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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非法捕鱼?罚你“补鱼”!淮安首例洪泽湖生态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淮安发布 2018-11-08

  9月12日下午,我市首例洪泽湖生态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2018年3月,吕某某、邓某某等24人明知洪泽区南三河水域处于禁渔期、禁渔区,仍多次在该水域使用多层拦网等禁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9000余斤,并将所得水产品销售给从事水产经营的严氏兄弟贩卖至山东、安徽等地,非法获利2900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案件涉案人员非法捕捞行为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更对渔业资源增殖潜力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一定影响,严重破坏所捕捞水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洪泽区检察院委托渔业资源专家对案件损害环境情况进行论证,科学研判和分析环境受损程度,并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鉴于案件中潘某某等10名女性涉案人员在犯罪活动中处于辅助作用,且案件当事人多为以捕鱼为生的湖区渔民,家庭条件较为困难,检察机关本着“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依法对这10名轻微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公开宣判现场,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洪泽区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吕某某等14人分处拘役和罚金等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严某等2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通过公开宣判,我们希望让更多群众了解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洪泽区检察院检察长韩少芹说。她还就这起非法捕捞案件开展了现场以案释法。



  宣判后,本着“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检察机关还组织了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据了解,16名非法捕捞案件被告人主动缴纳了8万多元修复费用,购买了8万余尾鱼苗放流到洪泽湖,用于湖区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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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记者:黄育举 孔雪

融媒体编辑:王莹莹

通讯员:龚建军 张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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