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回应•责任:人大代表制度的政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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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蔡文成,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i]]它传承社会主义民主的精髓,扬弃代议制民主的精华,创新出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制度。“无代表,不民主”,这句政治格言诠释了民主政体的真谛,代表制度不仅编织和描绘了现代民主政治的神话,而且构筑和支撑起现代国家的政治实践。“代表”一端根植与链接人民,一头嵌入与联动国家,既是国家、社会和人民之间互证、互动的中介和桥梁,又是民主政治发生、运行的载体和机制,使现代国家成为可能,被誉为“民主政治的标志和象征”[[ii]]。六十年的风风雨雨,人大代表制度与新国家建设和改革同命运、共沉浮,历经创立、挫折、恢复、发展的曲折过程,已成为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部分,也是形成国家治理的有机体系。然而,在我国政治制度建设进程中,如何定位人大代表的角色,判定人大代表的作用,践行人大代表的效能,肯定认同者有之,批评质疑者有之,攻击否定者有之,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议、见仁见智的问题。本文基于国家治理的视角,引入代表性、回应性和责任性的政治解释逻辑,从逻辑和经验、制度和实践多重维度回应人大代表制度的现实与问题。
一、人大代表是多重关系的“角色集”:基于国家治理的解释
“代表”是当代政治话语的关键词,“代表制”是代议制民主的核心制度。[[iii]]5代表(representative),其语源之意是“再次(re-)呈现(-present)”,它描述和揭示在场者和缺席者的时空关系。“代表”作为社会范畴,是古已有之的政治现象,实质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少数与多数、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反映出社会主体之间基于分工、阶级、利益等构成的复杂社会结构关系,“代表的含义是以实现公众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iv]]。“代表”作为政治范畴,是近现代政治产物,其本身是一种政治活动,是一种委托——被委托、授权-被授权的政治行为,反映出主权者和执行者的权利——权力逻辑。代表制本质上是选民和代表的关系问题,围绕这一本质产生了代表理论及实践中一系列基本议题:(1)为什么要代表(why)?这是前提问题,需要回答代表/代表制产生与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2)谁应是代表(who)?这是基础问题,需要回答代表的资格是什么以及代表如何产生?(3)代表什么(what)?这是关键问题,究竟是代表利益(功利主义)还是代表意志(共和主义)?(4)怎样代表(how)?[[v]]这是核心问题,既要说明代表的权利、义务、责任,也要回答代表履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回应和实践,不仅形成了丰硕的代表理论,而且决定和影响着不同国家的代议制政治实践。
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人大代表首先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制度安排,其次才是国家治理中的政治主体。国家治理扬弃了“国家统治”及“国家管理”,其本质是国家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现代化过程。在结构上,国家治理是治理主体运用治理技术作用于治理客体的政治活动,其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又以国家为客体,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两大部分,具有多元性、动态性、结构性、复杂性等特征。在过程中,国家治理是政治主体基于政治目标在政治系统中的输入、输出和反馈的动态过程,关键是民主化、法治化和制度化,呈现合法性、透明性、回应性、责任性、有效性等品质。[[vi]]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是代议机关、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统一体,居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影响和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程度和水平。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的人大代表制,是人大民主形态的主体结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细胞单位,与人大选举制度、会议制度共同构成人大制度体系。作为政治主体的人大代表,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运行主体,是这一制度运行的主导者、运作者、参与者,是联结人民和国家的中介。人大代表这种多重、复杂特性,既体现在人大代表多重关系集合之中,也凝聚在的多元政治功能之内。
从代表和人民的关系而言,体现为一种整体——部分、授权——被授权的关系。现代民主意义上,人民是社会之“整体”,是国家之主人,人民作为“主权者”把“统治权”委托给人大代表来行使。人大代表是人民的“部分”,是人民的代言人,通过人民授权获得合法的权力,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即代表来自人民、为了人民、代表人民,并向人民负责。在政治选举意义上,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向代表授予、委托权力或权利,代表本身是从人民中进行的“抽样”,是人民的“微缩”。[[vii]]人民和代表基于委托、授权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复杂关系。在我国直接选举中,代表和人民构成选举和被选举的关系;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和人民构成代表和被代表关系;在日常运行中,代表和人民之间形成监督、回应、罢免的关系。
从代表和国家的关系来看,表现为一种构成——共生、代理——象征的关系。国家作为一个政治主体,人民就是国家组成的结构要素,代表是国家体系中的部分单元,与国家的其他要素共同构筑起国家实体存在。国家作为一个政治系统,那代表就是组成国家的子系统,与其他政治系统形成输入——转换——输出——反馈的政治过程,推动国家的常态运转。可见,一方面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细胞,代表人民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执行国家权力,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viii]]一方面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来源于由其所组成的代表机关,代表的性质、权利和履职离不开代表机关,二者相互作用、相生相成。在国家职能上,国家是人民的代理人,人大代表是国家的代理人,是权力代表人,实质是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国家机关权力的标志和象征。
由此,在人大代表与人民、国家的多维结构中,形成集多重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模式。从政治角色来说,人大代表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和主体;从法律角色来说,人大代表是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行使者;从社会角色来说,人大代表是为民服务、为民代言的公仆和社会活动家。[[ix]]可见,人大代表兼容民意代理人、国家代理人、立法者和法律监护人、社会活动家、权力执行人以及政党代理人的一种多重关系组成的“角色集”,这既是中国人大代表的本质,又是其特色和优势。
从现代政治逻辑而言,人大代表的多重角色、功能表现为三个基本政治属性:一是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是指人大代表既是人民的代表主体,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主体和代表主体。人大代表的这种法律性质和身份角色源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制度属性,最终源于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体性,代表性是代表制度的政治本质和基本功能。二是人大代表的回应性,是指人大代表必须和人民、国家保持回应、互动才能实现其职能;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真实反映人民的意志,积极回应人民的要求,充分整合人民的利益,回应性是代表制度的政治要求和核心功能。三是人大代表的责任性。人大代表是人民公仆,接受人民的委托授权,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责任性是代表制度的政治保障和关键功能。以主体性、回应性、责任性三重维度来解释作为国家治理和制度主体的人大代表,这是一种有意义的理论尝试,主体性刻画代表制度的民主价值,回应性阐释代表制度的实践要求,责任性反映代表制度的制度保障,系统建构出人大代表制度的角色—实践、结构--功能的理论图谱和政治逻辑。
二、代表性:人大代表制度的政治本质
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是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的灵魂,即反映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属性,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根本体现。代表的代表性是政体合法性的基本问题,“在人民主权尚未找到更好的落实方式之前,当代任何政体都必须在代表问题上找到自身统治的合法性依据。”[[x]]无论是代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或是一种法律建制”[3]4,代表性都是与现代民主制度密不可分的范畴。毫无疑问,代表性是我国人带代表制度的根本政治特征,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及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的综合体现。人大代表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细胞和运行主体,其代表性需要回应一个根本问题:“人大代表到底代表谁”?这实质上是人民的主体性的根本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特性。我国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组织法都旗帜鲜明地宣示: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并详实地规范了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地位、性质和作用,形成人大代表主体性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从理论上讲,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或主体性集中体现在和国家、人民、人大的三者的关系之中,在身份角色上,表现为人大代表是民意主体、权力主体和代表主体的有机统一。首先,人大代表是民意代表主体,是人民的代言人和服务人,这是人大代表和人民关系的基本要求。人大代表的制度主体性根源于人民的主体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人大代表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代表人民地意志和利益,参政议政,这是基本逻辑起点。其次,人大代表是权力参与主体,是国家权力的参与者和代表者,这是人大代表和国家关系的基本体现。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的委托授权,产生、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代表人民实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最后,人大代表是参政议政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者和运行者,这是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关系的根本展现。作为代议制民主的中国化创新模式,人大代表体现了人大民主运行过程中间接和直接、显性和隐性、主动和被动、输入和输出相结合的特质。从人民—国家—代议,人大代表包涵和融合现代民主制度的运行机理,也生动再现了现代民主国家的演变历程,可以说,人大代表制度是人大民主的标志和缩影。
在实践层面,人大代表综合必须反映人民、国家、人大制度的客观实际和运行态势。从逻辑而言,作为“部分”的代表要再现作为“整体”的人民,其主体性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三个维度体现出来:一是法律上的资格和权责义;二是产生的方式和机制;三是存在的形式和状态。
1.从身份资格来看,人大代表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人大代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体现在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辩证统一中。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了人大代表的基本法律条件:(1)国籍条件:中国公民;(2)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3)排除条件:不被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身份资格通过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在《代表法》和《选举法》规定中,人大代表既有会议期间的权利义务,又有休会期间的权利义务;既包括物质性的权利义务,也包括精神性的权利义务;既有政治性的权利义务,还有保障性的权利义务。这种法律权利、义务构成了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形成独立的法律资格和法律身份,是人大代表独立、自主履行代表职责的基础。
2.从产生方式来看,人大代表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选举的普遍性、平等性是现代政治的价值准则和民主尺度。选举普遍性意是指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是政治主体在空间和时间中整体性的表现方式和存在状态;选举平等性是指政治过程的公正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只有权利和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才能真正体现国家的民主性,也才能保证代表的主体性。我国《宪法》和《选举法》明确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把人大代表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通过人大制度、法律、程序、方式贯彻在日常政治实践之中,这是人大民主的真实性的体现,是人大代表主体性的保障。
3.从存在形式来看,人大代表具有同构性和共生性。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是社会秩序的真实反映,一般包括主体要素结构、区域空间结构、社会关系结构和生活方式结构等。人大代表是缩小的“人民”,在结构上和人民相同,在状态上和人民共生。人大代表结构是社会主体结构和社会关系结构的同一,具体而言,我国人大代表的具体结构可分为政党结构、知识结构、界别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和民族结构等。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演变中,人大代表的结构随时代变革要求不断调整,结构决定功能,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结构特征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形态,是实现我国的政体组成、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大代表的主体性还体现在其运行方式上,人大代表本身是人民中组成部分,来源于人民,不脱离人民,不是独立的政治精英集团,必须跟人民共生、共存,进而形成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因此,人大的代表的公民身份和代表身份、日常行为和代表履职是统一的:代表融入人民群众之中,倾听人民的意见,反映人民的要求,才能能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
可见,代表性是人大代表的角色身份和法律人格的根本体现,是人大代表的政治本质,构成人大代表的制度基石,是回应性和责任性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结构依旧存在“三多三少”失衡问题:党员代表多、非党员代表少,干部代表多、群众代表少,工商精英代表多、普通职工代表少;代表身份上依然有“荣誉代表”、“明星代表”、“行业代表”等曲解现象,这些偏差与错位,弱化乃至异化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没有代表性,没有主体性和独立性,更遑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大代表的政治角色便无法真正实现。
三、回应性:人大代表制度的政治要求
回应性(Responsiveness)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关键,也是政治正当化的基础,成为衡量民主质量的标准之一[[xi]]。罗伯特·达尔认为“政府对公民需求的持续回应是民主的核心特征,”[[xii]]罗伯特·帕特南也强调“一个高效的民主制度应该既是回应性的又是有效率的。”[[xiii]]从语词上考察,回应即回答、应答或响应,政治意义上的回应是国家与公民之间进行“输入——输出——反馈”双向互动的政治过程,是政治系统把政治承诺转化为政治实践的过程。回应性已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评估准则,测量政治系统和政治主体对公众要求、社会需求、公共舆论及国家变革反应的速度、广度和精度。在国家治理意义上,政治的回应性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结合,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代议制民主的回应性其实是通过一个长长的链条来实现的,其中涉及多个阶段的行为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结,”[[xiv]]具有多元性、系统性、动态性等基本特征。
将“回应性”界定为衡量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维度之一,作为代表性的能动环节,其含义是指在一定政治经济条件下,我国人大代表基于人民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人民的愿望、诉求和利益进行协调、整合,并积极参与国家政治决策和反馈的一种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大代表是作为应答主体积极参与互动的,其主要活动内容包括与选民的积极沟通、了解汇集选民的合法诉求、协调整合选民需要和利益、汇聚整理相关议案、参与国家决策等活动和行为。从各自的角色要求来看,人民在这一过程中的角色是诉求主体,其角色定位是积极主动地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利益期望,并对相关人大代表的活动进行监督;人大代表在这一个过程的角色是回应主体,其角色定位代表、表达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输入至国家政治系统,参与政治过程,实现履职要求。代表回应性是基于代表性角色的必然逻辑,怎样才能为了人民呢?具体体现为角色态度上回应人民是否积极主动?角色行为中反映民意的充分真实?角色能力上整合民意是否合理有效?
(一)代表的角色态度:应答人民的积极性
人大代表的履职过程,表现在两个层面:与人民的有效互动和参与国家政治过程。在人大代表与人民的互动中,人大代表就扮演着应答主体的角色,即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人大代表应该积极主动地接触选民、了解选民,回应选民要求,代表选民利益。回应不是被动的反应程序,而是一种主动的角色态度及参与方式,在回应选民的过程就是获取、了解、分析、判断人民的利益、要求和愿景的过程,关键看人大代表回应选民需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为代表人民的先进群体,代表的立场、态度和行为直接决定着人民对国家的认同度和信任度,也影响着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及国家治理的成效。只有当人大代表积极主动地对人民的需求做出回应时,人民才会形成“我表达了”、“我参与了”、“我被重视”的心理自觉,形成积极的政治情感和政治态度,促进对人大代表的认同和信任,才能使国家权力运行建构在坚实的人民支持基础之上。
我国《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是对人大代表应答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法律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需求和根本方法。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路线、组织路线和工作路线的具体体现,群众路线作为政治原则是对我国党政干部、人大代表、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如何增强代表应答人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立足于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一方面要明确、细化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人大代表的角色感、责任感、使命感,代表“要有自己的价值、尊严权威,即要有主人的品质”[3]16;另一方面,要从代表的保障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等工作机制层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形成约束与激励、供给与需求相匹配的代表体系,解决人大代表热情低、态度弱、效果差的问题,达到“一个个休眠的权利被人大代表主动激活”的预期效果。[[xv]]
(二)代表的角色行为:反映民意的真实性
从民主过程来看,选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选举过程得到充分的表达,凝结、整合成为代表的意志和行为,并通过代议机制输入到国家权力系统,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方针、政策等。这一过程的关键是选民意志在政治输入过程中的真实性,只有确保选民意志在政治运行中客观、真实、有效,才能真正达到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是代议制民主的精髓所在。约翰•密尔一针见血地指出“间接选举容易使代表和选民脱节,民意容易被歪曲,民意得不到很好地代表”[[xvi]]。其实,不仅仅是间接选举,就是直接选举中,也存在民意被误导、被稀释、被操纵等危险和可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大特征是普遍性和真实性,如果民意得不到充分表达或民意失去了真实性,人大代表的民主政治特色和优势就不复存在。而民意的真实性与否,重点并不在人民,而在于人大代表制度和选举制度的实效性。我国人大选举制度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有机结合,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隔着一层又一层基层代表,层次越多,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距离越远,代表的民意就可能被稀释和讹传,民意的真实性大大降低。
我国《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对人大代表确保反映民意真实性的原则性要求。反映民意真实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群众中来”的人大代表是否能真正“代表人民群众”,如何避免成为“影子公众”。在人大制度政治实践中,各地各级人大系统立足工作实际,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之内,进行有益的创新和探索:开设人大代表联络处,设立人大代表工作室,组建代表社区之家,开展代表专职专题调研,实施代表述职测评,创设代表微博微信平台等,探索出系列人大代表和选民有效联系、沟通和互动的平台和渠道,让人大代表深入基层、走近群众,观察民生、了解民意,从中汲取依法履职和为民代言的智慧和力量,真实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三)代表的角色能力:整合民意的有效性
人大代表是连结人民和国家的桥梁、纽带和中介,为国谋政、为民代言天经地义。“人民”是由千差万别、有着不同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的公民集合而成的,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愿望也存在很大差异的。人大代表不是简单的“传声筒”,也不是机械的“留声机”。[[xvii]]人大代表不仅需要积极回应人民的态度和充分反映民意的行为,为了使选民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更需要有协调人民利益要求和整合人民意志需要的能力。整合民意是反映民意的要求与延续,不同地域、民族、阶层的人民都会有着不同的意见和要求,怎样把这些不同的意见和要求提炼出来,找到“最大公约数”,将“个人偏好”整合转化为我们的“公民偏好”或者“社会偏好”,提出一个大多数人比较满意的方案,这一定程度上与我们人大代表的素质和能力有关。代表的角色能力不仅决定整合民意的成效,甚至关系到人大制度的运行成效。
我国人大代表制度、选举制度和会议制度共同规定人大代表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明确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工作和活动任务,规范人大代表履职义务、方式、途径等,这为人大代表有效整合民意奠定了法律基础,构设了制度平台。人大代表如何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共性问题?参与代表会议怎么讨论发言、表达选民意见?怎样选择、撰写和提出草案议案?怎样提出合理建议意见?这些都是人大代表角色能力的基本要求,也是民意整合的具体环节和体现。积极寻求民意的有效整合举措,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可以借助决策咨询智囊机构的专业支持,可以召开多层次多形式听证会形成共识,也可以进行专业化专题化调查研究发现真相,更需要利用大众媒体参与平台汇聚信息。作为民意代表,形成多元主体互动的意见—政策议程设置机制,进而为整合民意提供信息、智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的回应性,即为了人民、联系人民的问题,就是在代表——选民之间建立有效、长效的联系、沟通和互动,把代表性融入到代表的角色行为和角色能力之中。尽管各地各级人大实践中,围绕回应性创新举措层出不穷,然而,民意表达不畅通、不充分、不真实问题依旧突出,“开会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还是普遍存在,代表无议案、无建议、走过场、唱高调等司空见惯,代表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参差不齐,人大代表与人民之间的陌生、疏离、脱节的问题依然严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动摇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回应性。因此,探索与推行人大代表及时主动回应人民的制度性安排和长效性机制势在必行。
四、责任性:人大代表制度的政治保障
代议制是一种责任性(Accountability)政治。从现代政治意义上讲,责任产生于社会关系中的相互承诺,人民是主权者,是一切权力的所有者,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出发点。代议制民主在权力所有者——全体人民和权力使用者——人民代表之间形成一个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在人民和人民代表之间必然产生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安排与配置,形成主权者和执政者、代表者和被代表者的责任关系:人民选择代表,代表对人民负责。在这一政治体系中,责任能够让代表形成观念结构,这个观念要求他们能够根据公共利益来证明他们统治的结果是正当的:一方面是人民对执政者或代表的认可、授权和期待,另一方面是代表对人民和社会的一种承诺和责任。[[xviii]]代议制政体把选民和代表既看作是维护利益、行使权利、履行责任的理性政治人,又承认人性的缺陷、弱点和不完美,因此,在设计代议政体和政治体制时,严格规范和限制人性之恶又是现代政治制度孜孜不倦的追求。可见,代表的责任性是维系和支撑代议制体系运行的关键,它不仅是一个政治伦理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政体与政治制度设计的问题。[[xix]]
责任是一种职责和任务。人大代表的主体性决定了代表责任是角色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的统一体。人大代表责任首先是一种角色责任。角色是地位、身份和资格的结合,责任就是做分内应做之事。人大代表的角色责任是指代表在角色扮演中需要承担的必须的、共性的责任,这是由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和角色功能决定的,具有证明性和约束性。事实上,人大代表是一种特定的职务,代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的责任既是一种职权,也是一种职责。其次,人大代表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法律责任是指源于法律的规定或主体契约的约定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我国人大代表是一种法律主体,其权利、义务和责任都由法律规定,明确代表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应当怎么做。最后,人大代表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人大代表是一种政治主体,是人民的代言人和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其行为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主要体现,其责任是国家政治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人大代表的知政、参政、议政、督政都是其政治角色所要求和政治责任之体现。
人大代表的责任性向度,回答人大代表向人民负责?怎么样负责等基本问题。作为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者和代理人,人大代表向选举产生自己的委托授权主体人民负责是必然的逻辑;同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实际组成者和运行者,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也是人大代表的应有责任,这形成人大代表上下联动,双向负责的制度结构,这也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特点。人大代表负责什么?就是按照代表角色要求完成人民授予的权力、履行国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完成人大代表的工作与任务。《代表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我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代表责任内容的具体化,这是代表实体责任的基础,也是代表的主体性与回应性的落脚点。人大代表怎么负责,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一是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如何履职,如何推动、参与人大制度系统的运转;二是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何负责,怎样联系人民和国家;三是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如何落实,这是代表的责任性的关键,因为没有对人大代表履职和行为的规范、监督和追责,人大代表的责任体系就难有保障。
如上所言,代表身份不仅是一种头衔、标志和符号,更是一种职责和责任。但是,实践中,代表的责任往往被弱化、虚化,呈现形式化、象征化和空洞化的现象,出现了理论与实践、与制度设计初衷的背离情况。譬如,部分代表违背选民意志、代表自己或小集团利益,有些代表不行使代表权力、不积极作为,走形式主义、一味高唱赞歌,所谓“扎扎实实走程序、认认真真走过场“,代表的监督职责弱化、缺乏有效手段和途径,对代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对代表约束不够、监督不力、惩治不严等等。究其原因,有我国政治体制中监督机制漏洞及不完善造成的制约和障碍,有传统政治文化中官僚主义、人情社会和家长作风带来影响和阻碍,有市场化进程中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利益共谋形成的冲击,也有代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偏低造成责任意识缺乏、法治意识淡薄、宗旨意识薄弱等因素,更有人大代表责任机制体制不健全带来的直接矛盾和问题。从制度的“需求—供给”视角看,一是选举机制中代表提名、代表结构、选举程序缺乏科学操作机制,代表选举“入口”门阀没有合理过滤,“被代表”、“被当选”、“被差额”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管理机制中代表参会、代表履职、代表管理等存在一定缺漏,人大常委会如何有效管理代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三是激励机制中,在保障代表持久行权方面缺乏动力,代表职务很大程度上被社会和代表本人看作是政治荣誉和政治光环;四是监督机制弱化,代表履职凭自律而缺乏法律的规制,代表职责存在不可预测性和随意性,严重制约代表职能的发挥;五是退出机制不合理,代表辞职制度设计上形同虚设,代表罢免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从“出口”没法完成新陈代谢。
无责任,就无保障。作为代表角色的底线,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关键问题。因此,必须要不断提高代表责任机制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代表责任制建设的内容和形式、手段与方法的改革。(1)培养代表的政治意识和服务意识是前提。培养代表对职责、义务、规范、责任和要求的认同,树立代表人民公仆的形象,提高代表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2)细化代表的职责权限和代表任务是核心。代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是代表任职的最基础环节,是代表伦理准则、角色功能、代表行为的具体化,通过明确法律规范,从代表全体行使权责和代表个体行使权责两个维度分层级、分场域精细化、精准化代表权责和任务。(3)健全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是基础。确保人大代表履职的经费保障和正当利益,保证代表履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4)建立代表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关键。赋予选民和人大常委会监督代表的具体权利,畅通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渠道,探索选民联名举报、罢免人大代表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健全角色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配套的代表责任体系。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制度理想和理论世界里,人大代表不仅、不应简单看作是一种民主象征和政治光环,人大代表要回归制度初衷和角色本位:最充分、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代言人和最权威、最主流、最理性的民意代表者。所以,我们要坚信,人大代表必须要有代表性,即代表人民,因为它规定了人大代表的身份、地位和性质,回答了“代表是谁”的原初问题,是人大代表存在与运行的制度性根源,是人大代表的政治本质。人大代表必须具有回应性,即为了人民,因为它规范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职能,回答了“代表为了谁”的根本问题,是人大代表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性内容,是人大代表的政治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具有责任性,即向人民负责,因为它规制了人大代表的约束、激励、责任和保障,回答了“代表如何负责”的关键问题,是人大代表的政治保障。这不仅是一种理论解释和政治理想,而是人大代表制度理性设计的依据,更是人大制度实践运行的政治基础。尽管,“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也存在国家制度建设过程之中,人大代表在人大制度系统及中国政治生态中的政治角色重塑和政治功能的优化,是一个长期和复杂的过程,我们需要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格局和大视野,既实事求是,坚持制度自信,“做实”、“用足”现有的法律及制度资源,又与时俱进,坚持创新发展,探索中国特色人大代表制度的创新之路。
本期编辑:吉先生
本文来源:《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