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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淮安生活超全办证、办事指南,拿走不谢!

2017-02-13 淮安发布

  生活在淮安总少不了面对办各种证件的问题。问题多不可怕,可怕的是来来回回好几趟却总是因为缺这缺那办不下来,而且往往还会因为不熟悉流程白白浪费排队时间!因此,小编吐血整理了在淮安办各种证会用到的材料和流程,相信你一定用的到! 


婚姻篇


1、结婚登记


申请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男女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3、结婚年龄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

4、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上的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办理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军人一方需提供军官(警官、士官、士兵)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蓝底或红底大二寸(6X4cm)近期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申请条件: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办理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3、离婚登记


申请条件:

1、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男女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每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材料:

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彩色照片。


4、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申请条件:

1、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至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军人一方需提供军官(警官、士官、士兵)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档案证明材料。

3、补领结婚需提供:蓝底或红底大二寸(6X4cm)近期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补领离婚需提供:蓝底或红底小二寸(3.5X4.5cm)近期免冠单人照片两张。



保险篇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统称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办理材料:

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张,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一寸或二寸)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申请条件:

(一)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

(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四)灵活就业人员;

(五)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办理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白底两寸照片、《淮安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淮安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

已办理困难认定,并登记就业的4050人员,残疾人,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享受社保补贴满3年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证明》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

3、《身份证》、《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已登记“灵活就业”)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低保申请办理


申请条件:

1、月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

2、住房面积小于人均15平米。

3、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

4、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

办理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个人申请表。

3、重症残疾证、无保户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5、居民年度集中参保登记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未参保居民

办理材料: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的未参保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一、二级残疾证、低保证、学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但长年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入托或就学的未参保居民:本人及父母双方的居住证、入托或入学证明、父母工作证明、住房证明、接种卡原件及复印件;

3.《淮安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6、居民申请认定参保资格居民申请认定参保资格


申请条件:

申报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二级伤残、低收入家庭居民、在校中学生。

办理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二级残疾证、低保证、学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7、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

3、《淮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状况授权书;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含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收入等)
5、家庭成员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6、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7、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待遇支付


申请条件: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材料:

1、参保企业的社保登记:工商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 
2、养老保险转移:原参保地办理中断、档案存放证明信、《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职工参保申请
3、合并账户退费(转入地办理):《养老保险手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工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在职数据维护表
4、 在职死亡:户口所在地(乡、镇)或工作单位开具申领人(身份证号)与参保人关系的证明;申领人工行存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养老保险手册》、《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5、 退休待遇核准:参保职工人事档案、《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退休审批表、银行存折复印件


9、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受理程序


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办理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原件;

5、被鉴定人的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被鉴定人的医学影像;

7、被鉴定人的伤残部位像片;

8、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生育篇



1、出生登记


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母亲居民身份证

3、父亲、母亲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2、办理再生育


申请条件:

1、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由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在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夫妇。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子女的户口页、户口首页,以上所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2、再婚夫妻需要再婚一方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书的复印件须有民政局盖章);
3、夫妻双方单位(国企、事业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信;
4、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5、夫妻小二寸合影一张;

6、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一般现场会提供)


3、办理一胎、二胎生育登记卡


申请条件:

一胎申请条件:

1、初婚未生育过子女;

2、再婚双方均无生育过子女;

3、已生育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

4、收养过子女,但已解除收养关系。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界定为无子女。


二胎申请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可自愿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包括户口本首页、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原件;
2、再婚夫妻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原件(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需提交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3、申请办理一胎、二胎登记服务的夫妻可在街道办事处办理

4、夫妻小二寸合影一张;
5、户口跨省的需开具本人的婚育证明并加盖县(区)、乡(镇)、村三级计划生育章。


4、非年度集中参保登记期新生儿、随迁居民参保登记


申请条件:

父母属于本市常住户籍的新生儿出生,随父母或配偶工作调动随迁户籍入本市

办理材料:

1.新生儿:户口页、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随迁居民:户口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淮安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5、新生儿报销参保前住院医疗费


申请条件:

新生儿参保前患病住院发生医疗费,单独办理住院手续,并具有独立的病历。

办理材料:

1、住院费收据;

2、住院费用明细;

3、住院病历复印件;

4、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6、参保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的公民

办理材料:

1、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生育证、个人照片等基础材料。

2、根据申请人的条件,还需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住房篇



1、公共保障房办理


申请条件:

1、外来务工人员。

2、新就业职工。

3、城镇中等偏下。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户籍(居住)证明、婚姻证明、毕业证明、社保证明。

2、个人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入户调查表。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条件:

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请条件: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4、房屋抵押权登记(个人)


申请条件: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5、房屋抵押权登记(单位产)


申请条件: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6、居住证办理


申请条件:

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江苏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本人近期相片。

①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②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在当地住建或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住集体宿舍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③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7、办理房产证


办理材料: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上学篇



1、义务教育阶段转学


申请条件:

1.如果学生家庭居住地要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同一个区之间不允许办理转学。

2.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跨市内区迁移的允许办理转学,跨同一区之间的不允许办理。

3.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4.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有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1.九年级第二学期

2.学生休学期间 

3.学生受处分期间

办理材料:

符合第1个条件办理转学的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转学申请表、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这些证明材料要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转出及转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符合第2个条件办理转学的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转学申请表、居住证明、家长务工证明。这些证明材料要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转出及转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符合第3个条件办理转学的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转学申请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委托信、被投靠亲属的户籍证明。这些证明材料要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转出及转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符合第4个办学条件的办理转学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转学证明表、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这些证明材料要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转出及转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2、休学、复学


申请条件:

1.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九年级第二学期、高三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2.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学校应当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其回原年级就读,或者按休学年级安排其插班学习。

办理材料:

1.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办理休学时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休学申请表、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办理休学时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休学申请表、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这些证明材料需一式三份,学生、学校、主管教育局各一份。

2.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3.办理复学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学申请表、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这些证明材料要一式三份,学生、学校、主管教育局各一份。


3、高中阶段转学


申请条件: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应准予转学。同一个区、县范围内的不允许转学。

2.父母工作跨省、市、县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者,准予转学。同一个区、县范围内调动的不允许办理转学。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1.借转学之际复读、择校、留级、休学的

2.一般普通高中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3.民办高中转入公办高中

4.职业中学转入普通中学

5.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

6.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

7.学生休学期间

8.学生受处分期间

办理材料:

符合第1个条件办理转学的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转学申请表、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这些证明材料要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转出及转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符合第2个条件办理转学的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转学申请表、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居住地证明。这些证明材料要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转出及转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补助


申请条件: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就业失业登记证;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税务登记证;

7、纳税证明等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出行篇




1、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及审验业务


办理材料:

申请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件证明》、原机动车驾驶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用A4纸复印)、白底一寸彩照三张


2、出入境通行证办理


办理材料: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相片大小:33×48mm) 4张(在市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采集)。

2、  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境的意见;

3、申请人入境时的旅行证件及经我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认证翻译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父母在孩子出生时,所持的国外签证及护照的复印件

5、申请人国内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国外监护人的护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国外已连续居住2年,需要办理签证延期,不办理此证件。


3、江苏省户籍居民申请出国(境)证件


办理材料:

1、本须知中所指的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2、淮安市申请人需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同时为申请人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申请人只需提交《出国(境)证件制证照片采集单》即可同时申领上述三本证件。

3、交验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本人户口薄)、江苏省内户籍居民在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期间可提交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4、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国(境)证件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出国(境)证件,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6、对于申请换发出国(境)证件的,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须交验原出国(境)证件;

7、对于申请补发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持外省市公安机关签发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人员,需由我支队发函,由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机关注销后方可继续受理。持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需由省公安厅发函,由护照签发机关注销后方可继续受理。
对于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由我支队注销后继续受理。

8、对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的,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9、居民可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或团队旅游签注,赴台湾个人旅游签注或团队旅游签注;江苏省内异地户籍居民只能申请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赴台湾团队旅游签注。

10、江苏省户籍居民申请赴港澳逗留、探亲、商务等其它类型签注的,申请赴台湾旅游探亲、商务、应邀等其它类型签注的,还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1、根据公安部文件规定,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并能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的,根据申请人要求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
出国(境)处理丧葬事宜的,需提供境外医疗机构、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者亲属关系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照会、信函(原件或传真件)。
出国(境)紧急就医的,需提供境内三甲医院出具的需紧急就医的诊断证明或者境外医疗机构预约证明,陪同家属需提供能够说明陪同人员与就医人员亲属关系的材料。
出国(境)探望危重病人的,需提供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危通知书,以及申请人与患者亲属关系证明。
出国(境)就学且开学日期临近的,需提供境外院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


4、省内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领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2、交验符合办理证件要求的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照片1张(已开办免填表申请服务的出入境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

3、核对提交完整且贴有申请人近照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含首次签注)或再次签注的,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或签注的证明;

5、现役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含首次签注)或再次签注的,还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含首次签注)或再次签注的证明;

6、申请探亲签注的,还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一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每次均要提供结婚证原件);

7、申请商务签注的,须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对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

8、申请其他类签注的,还须交验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证明材料原件;9、申请逗留签注的,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

   (5)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10、在同一受理部门,持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港澳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11、对赴港澳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加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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