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卷在检察院的奇幻之旅……
“大家好,我是Case,是一本刑事案卷。”
我参与着刑事诉讼的各个过程。从一纸立案决定书开始,我逐渐“发福”,讯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慢慢扩充着我的身体......
在公安侦查终结后,我就将奔赴刑事诉讼的下一站——检察院。一起跟我体验案卷的检察之旅吧!
第一站:高铁上
小贴士:
刑诉法第169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站:车厢内
小贴士:
刑诉法第91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172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三站:检察院内
小贴士:
何为捕诉一体?捕诉一体办案,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
第四站:阅卷室
小贴士:
刑诉法第278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五站:讯问室
小贴士:
刑诉法第14条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六站:车站
小贴士: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七站:警车内
小贴士:
刑诉法第175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第八站:宣告室
小贴士:
刑诉法第177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诉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站:会议上
小贴士: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条 :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第十站:办公室
小贴士:
刑诉法第176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再见啊Case,愿你永远经得起客观事实的推敲和法律的检验。”
(文字:黄晓菁 漫画:王力 编辑:吴鹏 陈俊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