勾勒大律师的正面形象。通常情形下,一个大律师(非专指出庭律师:Barrister)应当心存济世的大爱,怀揣实现正义的韬略和手段,看到不平事,既有血脉贲张的反应,也有从容应对的手段。其次,一个大律师,应当懂得经营自我,善扬名于天下;也应该习惯于心安理得地领受正义的对价,当然,最好是主观上追求正义,客观上收获对价,并且兼而获之。如果说,一个只鼓动律师去追求正义而不言及对价的当事人不是厚道的当事人,那么,一个只知道追求正义而不旁骛对价的律师就不算是地道的大律师。再次,一个大律师,特别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大律师,在其职业生涯中应当堆积了大量成功的案例,而且最好不乏大案要案,并因此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声望,自然也揽取了丰厚的对价。如果以该等标准来量度当下的中国律师,堪称大律师者当不乏其人。


看来,正义和面包同样不可或缺——这大概就是律师乃至大律师应有的执业境界吧。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律师和商人都少不了等价交换,但两者却不能等量齐观。毕竟,商人所推销的产品与正义无关,而且其与律师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大相径庭,因此,将两者妄划等号的观点是片面而草率的。当然,说到妄划等号,却也不尽然,不得不承认,一些淡忘正义使命的律师,其逐利欲望和手段连商人也自叹弗如,这就怪不得别人要给你扣上商人甚至奸商的帽子了。


正义与对价,在律师执业的血色浪漫中,是如此奇妙地纠缠在一起,难以分舍。在运送正义的过程中名正言顺地收获对价;在收获对价的同时堂而皇之地实现正义,这种两全其美的好事,天下也唯有律师能够独享了,深谙此道的律师莫不为之而窃喜,尽管他们的抱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感谢上帝,赐予了我们如此美妙的一份职业,使我们能够心安理得地触摸正义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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