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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政治:概念与目标

2017-09-22 政治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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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任建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廉政建设、政府管理、公共组织领导;

马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设廉洁政治”。反对腐败、实现廉洁,是全世界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的共同的目标。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反腐败民间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的长远目标是建设一个“廉洁的世界”(corruption-free world)。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的一个专门的反腐败机构,该组织的长远目标是把新加坡建设成为一个“廉洁国家”(corruption-free nation)。由此看来,建设并最终建成廉洁政治,应当是我国反腐败的目标或终极目标。历史地看,它还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目标。作为第一个结果导向的目标,尤其是一个终极目标,它对于我国反腐败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可是,迄今为止,到底什么是廉洁政治,还缺乏明确的界定;到底有哪些具体的标准,理论界还缺乏必要的探讨与回答。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歧义也比较大。这种研究不足且混乱的局面,对于建设廉洁政治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回答这些问题,以弥补理论研究的不足。

一、概念:文献与资料

正确的认知、认识是成功实践的基础。要建设廉洁政治,首先就要准确认识廉洁政治概念的内涵。到目前为止,仅有个别学者略微探讨了廉洁政治的概念。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自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先后在多个文件、多种场合持续使用廉洁政治这一术语。本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回顾廉洁政治概念。

(一)理论界的研究与定义

作者使用知网数据库对廉洁政治相关文献进行了检索和整理。由于“主题”检索所获得的文献过于宽泛,因此主要使用“关键词”和“篇名”方式。以“廉洁政治”为关键词所获得的文献较少,共计126篇。其中,最早的一篇是1995年吴志雄的《社会主义监督的理论基石——学习邓小平关于实行民主监督的一贯主张》。相比而言,篇名中包含“廉洁政治”的文献较多,共有322篇。其中,最早的一篇是1990年宫杰的《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廉洁政治》。仔细比对发现,关键词检索到的文献基本上都包括在篇名检索文献之中。为避免重复,下面主要对篇名检索文献进行分析。

如下表1中所示,十八大以来,篇名中包含“廉洁政治”的文献共有280篇,约占文献总数的87%。其中,仅2013年一年就有142篇,与十八大之前每年约一篇的情况形成鲜明对照。

1:廉洁政治有关文献统计

时期

1949-1978

1979-201211

201212月至今

合计

篇名含廉洁政治文献数量

0

42

280

322

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在十八大召开后至2017年上半年的这段时间段内,文献数量的年度分布也呈现出显著的变化。2013年达到一个峰值,之后逐年下降。如下图1所示。这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理论研究的高潮确实受到了十八大提出建设廉洁政治的助推。其二,相关研究没有能够持续深入下去。原因之一可能是缺乏扎实的基础研究的支撑,例如关于廉洁政治概念的准确界定。


1:十八大后篇名中含廉洁政治的文献数量

十八大以来,篇名中包含“廉洁政治”的文献来源以期刊和报纸为最多,详细如下表2所示。

2:廉洁政治有关文献的来源统计

文献来源

期刊

报纸

国内会议

硕士论文

博士论文

合计

篇数

169

100

7

3

1

280

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浏览169篇期刊文献发现,学者们研究的内容或专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廉洁政治的建设路径、廉洁政治与社会文明关系以及廉洁政治建设中的宣传教育工作。其中,关于廉洁政治建设路径或方略方面的研究最多。邵景均认为:“建设廉洁政治是一项内容复杂、参与面广的系统工程,当前应特别关注以下问题:1.围绕反腐倡廉加强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廉恨贪的廉政文化氛围;2.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3.发展民主,扩大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4.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刘红凛认为,建设廉洁政治一方面要“强调加强执政骨干队伍建设,选好、用好、管好干部,使干部秉公用权”;另一方面要“奉行对腐败的零容忍,标本兼治,既严惩腐败,又健全、改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

在廉洁政治与社会文明的关系上,研究者分别从政治文明与社会和谐两个方面进行论述。虞崇胜、阮氏玉鸾认为:建设廉洁政治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总方针,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紧迫任务,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应然本色。李斌雄、姜向红认为“在当代中国,净化和重构政治生态是凝聚全党力量、努力实现中国梦的政治措施,是建设廉洁政治的必然选择”。何增科认为“廉洁政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廉洁政治建设的成功将会有力地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后者反过来也可以促进廉洁政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廉洁政治建设离不开宣传教育。宋伟、徐小庆提出:“在建设廉洁政治过程中不能够脱离廉政文化这个重要的软实力基础。……教育是反腐倡廉战略的基础部分,也是廉洁政治建设的基础环节。”邵景均也认为宣传教育是建设廉洁政治所必需的:“廉洁政治是以廉政文化为基础的。应在廉洁教育的带动下,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文献量虽不算少,但大部分作者通常都是一上来就展开讨论,而鲜有对廉洁政治概念进行界定,呈现出“只知其用,不知其义”的特点。从涉及廉洁政治定义的相关文献来看,十八大前后,也有明显的差异。十八大之前,多数学者直接将廉洁政治等同于清廉的政府,包括惩治贪官、教育干部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十八大之后,个别学者尝试给出具体的定义。例如侯志山认为廉洁政治的名词解释应从廉洁和政治两部分来看:廉洁,《辞源》的解释是:“公正、不贪污。”《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政治的定义是:“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其付诸实施的活动”,那么廉洁政治就是在政治共同体中为公共利益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活动。但绝大多数研究者还是直接引用官方的“三清”(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作为廉洁政治的定义或标准。

(二)实务界的使用与含义

关于实务界的介绍,主要涉及中国和新加坡两个国家。中国使用廉洁政治术语的历史比较长且内容丰富。虽然新加坡直接使用该术语的次数很少,但在其国家发展实践中一直重视廉洁政治理念并取得了成功。

1. 廉洁政治在中国

就廉洁政治术语在中国使用的情况来看,十八大是一个明显的分水岭。十八大之前,主要是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等领导人在其个人讲话或著作中提及,还不能说就是执政党或国家的官方意志。十八大之后,则是将廉洁政治提升到执政党和国家的高度,并且首次列为官方反腐败战略的目标。

(1)十八大以前(1941-2012)

1941年,还处于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第八条就明确提出要:“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同时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这是中国实践中最早一次使用廉洁政治术语。

1947 1010日,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一文中提出要把“肃清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治”作为党的一项重要政策。毛泽东还指出,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人人民群众的利益,“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因此最应当建立廉洁政治。

1989916,邓小平在会见美籍华裔学者李政道教授时指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1993 8 21日,江泽民在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善于总结经验,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

    20051月,胡锦涛在十六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回顾了毛泽东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论述,重申要严肃地、坚决地保持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纯洁性,建设廉洁政治。

(2)十八大以来(2012-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讲到,“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廉洁政治的重大任务,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三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王岐山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强调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注重深化改革,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源头治理,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不断以反腐倡廉实际成效推进廉洁政治建设。”

在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第十二部分中,强调:“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

2. 廉洁政治在新加坡

新加坡在严重腐败的形势下开始反腐败并快速取得成功的实践是从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开始的。新加坡前领导人李光耀指出:国家兴旺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廉洁的政府。政府官员保持廉洁和献身精神,是政府牢固的基础。“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并在执政之初就誓言要建设廉洁政治。李光耀认为新加坡成功保持廉洁的关键,在于强烈的政治决心、警觉,以及贪污调查局持之以恒地跟进每个举报和不当行为的线索。新加坡政府曾推行一连串的公众运动来改造社会,将人们习以为常的“情、理、法”传统,彻底改变为“法、理、情”,从而在较短的时间里重塑了新加坡文化,实现了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再到“不想腐”的巨变。

新加坡反腐败成功实践表面,其成功是整个国家层面的。新加坡反腐败成功实践又是由人民行动党所领导的,这意味着,由新加坡领导人所倡导的廉洁政治已上升到整个国家层面。

上述情况表明,廉洁政治术语使用的历史较长,但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理解各不相同且都存在较大的歧义。因此,对廉洁政治的含义和实质进行细致的讨论并予以明确界定,仍是一项基础性的任务。

二、概念:辨识及结论

下面对廉洁政治概念的内涵和实质展开讨论,并最终予以聚焦。从已有文献和资料来看,廉洁政治概念的范围从小到大不外乎是三种情形:政治层面、政府层面与国家层面。所谓政治层面,意味着廉洁政治仅限于政治领域,只要求实现政治领域的廉洁。所谓政府层面,即我国传统上使用的廉政概念的范畴,意味着廉洁政治是针对政府或公权力领域,只要求实现政府或公权力领域的廉洁。所谓国家层面,意味着廉洁政治是针对整个国家,必须要实现整个国家的廉洁。国家则包括其疆域内的全部,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等方方面面。由于三个范围大小不同,廉洁政治只可能是其中之一,而不能兼顾。下面从实践、理论和文明史三个视角进行辨识。

(一)实践视角的辨识

首先,从我国历史上使用廉洁政治术语的基本含义来看,廉洁政治相当于廉政概念,指向政府层面。早在革命时期,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使用廉洁政治时,针对的就是“公务人员”,是公权力范围。尽管那个时候,共产党还没有执政,还只是“边区政府”——相当于一个极其特殊的“地方政府”。执政以后,几位领导人在讲到廉洁政治时,虽多数没有指明,但鉴于新中国党和政府反腐败实践的重点始终是公权力的腐败,因此其廉洁政治的范围是针对政府层面的。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廉洁政治”的“三清”标准来看,虽然强调了政治(清明),但更多的是指政府(清廉)和公职人员(干部清正)。总之,从中国实践来看,廉洁政治特别是反腐败实践历来都指向政府范围,显然不应该倒退到只限于政治领域。这也就是说,政治层面的选项可以最先被排除。

其次,从新加坡践行廉洁政治的过程来看,特别是从最终的结果来看,新加坡领导人所倡导的廉洁政治是指整个国家的廉洁。贪污调查局的使命描述也是针对整个国家的,是要实现整个国家的廉洁。总之,从新加坡实践来看,廉洁政治指向国家层面,其范围是最为广义的。

从中国和新加坡的实践来看,两国对廉洁政治的定位是不同的。中国倾向于政府层面,而新加坡则扩展到整个国家层面。到底哪个是正确的呢?仅局限于实践层面,是很难回答这个问题的。下面转从理论和人类文明史视角来探讨并解决这个实践上的分歧。

(二)理论视角的辨识

廉洁政治的一个核心关键词是廉洁,而廉洁是相对于腐败的。因此,基于理论上的腐败概念探讨,可以给廉洁政治概念的辨识以启示。

腐败概念的争议可以归纳为两个学科,即政治学和经济学上的争议。两个学科都倾向于使用权力来定义腐败,争议则发生在权力的范围上。政治学一直以公共权力(publicpower)来定义腐败,认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政治学的腐败定义可以简略为“公权私用”或“以公谋私”。而经济学则主要倾向于以委托权力(entrustedpower)来定义腐败,即腐败是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经济学的腐败定义可以简略为“以权谋私”。需要指明的是,这里的“权”是指委托权力而非公共权力。

委托权力和公共权力是什么关系呢?借用数学上的集合概念,委托权力的集合包含公共权力的集合。其意思是说,委托权力的范围更大,公共权力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委托权力。要解释二者的关系,需要引入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cytheory)。委托权力的背后是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框架。正是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出现或存在,才有了委托权力。代理人所行使的正是委托权力。政府或公共权力背后其实也隐含着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即人民和政府及其官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到底应该用哪个权力来定义腐败呢?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还是应该用委托权力来定义腐败。在委托代理理论出现之前,政治学所建构的权力腐败理论其实并不能成其为理论,顶多只是一个理论假说。虽然孟德斯鸠的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以及艾克顿的名言“权力容易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似乎已被人们视作不需要证明的公理,可严格地说,这些名言及其背后所揭示的政治学权力腐败的理论命题,只能算是经验观察。因为政治学并不能对该理论命题给出逻辑上的解释。既然给不出逻辑解释,该理论命题也就不能成为理论。这是建构理论的科学常识。而正是由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出现,政治学的权力腐败理论才上升为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对权力腐败作出逻辑解释的核心概念是信息不对称:一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样,代理人就有可能发生机会主义的行为或道德风险行为。这些行为在有利于代理人的同时,必然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也就是委托代理理论所说的委托代理成本。因此,在委托代理理论看来,腐败就是一个委托代理现象。如果没有委托代理关系,也就不会发生腐败行为。发生在政府采购、单位采购以及个人(私人)采购上的行为差异,就是很好的例子。众所周知,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单位采购,都是腐败的高风险领域。一个普遍的手法就是高价采购,采购的执行人(代理人)则从中拿回扣(贿赂或受贿)。而在个人采购中,采购者无论如何是不会接受高价采购再拿回扣的交易建议的。

公共权力之所以会腐败,正是由于它也是委托权力,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政治学理论也不能证明,公共权力就比其他非公共权力的委托权力有着更高的腐败风险。所以,还是应该用委托权力来定义腐败。假使坚持使用公共权力来定义腐败,会有什么问题呢?后果必然是放走了很多搞腐败的坏人。非公共权力的委托权力同样有腐败的风险,如果定义把他们排除在外,只能是人为地放走了这些坏人。

(二)文明史视角的辨识

在人类的文明史上,一个鲜明的分界线是工业文明。工业文明带给人类文明极大的改变。在工业文明之前,人类的文明演进是十分缓慢的。可是在工业文明之后,人类文明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有统计认为,工业文明300年人类所新创造的财富超过之前人类文明史上创造的财富之总和。为什么会是这样呢?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劳动分工(divisionof labor)或专业化。工业文明之前,人类的劳动分工程度是很低的,而且变化也十分的缓慢。而在工业文明之后,劳动分工就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劳动分工的效率优势使劳动效率日新月异,同时也使人类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对于工业文明之后,越来越多的超级工程奇迹,人们一定都印象深刻。而在工业文明之前,这绝对是不可想象的。

劳动分工只是铜板的一面,另一面是什么呢?就是委托代理关系。随着劳动分工的快速发展,委托代理关系也日益复杂。人们自古就讲360行,其实是一个不精确的数字,更有夸大之嫌。然而,在当今社会,绝对不止360行,未来的行当也一定会越来越多。试想,现代的足球运动及其产业,大学、医院等等,虽然在古代就有类似的行当,但业态却有质的不同。差异主要是有无委托代理关系。例如,古代就有郎中,和现代医院的医生一样,也救死扶伤。但古代的郎中自己开药铺行医,仅代表自己,而现代医院的医生却受雇于一个专业的机构,代表着该机构,只是该机构的一个雇员。

工业文明以前,由于劳动分工程度低,很多现代的行当其实都没有,即使有也不存在现代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在人类漫长的文明史上,最早分化出来,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委托代理关系的职业,恐怕就只有公共事务或政府。换句话说,几乎只有官员才算作是一个最古老的、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有着现代委托代理关系的职业。中国是个文明古国,创立大秦帝国这样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也应该是最早的,发明科举制度选拔职业官员的历史更是早于西方超过千年。其实,即使在秦帝国之前,甚至在很久远的时期,由于公共事务的需要,尤其是部落安全的需要,像水利工程官员、治安官员或军队人员这样的职业人员,可能早就有了。

由此来看,作为一种特殊委托权力的公共权力,其腐败的历史是很长的。在工业文明之前,由于几乎只有这一种委托权力,所有可以说,几乎只有公共权力腐败这一种腐败。但在工业文明之后,伴随着很多新的委托代理关系或职业的出现,腐败的面貌被极大地改变了——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委托权力的腐败。在众多的委托权力腐败中,公共权力腐败只是其中一种而已。不要说当今世界,就是在当下中国,腐败也已蔓延到几乎所有的领域了。而且这也不是现在的事情,90年代之后差不多就是这种情况了。

综上所述,从人类文明史视角来看,如果将政治学的公共权力腐败定义用于工业文明以前,那是比较合适的。但之后再用,则一定是谬之千里了。

理论和人类文明史视角的分析表明,必须将腐败定义扩展到委托权力。这既符合理论分析结论,更符合现今的腐败事实。从最常见的腐败类型,贿赂来看,最多的贿赂交易是权钱交易,常常发生在公权力和私营部门的结合部。如果还坚持把腐败定义限定在公共权力,只惩罚和治理公权力腐败,那么,腐败是无法得到治理的。我国在2006年决定展开治理商业贿赂行动时,不少人就明白了,仅仅打击受贿,贿赂是难以控制的。常识告诉人们,行贿不止,受贿难止。

同理,仅把廉洁政治限定在政治领域或政府领域,是多么的不合时宜。如果没有整个国家的廉洁,政治或政府是无法孤立地实现廉洁的。因此,政治人物所倡导廉洁政治,必须是廉洁国家。也就是说,廉洁政治应当指向国家层面,而不是政府层面,更不该是政治层面。换句话说,廉洁政治就等于廉洁国家。在当代中国,倡导并践行廉洁政治,就是要把中国建成为廉洁国家;在中国建设并建成廉洁政治,就是要实现“廉洁中国梦”;“廉洁中国梦”应当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洁中国梦”实现不了,“中国梦”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目标:标准与指标

廉洁政治概念界定清楚之后,接下来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回答其标准和指标。建成廉洁政治后究竟是什么样子的?有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指标?如果有,到底是哪些?只有搞清楚这些,才能为建设廉洁政治提供重要的指引,同时,还可用于评价廉洁政治建设的阶段性成效。

首先,根据廉洁政治的定义,既然廉洁政治等同于廉洁国家,那就得把整个国家纳入考虑的视野。无论是标准还是指标,都要针对整个国家来设计,而不能又回到政治领域或传统的廉政思维。根据上面的分析,如果只是针对政治领域或政府领域设计廉洁标准与指标,那可以说是毫无意义的。

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反腐败历程都已表明,它们治理腐败的成效最早都体现在了政府领域,但在非政府领域,后来却出现了始料不及的情况。以香港为例,自80年代中期以来,政府领域的腐败治理是很成功的,涉及政府人员的举报数量比较少且持续下降,可是,涉及企业人员的举报数量却在持续上升。如何有效治理企业领域的腐败,成为了廉政公署多年面对的新挑战。

综上所述,在确定建成廉洁政治的标准与指标时,一定要针对整个国家,一定要纳入这个国家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政府、企业、社会等方方面面。例如,假定可以把腐败程度(level of corruption)设定为一个指标,那就既要测量官员腐败的程度,也要测量企业和社会腐败的程度,最终的总体腐败程度指标一定是加总了政府、企业和社会腐败程度的综合指标。牢记这一点非常重要。

(一)廉洁政治的标准

人们常常把实现“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成功的一个理想境界。“三不”是否可以作为建成廉洁政治的标准呢?笼统地来看,似乎是可以的。

任建明曾提出反腐败成功或建成廉洁政治的三个标准,即:低水平,可持续、零容忍。起初只有前两个标准,后来才加入第三个标准。低水平是指把腐败程度控制到了一个很低的水平或程度。腐败的顽固性表明,人类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可能彻底将其铲除。因此,不能把成功的标准设定为腐败程度为零。反之,如果标准是零腐败,那将不可能成功。尽管难以铲除腐败,但腐败程度的高、中、低、很低之间还是有质的差别的。如果能把腐败程度控制到一个很低的水平,那就算达到该成功标准了。可持续是指这个低腐败水平是可以长期保持的。这意味着该国已经跳出了腐败的“历史周期律”。事实上,相比于低水平,跳出腐败“历史周期律”是一个更难达到的标准。人类文明只有到了近现代,才有少数国家和地区首次达到了这个标准。零容忍是指社会的一个普遍价值、态度或文化,多数人能够在正确认知腐败的基础上,不容忍腐败,或把廉洁确立为自己的价值观。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崇廉耻贪”。

“三不”和任建明的三个标准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似乎可以在两者之间找到如下简单的对应关系:如果能够实现“不敢腐”,则可能意味着可以实现“低水平”;如果能够实现“不能腐”,则可能意味着可以实现“可持续”;如果能够实现“不想腐”,则可能意味着可以实现“零容忍”。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一个十分粗略、笼统的对应关系,严格地说,这种对应关系是很难成立的。例如,“不敢腐”只意味着有可能实现“低水平”,但只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更进一步的分析表明,不能把“三不”设定为建成廉洁政治的标准。如果这么做了,在具体指标的遴选上,将会引发不小的麻烦或混乱。例如,“不敢腐”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是说反腐败机构能像新加坡贪污调查局、香港廉政公署那样,可雷霆出击,能充分释放法律和纪律惩处腐败的威慑效应?还是说腐败的增量得到遏制、存量被大面积化解?亦或是说潜在腐败人群中的绝大多数真的从内心深处感到害怕了呢?到底是其中之一还是全部?比较大的可能是,这些都是其中的应有之意。既然“不敢腐”的含义如此的模糊和复杂,就必然会给遴选指标带来很大的麻烦。同样,在“不能腐”和“不想腐”上,也有很多模糊和复杂的成分。总之,不能把“三不”设定为廉洁政治的标准。

而如果以任建明的三个标准为廉洁政治的标准,其含义则是十分清晰明了的。例如,“低水平”说的就是实际的腐败程度,且其程度应该是很低的水平。判断“可持续”似乎要复杂一些,但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连续观察“低水平”。如果“低水平”能长期保持,就说明达到了“可持续”;反之,如果出现波动,或者没多长时间就抬头甚至失控,那就说明没有达到“可持续”。此外,还可以通过制度分析,来评判是否达到“可持续”。例如,一个国家如果能把所有权力都可靠地关进制度的笼子,反腐败法律或纪律比较科学,反腐败机构能高效地运作,则其跳出腐败“历史周期律”的可能性就是很大的。反之,则几无可能。“低水平”、“可持续”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客观标准,都应当而且可以找到客观的指标来测量。相比而言,“零容忍”就只能是一个主观标准,也只能以主观指标来测量。总之,把任建明的三个标准设定为廉洁政治的标准,是比较合适的。

(二)廉洁政治的指标

如果以任建明的三个标准为廉洁政治的标准,那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找到合适的测量指标,否则,这个标准也难以使用。事实上,不但能找到指标,还有现实的标杆数据可以参照。

“低水平”标准可以选择腐败程度作为指标。虽然测量腐败程度是一个迄今为止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理论难题,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出路。魏德安(Andrew Wedeman)教授就给出了一个简单的腐败程度的操作化定义,即“实际腐败率”(Actual Rate ofCorruptionARC)。实际腐败率是很难测量的。不过,任建明在相关研究中,论证了以“腐败接触率”(EncounteringRate of Corruption, ERC)来替代实际腐败率的合理性。腐败接触率是比较容易通过调查获得的。“可持续”标准可以通过持续观察腐败程度的变化来测量,即如果腐败程度已经达到了很低的水平,且能连续保持,则可以作为测量“可持续”的指标。至于“零容忍”标准,一个简单的指标就是通过民意调查,获得公众对于腐败现象的容忍度。如果容忍度很低,就表明“零容忍”标准实现了。

幸运的是,我国香港就有上述指标的现实数据。由于香港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就被看作是取得了反腐败的成功,因此,他们的数据就可以作为一个反腐败成功或建成廉洁政治的标杆数据。香港廉政公署自1992年以来,委托一个社会机构开展连续的年度民意调查。19922009年期间,采用的是电话访问方式。自2010年起,则改以面对面的住户访问形式进行。最新一次的调查是2016年进行的。访问对象为操广东话、普通话或英语的1564岁居港人士。访问工作在2016526日至83日期间进行。样本量为1528人,他们是在随机抽选的住户中以“最快生日”方法挑选的家庭成员。调查的回应率为62.5%

2016年香港民意调查中,有两个题目是测量腐败接触率的。题目1:受访者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有否遇过贪污情况。绝大部分(98.5%)受访者表示自己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没有遇过贪污情况。只有1.2%18人)表示有遇过贪污情况。0.3%的受访者没有表示意见。即腐败接触率为1.2%。这是一个相当低的水平。题目2:受访者的亲友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有否遇过贪污情况。95.0%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亲友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没有遇过贪污情况。0.9%14人)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亲友有遇过贪污情况,而4.0%的受访者则没有表示意见。即腐败接触率为0.9%,也是很低的。在该调查中,有多个题目都直接或间接与腐败容忍度相关。最直接的一个题目是:对香港贪污的容忍度。该题目使用010分的评分方法,0分代表对腐败“完全不可以容忍”,10分代表对腐败“完全可以容忍”。79.1%受访者认为在香港发生的腐败是完全不可以容忍(即0分),而13.8%受访者表达了介乎13分的容忍度。只有很小部分受访者(1.3%)表达了介乎79分的容忍度,而极少数受访者(0.1%)表示完全可以容忍贪污(即10分)。平均分数是0.7分。这也是一个相当低的分数,已经很接近于0了。

未来,如果中国内地也开展类似的调查,不论是全国的,还是一个地方甚或是一个城市的,都可以与香港的相关数据来对照。差距大小以及缩小差距的速度,都可以作为评价我们建设廉洁政治实际成效的重要指标。 



本期编辑:吉先生

本文来源:《理论与改革》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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