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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2017-12-27 淮安发布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今年,我市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整合,初步形成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这项工作对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小编为大家梳理出了17个市民最关心的问题

一起来瞅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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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二是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 

  
登记缴费时间


  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集中登记。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


登记缴费地点


  全市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均应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其他居民以社区、所在乡镇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人群个人缴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补助);对地方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有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现金或网上缴费等。


就医凭证


  参保人员就医凭证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目录范围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时执行省和市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特殊医用耗材目录。


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50%补偿(其中一般诊疗费补偿70%),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除急诊急救外,未在首诊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最高补偿限额为400元。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范围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脑瘫(0-6岁抢救性康复)、血友病、慢性肝炎(含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支架(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冠心病、高血压(极高危)、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恶性肿瘤术后、结核病。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管理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患者门诊就医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起付标准为: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750元。


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6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4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高5个百分点。


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支付。


转诊医疗待遇


  按规定程序转诊,到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五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在本市市直及市内其他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十五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二十五个百分点。


异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或长驻异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后可在选定的当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重大疾病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重大疾病的,实行按病种付费,明确救治对象、规范就诊程序、确定就治医院,统一结算标准,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2类重大疾病患者补偿比例达70%。


不予支付情形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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