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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观察 | 李石: 政治哲学告诉你:为什么要“禁枪”?

2017-10-11 李石 政治学人

政治学人·学术观察




学人简介 李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意大利罗马LUISS大学获政治学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代表性专著为《积极自由的悖论》,在政治哲学、伦理学领域学术成果丰富。



美国拉斯维加斯当地时间101日晚发生了震惊世界的枪击事件,夺去了数十条无辜的生命。按理说,像美国这样枪击惨案频发的民主国家,应该能顺利投票通过“禁枪”的法案。就像另一个西方国家——澳大利亚。在1996年的亚瑟港枪杀案之后,澳大利亚排除万难、果断禁枪。然而,美国却因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倾轧以及民众不愿放弃持枪权利而迟迟不能禁枪。那么,美国人民到底有没有理由拥有个人持枪的权利呢?如果禁枪的话,到底会不会侵犯到美国人民无比珍惜的个人自由呢?本文将从政治哲学的层面分析美国人民是否有理由私自持有枪支武器。


       被誉为现代政治学之父的托马斯·霍布斯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开拓者,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鼻祖。在霍布斯看来,人们之所以能够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因为人们在理性的指引下,自愿让渡出一些权利;并将这些权利交给主权者;再由主权者来为所有政治共同体成员提供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自然状态下所有人的权利都是无限的。用霍布斯的话来说,每个人拥有以自己愿意的任何方式保存自己生命的自由。(《利维坦》,第97页)霍布斯甚至认为,人们对彼此的身体都拥有权利。按照霍布斯的理解,如果我怀疑你有可能伤害我,那我就可以趁你睡觉的时候先至你于死地。由此,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永远的战争状态,这种战争不仅是实实在在的战争,也包括潜在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为敌、相互防备的状态。而要走出战争状态,人们就必须忍痛割爱,让对出一部分权利,尤其是“私自使用暴力”的权利。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与当下美国枪击案之后的状况如出一辙。据多家媒体报道,在在拉斯维加斯枪击案发生之后的第二天,美国的一些州进入了“全民戒备”的状态。不论是上学上班,还是家庭主妇逛超市,人人配枪以防万一。更有甚者,德州安东尼奥的一位大学教授头戴钢盔、身穿防弹服,全副武装地出现在课堂上。与此同时,枪支的销售量大增,而生产枪支的企业股票大涨。


可以肯定的是,美国人民并没有丧失理智;恰恰相反,正是在个人理性的指引之下,才会出现人人自危、人人配枪的怪现状。霍布斯正是预见到了人们保留自己所有权利的严重后果——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才坚定地认为:只有当每个人都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形成共同权力,并由这一共同权力保护所有人,人们才有可能真正获得安全;而在这些应该被让渡出来的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私自使用暴力的权利。所以说,从现代政治学之父霍布斯的观点来看,私自使用暴力的权利是应该被让渡出来交给主权者的权利,美国人民没有理由拥有私自持有枪支和武器的权利。


当然,西方当代的自由主义者对霍布斯的理论多有诟病。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霍布斯是一个“绝对主义者”,过于强调主权者的绝对权力,没有能够对人民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进行有效的论证。那么,我们再来考察一下备受美国人民推崇的自由主义极右派别代表人物罗伯特·诺奇克的国家理论;看看诺奇克是否会支持个人持枪的权利。诺奇克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在1975年被授予美国国家图书奖,之后又被评为二战后最有影响力的一百本书之一。可以说,诺奇克是美国自由派最具代表性的政治哲学家。


诺奇克对国家的论证没有采用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而是在自由市场理论的基础上阐述了一种“看不见的手”的国家理论。诺奇克认为,首先,在自然状态下,为了获得安全人们会自愿购买“保护”这种商品。由此,社会中会出现许多提供保护的“公司”——保护性社团。第二,在许多“保护性社团”的相互竞争中会出现唯一的“垄断的保护性社团”。这是因为“保护”这种商品具有特殊性:如果不是最强的保护就很难提供有效的保护。试想,如果我购买的保护不是最强的,那么当我与购买更强保护的人发生矛盾时,我的安全就无法保障了。所以,我一定会花更多的钱去购买最强的保护,而不会为了省钱而买便宜的、较弱的保护。因为与钱相比,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基于这一推理,诺奇克认为,在提供保护产品的市场中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垄断的保护性社团”,也就是只剩下最大最强的保护性社团。第三,垄断的保护性社团将“禁止”私人使用暴力,并且以提供保护的方式“赔偿”被禁止私自使用暴力的人。在这一步骤中,“赔偿”被禁止私自使用暴力的人使得“禁止”获得了合法性。在诺齐克看来,被禁止私自使用暴力的人的权利并没有受到侵犯,因为他们得到了赔偿。最后,在“赔偿”和“禁止”两个步骤之后,“垄断的保护性社团”就演变成为所有政治共同体成员提供保护的合法的垄断暴力,而这就是国家。


在诺奇克的推导中,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形成经历了四个步骤:保护性社团—>垄断的保护性社团—>禁止私自使用暴力—>赔偿被禁止私自使用暴力的成员—>国家。可见,在诺奇克看来,“禁止私自使用暴力”是国家形成的一个重要步骤。没有这一步骤,就无所谓国家。诺奇克认为国家的关键之点在于对暴力的合法垄断,这一观点与德国思想家马克思韦伯不谋而合。韦伯在《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论述道:“国家者,就是一个在某固定疆域内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的人类共同体。就现代来说,特别的乃是:只有在国家所允许的范围内,其他一切团体或个人,才有使用武力的权利。因此,国家乃是使用武力的权利的唯一来源”。(《学术与政治》,第二部分)


在自由主义的众多思想流派中,诺奇克属于自由至上主义者(libertarian),这一流派的另一位重要代表是哈耶克。这派思想家之所以被冠以“自由至上”之名,是因为在他们的政治理论中“自由”或者说“权利”被置于最高地位。“个人权利”是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理由,也是国家权力获得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如果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私有权、言论自由、迁徙自由、等等,得不到保护,那么国家的权力就是不合法的。然而,即使在自由至上主义者诺奇克看来,“私自使用暴力”的权利也是应该被“禁止”的,而且对于这一权利的禁止并没有使国家丧失合法性。所以说,站在自由至上主义者诺奇克的立场上,美国人民也没有理理由不禁枪。

继续我们一开始的追问,美国人民为什么这么执着于拥有枪支的权利,并且认为这一权利不应该被剥夺,即使以无辜的生命为代价?在政治哲学上能找到为个人持枪权利找到理由吗?在政治思想史上,约翰·洛克大概是最重要的、明确支持持枪权利的政治哲学家,而美国的诞生正是得益于洛克的权利理论。


在洛克的著作中,与持枪权利相关的论述主要有两个观点。第一个观点,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利。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论述道:“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个人去执行,使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政府论(下篇)》,第5页。)然而,洛克自己也意识到这一权利只会将人们带入战争状态(在政府论中,洛克费了很大的力气去区分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并且在这个问题上批评霍布斯。但实际上他自己所描述的人人私自行使自然法的状态也不可避免地陷入战争之中):“对于这一奇怪的学说——即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我相信总会有人提出反对: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而在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政府论(下篇)》,第8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洛克所阐述的自然状态下人人可私自行使自然法的权利并不能为在社会状态中人们私自持枪的权利提供论证。因为,人人私自行使自然法的权利就是私自使用暴力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将人们带入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之中,无法为任何人提供安全和保护。


洛克与持枪权利有关的第二个观点是人们拥有“革命的权利”。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的最后一章“论政府的解体”中论述道:政府的权力是人民委托的,当政府违背人民建立它的目的时,政府就解体了。造成解体的原因有三个:1.君主以个人的专断意志来代替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阻止立法机关自由地行使其权力,或变更选举制度从而导致立法机关的变更;2.君主玩忽或放弃他的职责,以致业已制定的法律无法执行;3.立法机关或君主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了人民的委托,侵害了人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人民有权运用革命的手段建立新的政府,这就是革命的权利,也是武装反抗政府的权利。


洛克所阐述的“革命的权利”成为了美国独立战争的理论武器,并且被写进了美国的《独立宣言》:“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洛克所阐述的“革命的权利”以及美国《独立宣言》中对这一权利的阐释似乎为美国人民私自持枪的权利提供了理由:如果人们没有私自持枪的权利,那么如何能武装反抗暴政呢,又怎么可能拥有“革命的权利”呢?美国独立战争的历史也很好地证明了这一观点:如果美国的国父及其追随者们不曾拥有枪支,那么怎么可能使美国摆脱英国的压榨和控制而建立独立自由的国家呢?洛克“革命权利”的思想最终被写进了美国的宪法,如宪法第二修正案所言:“管束良善之民兵乃保障一州自由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携带武器之权利不受侵犯”。然而,宪法第二修正案中的这一叙述却引发了美国人民拥有“个人持枪权”还是“集体持枪权”的争论。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第二修正案中说的是“人民”(people)拥有持枪的权利,而不是“个人”(individual)拥有持枪的权利。在这里,“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与“敌人”或“专制政府”相对立。也就是说,当国家中有“敌人”或者有“专制”政府的时候,人们拥有武装反抗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只能是“集体持枪权”,亦即有组织地、目的明确地、武装反抗专制政府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允许个人私自使用暴力的“个人持枪权利”是完全不同的。个人私自使用暴力的权利只会破坏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将社会拉回到人人相互为敌、相互残杀的自然状态。


遗憾的是,2008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赫德案”的判决终结了“个人持枪权”和“集体持枪权”的争论,判定“个人持枪权”派获胜。最高法院确认,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了个人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与公民是否加入民兵组织无关。同时,最高法院还判定华盛顿特区的禁枪令违宪,并于2010年将这一判决适用于各州。从那个时候开始,美国个人持枪的数量与日俱增,而伤及无辜的枪击惨案多有发生。


综上所述,在政治哲学的众多理论中,美国人民拥有个人持枪权利的理由直接来自于洛克所论述的“革命的权利”。然而,从上述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从“革命的权利”到“个人持枪权利”的推理并非毫无争议。在我看来,美国最高法院对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的解释有失偏颇。这种解释使得一种人们武装起来反对暴政的权利实质上变成了人人为敌、私自使用暴力的权利。而后一种权利将对一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造成致命的伤害。依据霍布斯和诺奇克的推理,如果不禁止人们“私自使用暴力”,那么,国将不国,而人将时刻颤栗在恐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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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 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3.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4. 【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 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

 

本期编辑: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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